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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政治史研究中,学界对明代社会治安研究关注不多,相关成果薄弱。故研究该问题,可资借鉴的成果不多,难度较大。吕杨同志不畏困难,选择晚明江南社会治安作为研究对象,精神可嘉!

晚明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时代,晚明史研究长久不衰,人才辈出。而明代江南史也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成果丰硕。能够独辟蹊径,研究晚明时期江南社会治安问题,足见吕杨同志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这也是需要充分肯定的!

《晚明江南社会治安研究》是吕杨同志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同名结项成果。该成果对晚明江南社会治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从其引用的史料来看,种类繁多,涉及正史、实录、政书、文集、方志、笔记、族谱、碑刻、判词等。在具体论述中,能够在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同时,注重宏观与微观的结合,评述较为客观,有自己的见解。

基于学界对江南西界和南界争议极大的现状,吕杨同志界定了明代江南的地域范围,认为明代江南地区应为长江以南,环太湖流域,受吴文化影响,且持吴语太湖片方言交流的地区。同时他提出了江南地域界定并非泾渭分明,文化的影响力亦非简单的行政区划所能阻隔,故研究亦涉及受江南文化影响的徽州、宁国、太平、绍兴等地。由于“治安”一词,古今之意并不相同,故对“治安”一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索。其他如“盗贼”与“贼盗”的区别,讼师群体、保甲制度、三姑六婆群体等,皆能溯本追源,仔细考证分析。对于明代南北两京五城兵马司的性质问题,不囿于成说,认为明代两京五城兵马司绝非警察机构的雏形。在讨论中枢治安管理机构时,认为都察院并非单纯的监察部门,而是集侦查、审判、检察、监察、军事指挥诸权于一身的综合机构,各类事权极大。他又以南京陪都的司法流程为例,认为巡城御史负责预审、大理寺负责法纪监督和审判审查、刑部负责审判,三者相互配合,分工明确,且又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彼时已出现了与现代刑事审判程序相类似的流程。在讨论南京教案时,视角独特,认为南京教案的司法过程完全是南京礼部越权执法,非法审判,因南京教案“激活”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排异机制”,故南京三法司对南京礼部越权执法不闻不问,最终默认审判结果。对于南京中枢机构司法范围及其对江南社会秩序的影响,对于“盐徒”“打行”“访行”“讼师”“三姑六婆”“车船店脚牙”等群体对江南社会治安的破坏等问题,亦是先考源流、再论影响,有独到的见解。

吕杨同志总结了明代司法官员在治安管理领域的办案特点,即政治案件经济办、经济案件政治办、思想案件邪教办、邪教案件刑事办。他认为明代司法官员采取此四类办案手段,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目标,同时亦能够有效地平息舆情,减轻办案的各种压力。此类表述观点新颖,令人耳目一新。可以说,《晚明江南社会治安研究》既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又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吕杨同志于2004年考入西北师范大学,由我来指导攻读中国古代史专业明清史方向的硕士学位。在校期间,他能努力克服自己“非科班出身”的不足,勤奋学习,认真研读明史的基本资料——《明实录》和《明史》,在此基础上博览群书,勤于思考,进步很快。2005年,全力协助我主办180多人参加的第十一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为会议的成功举办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会后,又负责会议论文的收集、整理、输入等工作,使140万字的会议论文集得以顺利出版。2007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吕杨考入南京大学,师从夏维中教授攻读中国古代史专业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佞幸与明代政治研究》选题新颖,史论结合,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晚明江南社会治安研究》是吕杨同志阶段性的研究成果,能够出版,值得庆贺!

学无止境,希望吕杨同志能够通专结合,不断思考,追求卓越,有更多更好的成果问世!

是为序。

田澍
2021年10月1日于兰州黄河之滨 sn45/9ulUPKVYWETLVhZDLWAP1uz+7pRx/8v1d0o1HFW81qqz39yWBtSrU3n52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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