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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明代地方治安管理机构

明代建国伊始,在制度设计上实行中央君主集权制度,一切大权收归中央,与中央集权相对应的,则是地方分权。明代地方实行三级管理,省级建制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布政使司,是明代第一级行政机构。府为第二级行政机构,县则为第三级行政机构。明代的“州”分为两类,“有属州,有直隶州。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而品秩则同” 。即一类直接隶属于布政使司的州,地位视为府,其下辖县,知州的品级低于知府,例如南直隶所辖14府4州,这里的4州属于第二级行政机构。另一类州隶属于府,不辖县,但知州品级高于知县,属于第三级行政机构。无论直隶州还是府属州,知州的品秩均为从五品。

一、省级治安管理机构

明代废除元的行省制度,改为布政使司,成祖迁都北京后,至正统时期,除藩属国和羁縻地区外,全国分为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直隶(京师、南京)、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湖广、浙江、江西、福建、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各布政使司实行分权制度,三使分别为:布政使,管理民政;都指挥使,管理军事;按察使,负责司法。三使品级相当,均为正三品,各负其责,相互制衡。

(一)按察使司

一省治安管理职能主要由按察使司行使。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一人,正九品,检校一人,从九品。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大者暨都、布二司会议,告抚、按,以听于部、院”。“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并分员巡备京畿” 。不难看出,掌一省政法、监察的按察使司管理面大、职责多、权力重,但备员却很少,除按察使、副使、佥事外,其余职能部门官员品级较低,充分体现了明初制度设计中“品低权重”“以小制大”,以及分权制衡的政治理念。从其职能而言,按察使司集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律政司法、狱政管理等诸多职能于一身,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政法不分、政刑不分、侦检审监一体的司法特点。

(二)布政使司

按照明代的制度设计,布政使负责一省行政事务,与按察使虽为同级官员,但由于其负责行政事务,除司法、军事外,几乎无所不管,故排名在按察使、指挥使之前。布政使的治安管理职责“会户版以登民数、田数”。布政使的僚属“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并分司协管京畿”。“经历、都事、典受发文移,其详巡按、巡盐御史文书,用经历印。照磨、检校典勘理卷宗,理问典刑名” 。可见布政使的治安管理职责主要是户籍管理,其僚属亦有一定的分管地方政法,兼理刑名等治安司法职责。

(三)都指挥使司

都指挥使司是明代省级武装力量训练、管理机构,按明代军事制度,都司主要官员一般为七人,即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佥事四人。都指挥使为正二品武官,都同知为从二品,都佥事为正三品。从品级而论,都指挥使和都同知品级均高于布、按二使,但军职官员不能染指地方行政、司法事务。而且都司虽然“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 。很显然,其军事指挥、行动权力受到五军都督府和兵部的制约,都司对所辖卫所的权力被限定在日常训练、军政事务管理、屯田、巡捕等范围。军职人员违法犯罪,由都司的断事官处理。都司的治安职能主要表现为巡捕、协助地方打击匪盗,军事纠察和军事司法。

二、府县治安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一)府

府作为控制地方的第二级行政管理机构,对于社会治理发挥直接作用。明代“知府掌一府志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拥有“每三岁,察考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的考察权,“凡诏敕、例令、勘札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所属之政,皆受约束于府,剂量轻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抚按、布按,议允乃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若籍帐、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一府其他官员如“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理刑名,赞计典。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明代府作为有效实施地方统治的主要机构,不实行分权模式,知府在其所辖范围内,囊括了一切行政、司法、官员考察等权力,各类事务无所不管。

府虽设通判,但明代通判并无宋代通判监督、制衡府尹的权力,只是府尹的佐贰官,分掌部分政务而已。一府掌管治安、司法官员为同知、通判和推官,其余官员分理行政庶务,各司其职。知府总揽行政、司法、人事、经济等决策大权。在治安严峻的地区,设捕盗通判一职,专司缉捕盗贼

(二)县

县是明代控制地方的第三级行政管理机构,最基本的统治单元,与府一样,县也不实行分权模式,知县作为一县最高长官“掌一县之政。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债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典史典文移出纳。如无县丞,或无主簿,则分领丞簿职” 。通过官修《明史》的记述,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直接面对广大百姓,知县的最主要职责是征收钱粮、签派赋役,以及教化百姓。早在洪武时期,明太祖即对即将赴任的知县强调“治民固以教化为本,而身又为教化之本” 。由于县为最基础的统治机构,县令虽然看似权重,但其行政权、人事权与司法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县令最大权力,莫过于在本县范围内发布行政命令,但这些地方政令多数局限于地方教化、催征钱粮,佥派徭役而已。其人事权也只有选拔、荐举保甲长、里甲长、粮长、老人,任命县衙吏胥等。司法和军事权力一般是维护本地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审理各类民、刑事案件,但对各类刑事案件没有终审权,判决结果必须逐级上报,最终经三法司复核,才能生效。

县令的军事权力,表现在可以调集乡兵、民壮等非正规武装打击地方豪强,平定地方骚乱、暴乱和小规模武装叛乱。在日常政务运行过程中,虽然由县丞、主簿、典史负责具体的治安司法事务。但从“严缉捕”这一职责而言,知县作为一县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诸如社会影响恶劣的杀人、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民众群体性骚乱等治安、刑事案件,必须亲力亲为,迅速破案或平息事件,稳定当地社会秩序。

(三)州

明代州分为属州和直隶州两类。府属州如县级建制,直隶州如府级建制。州的行政长官为知州,其行政架构、职能及运行程序亦如府、县。

(四)其他地方治安管理机构

明代府州县层面最主要的治安机构为巡检司。明代巡检司最初于洪武二年(1369)设置,设立的初衷是广西地区接近瑶、僮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各类冲突不断,社会混乱,治安极差,故在“关隘冲要之处设巡检司,以警奸盗”,此后各地在“关津要害处俱设”,用来“警备不虞”,其职责为“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巡检司的设置必须面奏皇帝,允许后,由“工部盖造衙门,吏部铨官,礼部铸印”,由地方政府在“丁粮相应人户内佥点弓兵应役” 。巡检司兵源为当地签派的“徭役弓兵”,并不是由军户组成的“正规军”,故不应视为巡警的雏形,类似今治安联防队。巡检司的巡检、副巡检虽然“入流”但品秩为最低的从九品,巡检、副巡检原本为军职,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杂职

府僧纲司、州僧正司、县僧会司,府道纪司、州道正司、县道会司,均为宗教人士担任,负责相应的宗教事务管理、协调,均为洪武十五年(1382)设置,但“设官不给禄” S2CC7wLLs0NnH36/CznXQalWD+6OzGv2Yw1zFYmbXX9O1NgvHsAjwNNO+Y5R10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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