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到了东京站附近一栋大楼的房间里。这是一间律师事务所,玻璃书架上陈列着刻有黑底金字的最高法院判例集,我们在这里见到了A律师。他是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老手,也是一所医科大学的讲师。
唐氏儿如果同时还有其他并发症,并且明知不做手术就会死掉,难道只因为父母拒绝手术,医生就只能束手无策,眼睁睁地看着孩子死去吗?
A律师认真地听了我们的一连串提问之后,给我们讲了一位患有乳腺癌的女演员的案例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
那件事情发生在一九六七年五月。B女士是某剧团的女演员,当时二十七岁,有一天她突然感觉左右乳房里有肿块,便去咨询C医生。结果她被诊断出右侧乳房患有乳腺癌。
于是,C医生给她做了手术,将右乳的乳腺全部切除,只留下皮肤和乳头。但由于医生对左乳也实施了同样的手术,这引起了B女士的不满,她说:“明明没有必要给左乳做手术,医生却在患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非法手术,结果导致我的两个乳房都只剩下皮肤和乳头,内部组织全都没有了,我也因此遭受了很大的精神折磨。”她对C医生和身为手术监督员的外科主任提出了损害赔偿诉讼。
但是,据C医生说,手术前他就向B女士和家属进行了说明:“由于左乳以后也有可能患上癌症,所以做右乳手术的时候需要检查左乳,根据检查的结果也可能切除左乳。”他声称,在手术前就已经征得了他们的同意。
后来,在右乳手术时,C医生给左乳的外缘做了一个小切口,发现这一侧乳房也存在将来可能会导致癌变的乳腺炎,切除整个乳腺是为了避免患者将来出现生命危险的合理做法。C医生坚持反驳道。
“至于这件案子的结果呢,最终是医生败诉了。从此以后,未经患者同意就不应进行手术的观点便成为共识了。”A律师说。
听了律师的话后,我们开始翻阅判例集。东京地方法院民事案件第二十五部判决书中记载了这起乳腺癌官司。判决书上写道——
手术会有损患者的身体,给其造成肉体上的痛苦,所以不能因为患者要求治疗就实施手术,原则上,除了治疗,医生应另外征得患者同意再进行手术。特别是截肢等对身体功能或外观造成严重后果的手术,除非患者面临生命危险,否则,在非特殊情况下医生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
在这一案例中,院方虽然主张事前已经征得了患者的同意,但法官以没有证据为由而不予以采纳,并且由于实施左乳切除手术时患者并非面临生命危险,最终驳回了C医生的辩解。
难道就像医生输掉了乳腺癌案子那样,即便治疗那个唐氏儿的事刻不容缓,医生在没有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便只好束手无策吗?
“不,我不那么认为。”律师说。
据律师所说,本来身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就有义务要求医生实施手术这种治疗行为。如果他们不履行义务,并导致孩子死亡的话,依据刑法,就有可能被指控为监护人遗弃致死罪。若医生主张无法容忍父母的行为,从治病救人的医疗观点来看不得不进行手术的话,也许能得到大家的支持。这样一来,孩子的父母就无法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医生也能够安心地实施手术了。
“现在,医生们大概正在费尽力气说服孩子的父母吧。但如果医生一再以科学根据为由,说如果不做手术孩子就没救了,父母仍无动于衷的话,如果孩子不幸死亡,那么父母就会陷入不利的境地。他们的罪行可能从监护人遗弃致死罪升级为谋杀罪。”
律师作出了如上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