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绪论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晚明江南产业丰富,农、商、手工业发达;社会阶层复杂,官吏、地主、士绅、农民、行商坐贾、手工业者、雇工、游民等无所不包,传统社会及其转型期的各阶级、阶层,在江南地区应有尽有,江南地区可谓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

无论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公众安全、社会稳定都是政府行政的重点。治安是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经济发展、良性运行的重要手段。晚明时期,由于政府放松对人口的管理,导致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江南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由于人口流动频繁、数量庞大、良莠不齐,给江南社会带来新的矛盾。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新的意识形态产生,使政治要求也在发展之中,并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冲击着传统秩序,产生了一系列的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造成江南社会动荡,成为影响江南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江南经济的发展。

当前中国社会同样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口流动频繁、治安问题突出,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重要问题,研究古代治安方略,考察得失,可以以史为鉴,为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二、相关学术研究述评

学术界通常将晚明的时间上限界定在嘉靖或万历时期,下限,毫无疑问即是崇祯十七年(1644),农民军攻陷京师,明朝灭亡。无论晚明的上限时间起始于嘉靖还是万历,学术界对晚明的研究成果颇多。但主要集中于政治、军制、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中外关系领域,对社会治安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

关于江南史的研究,在明清史学界可谓显学,研究成果颇丰,但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最初的明清资本主义萌芽讨论,以及此后的明清江南社会经济专题研究。近二十年来,我国大陆学者樊树志、王家范、李伯重、范金民、夏维中等,我国台湾学者徐泓、刘士吉、王鸿泰、巫仁恕等,日本学者小山正明、森正夫、滨岛敦俊等,从多角度对明清江南地区社会经济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研究范围主要集中于江南市镇的结构、空间布局、商业发展、土地赋役、科举、宗族、民变以及江南社会生活等领域。而对于江南社会治安仍然涉及较少。史学界对古代社会治安问题,关注不多,综合性研究较少,对于晚明江南治安问题的研究,目前尚未见专门论著。之所以出现江南社会治安研究薄弱的局面,主要是因为学术界前辈及同仁往往将“治安”与现代社会治安概念混同,认为治安问题的研究应并入法制史研究领域。法制史研究领域,却主要关注法律制度的变迁等宏观问题,有和政治制度史趋同的趋势。社会史研究领域,主要关注社会变迁问题,对社会变迁中产生的治安问题,又往往忽略,故社会治安史的断代研究出现了薄弱的局面。现有关于古代社会治安的研究人员,大多为公安院校及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其成果一般是针对现代治安管理的特点,对古代治安机构及其相关职能进行的简要介绍。

学术界对明代社会治安的研究,基本是在研究政治史或社会史某个专题时,才进行讨论。例如朱绍侯先生对中国古代治安范畴进行了划分,并概要地介绍了明代基本治安制度 。李洵先生对地方官员的治安职能进行了简要阐述 。柏桦先生讨论了明代州县官员的行政职能、权力范围和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关于明代社会基层组织治安职能的研究,夏维中先生认为以里甲组织为基础,粮长、里甲构成了明初江南地区完整的基层组织体系,并在农村社会控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杜婉言先生、方志远先生认为明中期以后,人口流动造成里甲制渐趋崩溃,其职能由催征钱粮转为维护治安 。关于社会治安组织的研究,何朝晖先生认为明代县的弓兵、民壮、火甲、保甲等,中期以后相辅而行,共同构成地方治安体系 。秦汉时期在县中设立的县尉,专司巡捕,掌管一县治安,明代亦有巡捕官,但王泉伟先生认为,明代巡捕官并不是一个具体官职,其运行方式一般是从县丞、主簿、典史中产生。嘉靖后,巡捕官的职权逐渐向典史集中,典史也被称为“县尉”,故其趋势亦是向古代回归,但终明一代统一的县巡捕官制度并未建立

前辈学者梁方仲先生认为明代后期由于政治的腐败,民兵、民壮组织成为破坏治安稳定的因素之一 。陈宝良先生亦认为民兵无赖化是民兵扰民的根本原因,而巡检司、保甲与火甲等乡村体制既是社会安定的保障,又是社会相对稳定的前提 。商传先生认为晚明崇奢的风气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混乱 。南炳文先生讨论了明代秘密宗教对社会生活和治安的影响 。秦宝琦先生对影响江南社会治安的帮会、秘密社会的形成、活动等进行了分析。赵轶峰先生认为晚明商业领域诈骗现象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引发的社会风气变迁的结果,与政府和法律的控制力不足,经济生活保障能力微弱有直接关系 。陈宝良先生认为生员的无赖化是影响江南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 。郝秉健先生认为打行、访行等流氓组织的出现是社会转型期的产物,从侧面揭示了江南经济的发展

关于锦衣卫的研究,丁易先生于1948年完成的力作《明代特务政治》,可谓研究明代锦衣卫制度的奠基之作。该书对明代锦衣卫的机构设置、职能、运作方式等进行了阐述,对锦衣卫出身的佞幸也有介绍。他认为锦衣卫的建立,体现了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强化。其研究成果,使学界对锦衣卫的职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该书撰写目的是因为“蒋帮特务的镇压、逮捕、屠杀也就越发来得厉害”,作者“想到利用历史事实绕个弯儿来影射” ,所以以阶级斗争观点,将锦衣卫定名为“特务机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被学界普遍认同 。楼劲、刘光华二位先生则对锦衣卫的监察职能予以正面评价 。朱绍侯、陈鸿彝等先生从治安、警政、侦查学的角度,概述性介绍了锦衣卫的侦查职能 。廖元琨先生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较详细地探讨了锦衣卫在政治和法制上所起的作用,对锦衣卫在监察、治安等方面所起的正面作用予以肯定 。张金奎先生更为详细地阐释了锦衣卫形成过程、基本职能等问题,是目前学界对于锦衣卫研究最翔实的论著。他认为由于亲军都尉府品级设计存在缺陷,以及仪鸾司不便以文职统率隶属军队系统的校尉等原因,在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1380)恢复亲军制度之后,锦衣卫很快成为皇帝的唯一禁卫机构。但过于繁复的演化过程使锦衣卫的职能非常庞杂

民变,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群体性活动。关于晚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李文治先生在民国时期即著有《晚明民变》 ,他系统分析了晚明民变产生的原因,认为民变是由于政治败坏、豪右横行、土地集中、官吏贪婪,天灾伴随人祸而产生。但李文治先生的研究对象是晚明李自成、张献忠的农民军,鲜有涉及江南问题。前辈学者谢国桢先生、傅衣凌先生,对明季的江南民变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傅衣凌先生、侯外庐先生等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生员层与市民运动存在密切关联的观点。由于受到当时政治环境和既定理论框架的影响,侧重于用阶级斗争理论去看待民变,民变的进步性被夸大。近二十年来学术界对明代中后期江南民变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如刘志琴先生认为民变“基本上是示威式的城市骚动,完全出于自发的状态”,“对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起着缓冲和调解的作用” 。巫仁恕先生在专著《激变良民》中较全面地探讨了明清城市民变的整体问题,采用社会学家查尔斯·帝利的分析方法,考察民变的构成要素。他认为明清民变是“中国城市史上第一次形成群众集体抗争的空间,而且参与者身份广泛,并且以经济性问题为主”,“形成了中国前现代传统群众的集体行动模式” 。其侧重点依然是强调民变发生的原因、探寻解决民变的有效方式,并未提及治安体系的构建及地方防控体系所发挥的作用。

日本学者佐伯有一、栗林宣夫、森正夫、夫马进等多倾向用绅民之间的经济矛盾来解释社会问题的发生。滨岛敦俊、森正夫二位先生则对环境变动下的社会反应和社会中下层在不同环境下的社会地位与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岸本美绪先生认为明末社会舆论是以个人品德作为政治斗争的焦点,这是晚明江南地方的政治特质,而这种风气往往导致地方社会骚动,直至演变成民变 。川胜守先生认为乡绅阶层通过结交官府和利用自己的优免权掠夺土地,致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这些人或从事工商业,或充当吏胥衙役和游手无赖,成为城镇里的寄生阶层 。上田信、川胜守等先生认为晚明江南都市中的无赖群体已有组织,靠士绅、大贾撑腰保护,常参与民变,反映出国家控制支配能力的衰落

既有的海内外学术成果,使我们对明代社会治安管理有了一定了解,但综观既有研究,目前对于人口流动的研究重点多放在移民、流民、区域经济开发等方面;对于古代社会治安史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既有研究也仅限于概要性介绍。明清江南区域史研究虽然在区域史研究中比较成熟,成果众多,但学术界尚未见对晚明社会治安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亦未见利用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相关研究方法对晚明江南社会治安问题进行专门探讨。所以,结合社会史、经济史与法制史对晚明人口流动及其影响与社会治安管理进行专门探讨,无疑是非常必要的,研究晚明江南社会治安可以深化、补充本领域相关学术研究。

三、何处是“江南”

所谓“江南”,从地理范畴宏观而言即长江以南。但明清时代文本所记述之江南,以及当代人文学者所言之江南并非广义上的长江之南,而多指今环太湖地区。例如王家范先生认为所谓江南以苏、杭为中心,涵盖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杭州六府 。刘石吉先生则将江南范围从苏、松、常、嘉、湖、杭六府扩大至应天(江宁)、镇江和太仓州 。洪焕椿、罗仑等先生在界定江南范围时,认为明清江南以太湖流域为中心,包含苏、松、常、镇、嘉、湖、杭七府 。樊树志先生在统计明清江南市镇时,除了苏、松、常、嘉、湖、杭六府外,涵盖了应天(江宁)、镇江、宁波、绍兴、金华、太平、宁国、池州、徽州等府,将江南的范围延伸至今浙西、皖东南地区 。李伯重先生将江南界定为同属太湖流域的今苏南、浙北,即明清时期的应天(江宁)、镇江、常州、苏州、松江、湖州、嘉兴、杭州八府和太仓州 。而陈学文先生将江南界定为太湖流域,即苏、松、常、嘉、湖、杭六府 。范金民先生则将江南界定为西、北至长江,南临杭州湾,东到东海,太湖镶嵌其中,包括今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 ,与刘石吉、李伯重二位先生界定范围基本一致。周振鹤、冯贤亮先生则在参考地理学、自然科学领域学者对太湖流域界定的基础上,认为明清江南地区应为苏、松、常、嘉、湖五府与太仓州全部,以及镇江府大部和杭州府的余杭、海宁二县 。杨念群先生认为江南分为地理和文化两个范畴。“明代两浙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居全国前列,故‘江南’的涵义已超出了纯地理范围,而被赋予了‘经济富庶区域’的涵义。”而文化意义的江南则“在帝王和地方士子的想象中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江南’在文人的心目中往往代表着某种固定和封闭的意象,更像是一幅色泽不变的心灵地图”。“清人眼里的‘江南’往往是与典雅别致的园林,丝竹飘荡的游船,文人雅士的宴集,轻歌善舞的名妓风流密不可分。” 国外汉学界对江南的界定,特别是日本汉学界,在研究江南时,多受日本著名学者森正夫先生、滨岛敦俊先生所界定范围影响,大多将江南范围界定在苏、松、常、嘉、湖五府

综上所述,各位学者虽然对明清时期“江南”界定不尽相同,但范围基本集中于长江以南环太湖流域,东南北界限基本一致,即北临长江,东到东海,南到杭州,而西界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明代江南地区应为长江以南,环太湖流域,受吴文化影响,且持吴语太湖片方言交流的地区,即明代应天、苏、松、常、镇、嘉、湖、杭八府、太仓一州。虽然明代镇江府、应天府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吴语区,但镇江不仅地域属江南,而且在历代中央政府行使地方协调、管辖权时,多将常、镇划为一体。明代实行分守道、分巡道制度,常州府与镇江府同为一道,是时并称为常镇道。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亦将常、镇二府设为一卷进行论述。直至20世纪60年代末,仍由镇江专区管辖两市事务。可见常、镇两地地缘相近、人文相亲,文化大体类似,故将镇江列为江南并无不当。由于永乐迁都后,应天府继续保留中央班子,城市依旧为京都的地位,仍为南方的政治中心。由于特殊的城市地位,应天府在明代为多元文化汇聚之地,吴文化对当地文化亦影响颇深。应天府对江南各府县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影响力甚大,不应视而不见,理应进行深入讨论。故本书所讨论的江南西界为长江,即包含明代应天府所辖各县及镇江府所辖各县。此外,江南地域界定并非如国界般泾渭分明,分毫不差。区域文化、民俗的影响力亦并非因过界即戛然而止,依然可以在界定范围之外产生影响。因此,本书在讨论江南社会治安时,对金华、绍兴、太平等地亦略有涉及。

四、释“治安”

“治安”一词从字面解释,“治”与“乱”相对,即为治理、稳定之意;“安”则是与“危”相对,即社会安全、稳定,平稳运行。各类现代辞书对“治安”解读大同小异,例如《辞源》解释为“政治清明、国家安定”,“后称社会秩序安宁为治安” 。所谓“治安”即为治理、管理;亦有治理得好,安定太平之意 。《法学辞源》对“治安”的解读为“政治清明、国家安定”,“今称为社会治安,国家公安机关履行职责,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

“治安”一词最早见诸文献为战国时成书的《管子》 。《管子·形势解》篇中托管仲之言,提出“治安百姓,君主之则”的观点 。韩非子在《显学》中提出“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修刑重罚以为禁邪”“征赋钱粟以实仓库”“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虏”四点社会治理理念,认为“此四者所以治安也” 。《史记》中有“殷周有国治安皆千余岁”,“有大星曰南极老人,老人见,治安;不见,兵起”,“凡古圣王,饮食有节,车器有数,宫室有度,出令造事,加费而无益于民利者禁,故能长久治安” 。《孔子家语》托用孔子之语,认为“君子之音,温柔居中,以养生育之气,忧愁之感不加于心也,暴厉之动不在于体也。夫然者,乃谓治安之风” 。“治安”一词在古代汉语的语境中一般是治国安邦之意,为治理社会,使社会有序运行,社会安定。鲜见如现代公安警务工作中的“治安”之意。陈鸿彝先生将“治安”分为三种形态:“大治安”指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内政、外交等方针的制定、实施,是国家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总和。“中治安”指国家通过司法系统,对社会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以及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基层社会生活的有序状态。“小治安”指的是当今公安系统内治安业务部门的基层、基础工作及其成效。

无论古今,治安都是国家机器的行政职能,国家依靠行政、法律手段和军事、警察等安全力量,对社会实施权威管理,其任务是确立、维护和发展社会的良性政治、经济秩序,是维持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保障。安全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大至国家,小至社会团体乃至个人家庭,无不利用各种治理的方法以达到安全发展的目的。治安管理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私财产的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因此,保护合法行为,限制、取缔非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是依法管理的具体体现。本书讨论的晚明时期江南社会治安即属于“中治安”的范畴,但在讨论明代国家管理顶层设计时,涉及制度确立、中枢机构管理权限等,则为“大治安”的范畴。 xOZb9cK/+T1mHfWbvxDxuTxKDwCounCEn32mrtO/aHBWNb9bBXVOBSheSq+lXwCo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