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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的职能,与当时满族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对推动满族社会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入关后,满族统治阶级继续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其生产的意义日趋微小。

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取得节节胜利。随着势力扩大,人口增多,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尔哈赤在“牛录制”的基础上初建黄、白、红、蓝四旗。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为了进一步适应满族社会发展,又增加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镶,俗写亦作厢),总共为八旗。每旗下辖五甲喇,每甲喇辖五牛录。凡满族成员分隶各牛录,平时生产,战时从征。皇太极在位时,又将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他们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了清代八旗的整体。作为一个军事组织,八旗军与绿营兵共同构成统治阶级统治全国的工具;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在某些地区,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直至晚清。凡八旗成员统称“旗人”,与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同受清政府的统治。八旗一直由皇帝、诸王、贝勒掌控,旗制终清未改。清朝灭亡后,八旗制随之土崩瓦解。 O5o2brY5PKZZqtv55neGgEEDCKClBEEUJvWMqGBK5Ww0nf3Gmb5BgX7sNUNanl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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