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遗意。京官故皆试职,一年考核实授,一考对品调用。”
考满是与任期相结合,“凡升迁,必满考。若员缺应补不待满者,曰推升”
。这个制度经过不断调整,最终成为有明一代没有变更的制度。
《明史》称:“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诸部寺所属,初止署职,必考满始实授。外官率递考以待核。杂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郡县之繁简或不相当,则互换其官,谓之调繁、调简。”
这是就明代整体制度而言,对考满之法形成过程并没有言及。
《大明令》讲:“凡各处府州县官员,在任三年,不许注代。许令亲赍三载任内行过事迹,赴京朝觐。如无规避,依旧复任。其佐贰官、首领官,一体三载来朝。如一时勾当者,轮换前来。”
这里规定任期是三年,而朝觐考察也是三年,依旧复任,必须到考满才能够黜陟。“凡文职在京官员,以叁拾月为一考,每考升一等。外任官三周岁为一任,每一任升一等。先尽考满给由在选者铨注,次及举到人才。其正、从四品不分内外,陆拾月升三品。正、从三品非有司定夺,其奉上命升除者,除二品以上,散官对品,其余职事虽高散官,仍从本等。”
这里区分京官与外官的考升时间,三品以上官则取决于上命,内官考满在于年月,外官考满在于任期,而考满者在铨选中优先。
《大明令》于洪武元年(1368)正月十八日颁行。“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
令体现的立法精神,则要落实到各种法规之中。洪武二年(1369),“诏府、州、县正官三年一考课于吏部,核其贤否而黜陟之,佐贰及首领官在任三年,所司具其政绩,申达首部吏司,典史在任者,给由赴京”
。这个诏书是在《大明令》的基础上颁布的,随后必然要落实在制度上。洪武五年(1372),“定六部职掌,岁终考绩,以行黜陟”
。
考满是以九年为期,但最初并不是三年一考,洪武九年(1376),命中书、吏部:“自今诸司正佐、首领、杂职官俱以九年为满,其犯公私罪应笞者赎,应徒流杖者纪。每岁一考,岁终,布政使司呈中书省,监察御史按察司呈御史台,俱送吏部纪录。各处有司知府以实历俸,月日为始,每年一朝觐。其佐贰官及知州、知县每三年一朝觐,仓库、司局、钱谷官吏以历俸周岁为满,收受者少,以数付代,官给由多者,以半俸守支,毕日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
也就是说,职官是以九年为考满,其间犯有公私罪者,笞罪可以收赎,徒、流、杖罪者纪录在案。每年考核,地方呈报以后,由中书省、御史台审核,再交吏部纪录,三年综合定为等级,再以三次等级综合,确定考满以后的等级,是九年通论。最初各处有司知府每年一朝觐,不久都改为三年一朝觐。
外官考满以任期为主,京官考满则以年月为主。洪武六年(1373),京官是“以三十月为一考,每考升一等”
。自洪武九年(1376)定:“自今诸司正佐、首领、杂职官俱以九年为满。”
以后,内外官九年考满成为常制。
洪武十三年(1380),撤销中书省以后,文职官考核事宜归吏部考功司负责,武职官考核事宜归兵部职方司负责。洪武十四年(1381),将官员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依然是三年一考,九年通考黜陟
。在实施过程中,臣下对一些特殊的职官,如钦天监、太医院、光禄司等官的考满时间提出看法,朱元璋认为:“命官固宜内外相参,然九年为满,无内外之分,对迁亦须慎择,难为常例,临时处置可也。”
九年考满之制基本确立,以后仅仅进行小幅度修正,也只不过是针对不同的官员而已。
洪武十六年(1383),吏部奏定考核之制,规定了在京官员的考核,属官均要各衙门正官考核,“本衙门以应考官员功过具奏,送部考核”
。最终考核评定等级,是由吏部负责核实。洪武十七年(1384),因为监察御史提出:“任官宜内外相参,以杜权党。”朱元璋命令吏部会议制定《考绩法》,在评定方面,“四品以上黜陟取自上裁,五品以下考核称职无过,升二等,有公过而私罪轻者,升一等,有纪录罪至徒流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于未入流内用,平常无过升一等,有公过而私罪轻者本等用。凡犯纪录徒流罪者,俱于未入流内用”。对所谓的近侍官及监察御史、王府官等不入常选的官员,“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如果千篇一律,势必会导致论资排辈,所以吏部提出:“如才德出众与谨守官职、夙夜奉公、特蒙升擢者,难以例拘。京官有缺,则于在外曾经考核称职者对迁为宜。”
朱元璋认为很好,对于那些特殊人才,可以不拘于常例,采取临时处置,这就给吏部及皇帝留下了自由裁量权。
洪武二十五年(1392),“更定巡检考课之法”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学官考课法,以科举生员多寡为殿最”
;并且颁行《诸司职掌》,其吏部考功司目下有《通行条例》12条,不但确定“内外入流并杂职应考官员,任满给由赴京”制度,而且规定:“果有殊功异能,超迈等伦者,取自上裁。”
明代官员考满区分比较细致,京官之内还有近侍官,外官之内还有王府官,此外,教官、杂职官、仓官、收粮官也单独分类,还有专门针对吏员的考满。每个系统内部都要细致的规定,哪怕是微有区别,都定为则例,以便遵守,职官管理制度的集权性和等级性也充分地体现出来。
任何一个官员都必须考满,而且要履行必要的手续。正因为如此,在则例制定的时候,既关注了官员的品秩等级,也注意到官员的工作性质不同。不同的品秩等级考满之后的待遇不同,不同的工作性质考满的方式不同,既有考核标准不同,又有考核待遇不同,看起来非常烦琐复杂,但有利于具体实施。“总体来说,级别越高、与皇帝关系越接近的官员,其考满程序越是简单而流于形式化;反之,级别越低、与皇帝关系越疏远的官员,其考满程序越是复杂严格。”
是否形式化及复杂严格,除了制度的因素之外,还与当时的皇帝作为以及吏治息息相关。如朱元璋很关注考满之事,对考满过程中出现问题,也是毫不留情地予以处置。例如,洪武九年(1376),“擢济南府德州知州张瑛等三百四十三人为南昌府知府以下官有差,皆以考课第优等升之”
。当吏部以莒州日照县知县马亮“无课农兴学之绩,而长于督运”,可以定为称职的时候,朱元璋认为“农桑,衣食之本;学校,风化之原。此守令先务,不知务此,而曰长于督运,是弃本而务末,岂其职哉?苟任督责以为能,非岂弟之政也,为令而无,岂弟之心?民受其患者多矣。宜黜降之,使有所惩”
。曾经申明农桑、学校为考课重点,如今没有农桑、学校方面的政绩,即便是有所特长,也是弃本逐末,称职也就变为不称了。再如,国子监祭酒宋讷,因为“严立学规”
,因此“为众所嫉”。当时国子监助教金文徵与吏部尚书余
是同乡,不断构陷,想将宋讷驱逐出国子监,余
便利用宋讷考满之时,“移文令致仕”。国子监祭酒是国子监的正官,按照规定,离任要面见皇帝辞行。当宋讷陛辞时,朱元璋很吃惊地问是什么原因,“讷陈非本意,乃鞫所由,
吐实。上怒
专擅威柄,并文徵等诛之”
。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在考满上作弊,是有身家性命的危险的。
当皇帝怠忽、吏治败坏的时候,考满作弊乃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如成化时,“仓大使李添
,官满考验不称,例降杂职”。为此他“贷银千两赂内官郭聪”,郭聪以手帖嘱吏部,结果“注添
湖广倚北湖河泊所”。事发之后,吏部及相关人等都应该治罪,成化帝却下旨云:“既认罪,姑贷之。今后有以帖子嘱托者,随即奏闻,不许隐匿。”
都没有治罪,只是讲今后不许嘱托,但如此岂能够制止嘱托?再如万历时,吏部尚书赵焕
,因为帝
焉,“考满当增秩,寝不报”
。再如,严嵩
当权时,赵承谦
“为南吏部,三年考满,严世蕃
闻其名,使索数百金为质”
。赵承谦不给,则外放广东为布政司左参议。在皇帝姑息、权臣索贿、党争剧烈之时,无论是简略的程序,还是复杂的程序,都会存在种种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