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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军事治安司法机构

一、五军断事官(经历司)

五军都督府是明最高军事指挥机构,统领除上十二卫之外的全国武装力量。执行军法官员称五军断事官。洪武十三年(1380)“改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在外各都司、卫所,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洪武)十五年,置五军十卫参军府,设左、右参军。(洪武)十七年,五军各设左、右断事二人,提控案牍一人,(洪武)二十三年,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五人,各理其军之刑狱” 。五军断事官在建文帝时期一度革除,“刑名俱归法司问理”,成祖靖难后,恢复洪武旧制,但断事官一职并未恢复,改置为“五军都督府经历司”,由“其断事官分理事务” ,军队中枢系统的司法管辖权被分割到由文官构成的三法司。各都司断事官虽未废除,但其司法权限在一定程度上被抑制。至于锦衣卫拥有侦查、预审、纠察、检察、监察诸多权力的问题,因锦衣卫为特殊军事机构,其相关职能,将在本节第四部分进行讨论。

二、驻京军事力量:京营军、上值军

京营军、上值军的最主要职能是拱卫京师,武装保卫都城安全。洪武三年(1370)二月,设置“留守卫指挥使司。国初尝设都镇抚司总领禁卫,后隶大都督府,秩从四品,统领各门千户所,寻改宿卫镇抚司。至是,升为卫,专领军马,守御各城门及巡警皇城与城垣造作之事” 。洪武二十七年(1394)十月,朱元璋以圣旨的形式重申京军的治安职能:“设置军卫专一防奸御侮,保安良善。其管军人员镇守各处者,务在设法守御,机无暇时,倘有草窃,即时扑灭,使一方宁靖。” 京军具体治安职能为守卫京师九门,紫禁城武装保卫。其组建的巡捕武装或独立,或协助锦衣卫、五城兵马司维护京城治安;担负或协助地方武装力量执行或参与京畿,甚至是直隶地区的武装捕盗、剿匪,镇压城乡暴动、起义等任务。

三、五城兵马司

五城兵马司是明代两京的治安管理机关,官修《明史·职官志》认为兵马司并非军事机关,故将其与太常寺、光禄寺等中枢机构归在一卷。兵马司虽然在建制上隶属军方,兵员最初也由都督府调拨、补给,其后南北两京兵马司的主要兵员来自两京城内应役的火甲。火甲均为民户,不属于军方管辖。兵马司担负“京城巡捕之职”,负责“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境内有游民、奸民则逮治。若车驾亲郊,则率夫里供事” ,“讥察奸伪。夜发巡牌,旗士领之,核城门扃鐍及夜行者”,其管辖范围“南抵海子,北抵居庸关,西抵卢沟桥,东抵通州” 。南京五城兵马司与京师五城兵马司治安职能完全一致,其管辖范围为应天府府城及附郭上元、江宁二县,大致为今南京市主城区范围。从兵马司的职能而言,其职责为管理和维护两京治安。早在洪武元年(1368)年底,兵马司一度管理京城市场。太祖“诏中书省,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 。此举似可视为明政权初建,京师市场尚处于军管状态的写照。此外,从其归属看,五城兵马司并非由五军都督府统领,而是由都察院系统的巡城御史指挥。从其兵员构成看,明初至中叶,两京五城兵马司兵员由都督府调拨,类似于承担内卫职能的武装警察部队。晚明时期,两京五城兵马司的士卒基本来自当地火甲,由服徭役的民户充任,故从其兵员身份而言,晚明的兵马司已蜕变为治安联防队、保安队的性质。

四、特殊的军事机构——锦衣卫

锦衣卫是明代的一个特殊的军事组织,集仪仗队、御前侍卫、警备、治安、刑侦、特工、内卫、纠察、监察、工程兵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现代各国各军兵种均无法与其对应。

中国自古以来,历代统治者在确保统治秩序的过程中,十分重视以严刑峻法保障其权威和政令的有效运行。就明代而言,建国伊始,北方蒙元残余势力颇大,扰害边塞。南方富民兼并土地,隐匿赋税,部分江浙文人依旧怀有“故国情思”,眷恋蒙元及张士诚统治,不附新朝。很大一部分开国功臣骄奢不法,跋扈自恣。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明太祖朱元璋在颁行律令敕的谕旨中,表明了自己严于法治的想法。如明太祖在洪武元年(1368)正月十八日《颁行律令敕》中称“今所定律,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意” 。洪武二年(1369)二月,明太祖又对群臣说:“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苟贪贿罹法,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可不戒哉?” 明太祖深知,单纯以谕旨劝诫,从道德方面对臣民进行约束,不可能达到效果最大化。只有通过严刑峻法,以刚猛治国,对臣民起到震慑,方能使效果最大化,确立统治秩序,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即派夏煜、高见贤、杨宪、凌说为检校,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四人以伺察搏击为事” ,“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惟务劾人,李善长等人畏之”,朱元璋称“此数人譬如恶犬,则人怕见” 。随着政权的逐渐巩固,单纯依靠四位文职检校的秘密侦缉活动去监视臣民、清除异己,显然是不够的。古代君主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常常用身边的近侍或宦官参与国家大政,朱元璋也不例外。由于朱元璋对宦官不甚信任,不委以重任,使宦权处于蛰伏状态,设立侍卫亲军,既能保卫皇帝人身安全,又能侦查臣民,控制臣下,保障统治秩序有效运行,由侍卫亲军组建的特别侦查机构也就应运而生。锦衣卫作为侍卫亲军之一,逐渐被赋予了侦缉、刑讯的权力。

明初设上十二卫为皇帝亲军,不隶属于五军都督府,由皇帝直接指挥,锦衣卫即其中一卫。初为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任吴王时所设的拱卫司,最初品秩仅为七品,隶属于都督府,后改为拱卫指挥使司,品秩升为正三品,很快又改名为都尉司。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将都尉司改为亲军都尉府,隶属于正五品的仪鸾司。其职能是纠察朝仪时仪仗军士、朝参官员的违规行为,并无侦查、刑讯权力。最终于洪武十五年(1382),撤销仪鸾司建制,改置锦衣卫,秩从三品。洪武十七年(1384),又将锦衣卫指挥使升为正三品,从此遂为定制。“锦衣所掌者,乃卤簿仪仗之事”,“独领校尉力士”,“盖御座则夹陛而立,御辇则扶辕以行,出警而入跸,承旨而传宣,皆在所司,而诏狱所寄,则又重矣” 。锦衣卫拥有巡查、缉捕、理诏狱的权力,是锦衣卫与其他侍卫亲军最大的区别。明代士人陈际泰认为锦衣卫“其任专仪卫卤簿之事,稍予以刑法纠察为兼官,以重其权。盖其本职,则汉执金吾也。其纠察,则司隶也” 。明末士人孙承泽认为“锦衣卫与在京诸卫,即唐人十六卫之遗制” 。清代学者则认为锦衣卫源自五代时期后唐明宗“设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乃天子自将之名” 。锦衣卫作为侍卫亲军,进行侦查、刑讯活动,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性,并非朱元璋独创。明代之前,很多朝代都曾存在由皇帝侍卫亲军组建的侦缉、刑讯组织。如汉代“诏狱”、唐代“丽景门”,五代“侍卫司狱”、宋代“皇城司狱”等。

锦衣卫自洪武十五年(1382)正式建立,直至明亡,几乎与整个明王朝相始终。锦衣卫本为皇帝的仪仗部队,最终发展成为集仪仗、护卫、侦缉、刑讯、特工于一体的组织,体现了明代皇权扩张,力图在政治体制上消除一切危及皇权的因素,最大限度地扩张皇权,强化君主专制的特点。朱元璋认为“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 ,充分表现出朱元璋视外廷为皇权首要威胁的思想。因此,在明初的政权结构的设计中,必然产生出以内制外、内外相制、以小制大、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模式。厂卫侦缉职能、巡按御史制度,以及正统之后监、阁并行辅政模式等,均源于朱元璋的这种政权结构设计。

锦衣卫作为皇帝直接控制的国家机器,对巩固皇权,保障皇权有效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明初,锦衣卫侦缉对象以京畿地区的中高级官员为主。明初侦办的大案,多有锦衣卫参与,以打击开国武臣为目的的蓝玉案,起因即“锦衣卫指挥蒋瓛告玉谋反” 。锦衣卫下辖两镇抚司,洪武十五年(1382)设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 。而南镇抚司则主要负责管理本卫军匠,也兼理刑狱。洪武后期,统治秩序已稳定,政治格局完全确立,异己及被朱元璋认为有潜在谋反可能的勋臣被诛戮殆尽。同时,朱元璋也认识到了法外用刑的危害,“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命焚锦衣卫刑具。先是天下官民有犯者,俱命属法司,其有重罪逮至京者,或令收系锦衣卫狱,审其情辞,司事者因而非法陵虐。上闻之怒曰:讯鞫者,法司事也,凡负重罪来者,或令锦衣卫审之,欲先得其情耳。岂令其锻炼,而乃非法如是。命取其刑具悉焚之,系囚送刑部审理” 。洪武二十六年(1393)朱元璋再次重申,“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 ,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锦衣卫法外用刑、秘密缉捕所造成的政治恐慌气氛。

成祖靖难后,锦衣卫权力得到进一步扩大。就建制而言,明代一般一卫为5600人,辖五个千户所。而锦衣卫在洪武时期就辖两镇抚司十四所,永乐北迁后,除两镇抚司外,下辖十七个千户所,又分领銮舆、擎盖等十司及驯象所,远远超过卫的建制。锦衣卫还拥有“凡本卫军政官员,例免考察”的特权 ,这也是其他亲军所没有的特权之一。由于锦衣卫地位尊崇,待遇远高于其他卫的侍卫亲军,故又有众多“恩功寄禄”的冗员 。仅嘉靖初期,即革除寄禄冒衔者2199人,隆庆四年(1570)又清除冒滥官旗者1115人

自成祖时期开始,锦衣卫的法外用刑的权力恢复,除了侍卫亲军的职能外,其执行秘密侦查、情报搜集,维护京城社会治安等权力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例如锦衣卫北镇抚司,其镇抚虽然只是从五品的武官,但权力极大,与巡按御史相类似。二者都是明代制度设计中“以小制大”理念运用于政治实践的产物。在制度上,锦衣卫指挥使是南北镇抚司镇抚的直接上级,但成化十四年(1478),宪宗下令为锦衣卫北镇抚司镇抚“增铸印信”,“凡问刑,悉照旧例,径自奏请,不经本卫,或本卫有事送问,问毕,仍自具奏,不呈堂” 。“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即卫所行下者,亦径自上请可否,卫使毋得与闻。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 。“鞫问奸恶重情,得实,具奏请旨发落。内外官员有犯送问亦如之。旧制俱不用参语,成化元年,始令复奏用参语” 。所谓“参语”,即北镇抚司的讯问笔录、预审结果和处理意见。由于锦衣卫北镇抚司所侦审的案件,绕过法定司法机构,直接上报皇帝,而皇帝掌握终审裁定权,故镇抚司的预审结果,直接影响三法司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北镇抚司按照司法程序将案犯、卷宗移送三法司,三法司也只能按照锦衣卫北镇抚司的“参语”意见来定罪量刑。

世宗即位后,开始了旨在革除正德弊政的嘉靖革新,一度革除正德时期滥授的大量锦衣传奉官和冗员。朝臣以此次革新为契机,纷纷进谏,试图扭转镇抚司法外用刑的局面。刑部尚书林俊言:“专任镇抚,文致冤狱,法纪大坏。更化善治在今日,不宜复以小事挠法。”御史曹怀亦进谏言:“朝廷专任一镇抚,法司可以空曹,刑官为冗员矣。” 二人建议,均未被世宗采纳。世宗为巩固权力,仍放任锦衣卫监控朝臣。世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大礼议以世宗的全胜告终,并不在于张璁、桂萼等议礼新贵有多大的理论优势——事实上议礼新贵也无理论优势可言,而在于世宗此时已拥有了完全服从自己的武装,并对议礼大臣进行了残酷的暴力镇压,故世宗放任锦衣卫势力发展。嘉靖时期锦衣卫权势愈加膨胀,锦衣佞幸陆炳统领锦衣卫时,“威行宫省,内外惕息,不称官,不称号,惟曰陆堂,至用以止小儿啼云” 。陆炳用事时,“厂权不及卫使陆炳远矣” 。锦衣卫权力达到巅峰。陆炳去世后,虽然卫权不如厂权,但锦衣卫将领并不完全受制于东厂。万历初发生王大臣案时,次辅张居正与司礼大珰冯保勾结,欲借此案族诛高拱。然而,锦衣卫指挥使朱希孝坚决抵制了冯、张欲穷治的要求,权倾一时的冯保、张居正也对其无可奈何。是时虽然“卫犹不大附厂也” ,但已逐渐走向衰落。万历后期,著名的“妖书案”,即完全由东厂独立侦办,整个侦查过程,锦衣卫根本无权过问,在谳审曒生光时,锦衣卫指挥使与东厂提督共同参与,表面上看,厂卫并无高下之分,但万历后期,沈德符听闻卫帅“刘守有每谒首珰必叩头” ,其势已完全在东厂之下。

明末魏忠贤擅权,“东厂番役横行” 。天启时期,锦衣卫指挥使田尔耕、镇抚许显纯成为魏忠贤的打手,完全受制于东厂。崇祯时期,虽然锦衣卫权力仍不及东厂,“听寺人役使”,但在皇帝心中已是“法司、锦衣皆刑官” ,将锦衣卫视同三法司。虽然在明思宗心目中锦衣等同于三法司、虽然皇帝对各类案件拥有终审裁定权,但法定司法程序,即使是独裁的明代皇帝也不能公开违背和破坏,只能在形式上做足姿态。崇祯时期郑鄤案的司法程序很有代表性,思宗一心想杀郑鄤,但由于证据不足,刑部、锦衣卫都不能结案,最后此案移交东厂,由东厂提督曹化淳主持会审,方审出了结果。东厂之所以能结案,并非曹化淳及东厂理刑人员的讯问水平有多么高超,而是因为会审时郑鄤面对其亲弟弟的指证,而“主动”认罪的结果。东厂结案后,将郑鄤移交三法司,最终由三法司拟定郑鄤斩刑,而非由东厂直接定罪量刑。思宗在执行前,又下令加等,改为磔刑 。通过郑鄤案可知,虽然思宗一心想置郑鄤于死地,但苦于没有证据,此案拖了四年才有了判决结果。在晚明没有三法司定罪量刑,即使是最高统治者也束手无策,最多是授意将当事人“瘐死”厂卫狱中而已。皇帝所掌握的司法权是死刑复核等终审裁定,以及加减刑罚等级、宣布特赦的权力,而非直接定罪量刑的权力。

此外,万历时期的“妖书案”,虽由东厂独立侦办,但嫌疑人皦生光最终由三法司判决,而非东厂判决。嘉靖初任刑部侍郎的张璁曾言道:“祖宗设三法司以纠官邪,平狱讼。设东厂、锦衣卫,以缉盗贼,诘奸宄。自今贪官冤狱仍责法司,其有徇情曲法,乃听厂卫觉察。盗贼奸宄,仍责厂卫,亦必送法司拟罪” 。因此,从妖书案、郑鄤案的司法流程可知,无论是锦衣卫还是东厂,厂卫对案件审理只是预审,其预审结果虽然直接报给具有终审裁定权的皇帝,且预审结果能直接影响三法司的定罪量刑结果,但预审完全不等同于司法审判,通俗地说,审判是既有“审”又有“判”,而预审则是有“审”而无“判”。从法理而言,预审最多只是司法建议权,无论古今,预审结果均不等同于审判结果,并无法律实效,不能交付执行。

五、东厂(含西厂、内行厂)

东厂是明永乐时期建立的一个由宦官指挥的特殊治安司法机构,按官修《明史》记载,东厂的职能为“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 ,并负责秘密侦查官府,暗察、监视会审大案,及京内其他琐碎事,“凡中府等处会审大狱,北镇抚司拷讯重犯,本厂皆有人听记。具口词一本,拶打数一本,于本日晚或次日早奏进,每日兵部访看有无进部,有无塘报,京师各门、皇城各门关防出入,俱有事件奏闻。或地方失火,或雷击何物,亦奏闻之。又每月晦日奏报在京杂粮米盐醋面之价,凡禁地人命,亦皆有事件”。“凡各处办事打来事件,皆到内署,先见厂公心腹内官,发司房删润奏之” 。每月月初,东厂厂役通过抽签形式领取任务后,分散京城各处,执行“听记”“坐记”“打事件”等各项秘密侦查、监察任务。特别是“打事件”者,“至东华门,虽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屏人达至尊。以故事无大小,天子皆得闻之。家人米盐猥事,宫中或传为笑谑,上下惴惴无不畏打事件者” 。东厂人员构成:“凡中官掌司礼监印者,其属称之曰宗主,而督东厂者曰督主。东厂之属无专官,掌刑千户一、理刑百户一、亦谓之贴刑,皆卫官。其隶役悉取给于卫,最轻黠獧巧者乃拨充之。” 东厂还有使用关防印章的权力。明人沈德符言道:“自方印颁行之外,事寄稍关钱粮及军务机要者,俱得给关防,用之奏章。用之文移,与方印等。内臣关防之最重要者为东厂。其威焰不必言,即所给关防文曰‘钦差总督东厂官校办事太监关防’,凡十四字。大凡中官出差,所给原无钦差字面,即其署衔,不过曰内官、内臣而已。此又特称太监,以示威重。”“掌厂内直房,又有钦赐牙章一方,凡打进事件奏闻者,用此印钤。盖直至御前,盖得比辅臣之文渊阁印,此亦僭紊极矣” 。东厂掌握关防及御赐牙章,足见其地位显赫,其他宦官机构望尘莫及。

官修《明史》认为西厂最初设立于成化十三年(1477),是年“置西厂,太监汪直提督官校刺事” 。《明实录》中西厂第一出现亦是在成化十三年(1477),但《实录》未载西厂设置的具体时间,只言“时西厂行事,旗校以捕妖言图官赏。无籍者多为赝书诱愚民,而后以情告行事者捕之,加以法外之刑,冤死相属,无敢言者” 。从《实录》所记看,似应在成化十三年(1477)以前即已成立西厂。西厂“所领缇骑倍东厂,自京师及天下,旁午侦事,虽王府不免”。“先后凡六年,冤死者相属”。“正德元年杀东厂太监王岳,命丘聚代之,又设西厂,以命谷大用,皆刘瑾党也”。“瑾诛,西厂、内行厂俱革,独东厂如故”。 西厂于成化十三年(1477)、正德元年(1506)两度设立,又于成化十八年(1482)和正德五年(1510)两度革除,共计九年时间。

内行厂为刘瑾用事时期建立,刘瑾“改惜薪司外薪厂为办事厂,荣府旧仓地为内办事厂,自领之。京师谓之内行厂,虽东、西厂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 。从内行厂拥有监控东、西厂的权力而言,内行厂带有一定的内部监察和纠察色彩。刘瑾倒台后,内行厂被撤销,终明之世,再未恢复。内行厂共存在四年。

厂卫相比而言,锦衣卫侦查范围较广,而东厂负责秘密监察的职能较多。厂卫在侦查上有部分职能重合,即在政治类案件侦查方面,厂卫均负责侦缉。东厂更多地负责意识形态方面的案件侦查,如“妖言”之类。从东厂人员构成看,因其外勤侦查人员、情报搜集人员、内勤预审、文书档案管理等中层人员均为锦衣卫抽调的军人,从这个角度可以将东厂(西厂、内行厂)认定为准军事机构。由于“厂”既具有缉捕、预审、参与三法司案件审理权,又拥有对京畿地区各级理刑机构各类案件审理的司法监督权,故亦可以将“厂”认定为司法、治安管理机构。虽然东厂只有预审权力,并无审判、定罪量刑权,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东厂地位特殊,其预审意见基本能左右三法司官员拟罪定刑。漫说是普通司法官员,即使在世宗大量清除宦官势力之后,因议礼骤贵的张璁,在朝中“得柄得君,钳制天下” ,“志骄气横,狎视公卿,虽桂萼亦不敢与抗,其余大臣颐指气使,无不如意。百司庶僚莫敢仰视” 。如此不可一世的张璁,在主持复审张福杀母案时,由于此案最初为东厂侦办审结,张璁明知是冤案,却因“事出东厂”,竟然“噤不一发” ,完全不敢与东厂硬碰硬,只能按照东厂的处理意见,依样画葫芦,枉法裁判。张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东厂锦衣卫,诏狱所寄,兼有访察之威,人多畏惮。一有所逮,法司常依案拟罪,心知其冤,不敢辨理”

此外宦官机构司礼监的提督太监负责“督理皇城内一应仪礼刑名,及钤束长随、当差、听事各役,关防门禁,催督光禄寺供应等事” ,司礼监又是内廷治安司法管理机构。宦官违法犯罪行为均由司礼监审理,嘉靖时期,刑部尚书林俊欲夺回司礼监的司法权,曾上疏称“宫府一体,内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当废祖宗法” 。然而即使是以驭阉严格闻名的世宗,也完全不接受该建议。那思陆先生认为“明代司礼监是皇帝的秘书机关,因亲近皇帝,易受皇帝信任。皇帝授予司礼监批朱权,使其取得政治权力,其中当然也包含司法审判上的权力。这些出于皇帝授予的权力,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其为司礼监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GD0qpBkOWRJy5VSUf48Aq03I0/g/GTX2gZnC8/QbouO0cm3vQjJliS5tU3D/qn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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