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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代国家治安管理机构

明代的制度设计中,其中枢机构的很多职能部门不仅具备相应的行政职能,而且同时具备一定的司法职能。且不论法定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单论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的都察院,从制度层面而言,其最初定位并非司法机构,而是监察机构。随着洪武时期大狱屡兴,司法事务不断增加,都察院不仅被赋予了司法权力,而且为巩固皇权,都察院各类事权不断增加,分割、侵夺刑部、大理寺很大一部分司法职能和治安管理职能,加之皇权赋予的司法权力和制度文化的惯性,都察院虽然依旧保持“风宪”的监察职能,但却拥有侦讯、参与审判等权力,几乎达到了侦、审、检、监四权合一的程度。两京的巡城御史负责指挥五城兵马司维护辖区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已拥有预审、羁押人犯的权力。明中叶开始,无论是九边驻军,还是明末围剿农民军、抗击满洲寇边,提督军务者均由出自都察院系统的官员担任。成祖迁都后,南京都察院虽然事权有所减少,但仍掌握从九江府到松江府的长江下游江防事务。基于此,终明之世,都察院都被视为司法机构。户部除了相应的财税管理职能外,又承担了户籍管理的职能。户籍管理工作是当代公安机关重要的治安管理职能,在古代则被分割到行政机构管辖,而非司法机构管理。此外,由于明代实行军民合一的卫所制度,军户在内地多与民户杂居,无论是地方行政机构,还是军事司法机构,都承担了相应的治安管理职能。礼部不仅对学校、宗教场所拥有管辖权,明初还有“普法宣传”的责任,不仅有治安管理权,而且还有一定的司法权。诸如此类治安司法职能事例不胜枚举,故本章先对明代中枢各机构及相关军事机构的治安职能述要。

一、法定治安管理机构——三法司

1.刑部。明代刑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下属“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 ,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下诏重申,“凡有逮系罪人,不许自理,俱付刑部鞫问” ,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刑部为明代最高政法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地位。明代刑部集立法、审判、检察、司法、治安管理等多种司法权力于一身。

2.大理寺。明代大理寺正堂掌印官为正三品,在品秩上低于刑部尚书,但因其为审判、检察职能合一的最高司法机构,“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故品稍低而权力重。大理寺官员负责“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各类案件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 。“(刑部)狱成俱送大理寺审录,允乃断之。若三审而不允,则调问”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隶卫所府州。一应刑名问拟完备,将犯人就彼监收。具由申达合干上司、都司并卫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门备开招罪,转行到寺详拟。凡罪名合律者,回报如拟施行。内有犯该重刑,本寺奏闻回报。不合律者,驳回再拟。中间或有招词事情,含糊不明者,驳回再问” 。两京刑部拟定的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经大理寺“审允”方能生效,交付执行。宣德三年(1428),宣宗敕谕三法司,明确称“我国家稽古为治,建三法司,刑部掌邦宪,都察院兼理刑名,大理寺审允轻重” 。由此可见,明代大理寺具有检察机关的法纪监督、司法监督职能。

3.都察院。都察院在明初制度设计中,最初只定位为单纯的监察机构,朱元璋认为“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随着事权增多,都察院在行使监察权力的基础上,增添了司法权、检察权、治安管理权,并分割(侵夺)了部分刑部、大理寺的审判权。洪武十七年(1384)闰十月癸丑,朱元璋下诏,“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又送大理寺审覆,然后决之” 。从制度上明确了三法司的职能和分工,特别是确定了都察院的司法审判权力。嘉靖二年(1523),左都御史金献民针对刑案径送锦衣卫镇抚司的司法弊端,在奏疏中旧事重提,言道“祖宗稽古,建设刑部、都察院,专以理刑为职,不得参以他务,所以明法守也” 。强调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都察院被定位为司法审判机关,而非单纯的风宪衙门。

都察院监察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负责“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外派的巡按御史由于是“代天子巡狩”,其事权尤大,“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其治安管理权力包括“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 十三道监察御史“各理本布政司及带管内府、监、局、在京各衙门、直隶府、州、卫所刑名等事” 。在南北两京,由都察院系统的巡城御史统领五城兵马司,肩负维护两京治安的重任。南京都察院操江御史则负责管理上至九江、下到长江入海口的整个长江下游地区的江防事务。在地方无论是督、抚,还是巡按御史均集诸多行政、司法权力于一身。

二、其他中枢机构的治安管理权

1.户部。户部是管理经济事务的中央机构,“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 。无论古今,人口、户籍管理都是社会治安管控的重要职能。明代户籍主要分为军、民、匠、灶四类,洪武时期即实行户帖、户籍制度,作为控制人口,征发赋役的依据。官府每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 。黄册制度化后,户部十年造一次黄册,详核土地、户籍。此外,户部治安职能还有管理进京漕粮存放仓场,宏观管理、指导各布政司、府州县赋役征收、钞关、盐引,打击走私等治安行政管理职能。

2.礼部。明代礼部“掌天下礼仪、祭祀、宴飨、贡举之政令”,负有“以学校之政育士类,以贡举之法罗贤才,以乡饮酒礼教齿让,以养老尊高年,以制度定等威,以恤贫广仁政,以旌表示劝励,以建言会议悉利病,以禁自宫遏奸民”之责任 ,即负责礼仪、教化等方面的事务。其治安管理职能除指导打击自宫人员外,主要体现在礼部所辖主客司具备处理外交事务和少数民族事务职能方面。由于礼部执掌祭祀,故与祭祀相关的诸如天文、地理、卜筮、音乐等特殊行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均由礼部负责。特别是教坊司及其隶籍的乐户,即使是在明代亦属于特殊行业、“重点人口”,从礼部对此类行业、人员的管理权力来看,已经完全具备了相应的治安管理职能。

洪武时期,礼部还负有指导地方开展“普法宣传”的职能。晚明南京教案,即由南京礼部会同巡城御史联合办案,由南京礼部官员协调巡城御史,由南京五城兵马司抓捕欧洲教士和本国教民。从礼部官员避开司法机构单独预审教士和教民而未遭言官指责的事例看,中枢机构至少拥有在其管辖领域的预审权力,但正式司法审判则必须移交法定司法机构办理。

3.兵部。兵部是以武装力量维护政权、保卫国防安全的最高军政机关。其治安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关津诘奸细,以缉捕弭盗贼,以快壮简乡民” ,即盘查搜捕奸细,抓捕匪盗,训练民壮、乡兵维护基层治安,以及驿传管理、抓捕逃兵等方面。永乐迁都后,南京兵部一度形同虚设。宣德八年(1433),南京兵部尚书黄福获得参赞南都机务的权力。成化二十三年(1487),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成为定制,南京兵部的治安职能为“抚恤人民,禁戢盗贼”

4.工部。工部治安职能相对其他中枢机构较少,其治安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虞衡司执掌“山泽采捕”,“凡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开窑冶、置墓坟”,都水司负责牌、符、火药生产及其工艺保密等事项,同时也负责度量衡管理

5.六科。六科在制度设计中定位为中枢监察机构,各科的都给事中官阶仅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的品级为从七品,与监察御史制度相类似,六科制度也是执行“以小制大”监察理念的产物。从直观判断,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似乎与治安司法关系并不大,但六科拥有纠劾内外侵占隐瞒田土官员、与锦衣卫官员轮值登闻鼓、参与“大狱廷鞫”等职能 。此外六科还拥有“凡锦衣卫奉旨提取罪犯,从本科批驾帖”,“凡岁终,法司问拟过轻重罪囚,开数送本科类奏”,“凡法司奏差勘事,审录决囚等项官员,都察院奏差御史、巡按及监生、书吏人等,赴各该清军、刷卷、提学、巡盐、巡茶、巡关等项御史处书办,各该给内府精微批文,各具手本赴本科,照各批文定限,转发各衙门给付。事完,各赍原批赴本科,转送内府销缴”等权力 。万历初,在京师发生了王大臣持刀混入宫禁事件,张居正与冯保趁机兴起大狱,欲借此案倾陷政敌高拱,“冯珰密差数校至新郑,声云:‘钦差拿人。’胁高文襄,令自裁,家人皆痛哭,高独呼校面诘,索驾帖观之。诸校词窘,谓‘厂卫遣来奉慰耳’。非高谙典故,几浪死矣” 。引文中所言“驾帖”是厂卫抓捕官僚的凭证,类似现代社会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六科之刑科掌控批“驾帖”的权力,类似行使检察权。

6.太常寺。太常寺“掌祭祀礼乐之事,总其官属,籍其政令,以听于礼部” ,其本身为负责祭祀的中央机构,治安管理职能很少,但其下属的“僧、道录司掌天下僧道”,负责僧道度牒发放等宗教管理事务,具备一定的治安管理职能 /u3Lt2mXLhXi9Fk7oyYH5xTotpU/1V2ASjrQO+6Vv7wx4TqhFbjVIEzxV85RXT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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