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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日手工艺文化保护历史比较

只有回顾历史,才能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从而明确未来工艺发展之路的方向。基于此,本章立足中日手工艺文化保护历史,通过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对中日两国手工艺文化保护不同时期的历史发展、政策法规进行梳理,以探寻中日两国手工艺文化保护历史发展的异同,旨在为我国手工艺文化保护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因中国手工艺文化保护意识的萌芽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结束时,所以本章的比较时间点始于1840年,并以1911年、1945年、20世纪末、21世纪等具有历史意义的时间节点来划分时期。

第一节 1840年至1911年: 保护意识的开始萌芽与彻底觉醒

1840年至1911年期间,中日两国都在西方列强入侵下被迫打开了国门,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下,两国对手工艺的发展态度和保护意识也在此期间悄然萌芽、觉醒。

一、中国:“实业救国”思潮促使保护意识萌芽

在1757—1842年间,清廷实行“一口通商”政策,闭关锁国政策在延缓了我国自然经济瓦解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与世界文化的交流。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性质发生了转变,大量的洋货涌入国内,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逐步瓦解。传统手工业受到大量机器制造产品输入的强大冲击,面临人亡艺绝的困境。以景德镇瓷窑数量为例,在道光时期(1821—1850)景德镇瓷窑有270到290座左右,到了1869年萎缩至60座。

1851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在该运动持续的14年里出现了不少以推动传统手工艺发展为目的的相关工艺政策。如,《招贤榜》指出“江南人才最多,英雄不少,或木匠,或竹匠,或铜铁匠,你有那长,我便用你那长”;《资政新篇》也明确提出“有能造精奇利便者,准其自售;他人仿造,收为己有或招为徒焉;无益之物,有责无赏,限满仿作”。 此次运动虽然历时短暂,但政策的颁布对手工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1861年至1895年间,由于清政府在反侵略战争中屡战屡败,洋务派为了维护清政府的统治地位,在“师夷长技”思想指导下,主张学习和引进西方先进的技术以改变被动挨打的局面,并在全国范围内兴办学堂和艺局,这一主张揭开了中国近代工业化的序幕。在西方技术的冲击与政府压制的双重阻碍下,传统手工艺的发展虽停滞不前,但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甲午战败之后,中国开始探寻救国之路。由于西方工业技术以及工业品的大量输入,手工艺人失业等问题日益加剧。在此局面下,“实业救国”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改善国家衰败的局面并减轻国债的压力,中国近代维新思想家纷纷提出了维新主张。何启与胡礼垣认为“能知振作庶务者,是知所以阜财者”,于是提出“作庶务以阜民财”的经济策略,如鼓铸金银铜铁、大开耕植树艺、采取石炭金银等产业 ;陈炽以为中国之所以落后于西方,在于“推原祸本,工政之不修,工艺之失传,工匠之不能自给,实阶之厉也” ;郑观应亦指出“工艺一道为国家致富之基,工艺既兴,物产即因之饶裕” 。也就是说,为扭转中国的现状,必须振兴本国工艺。清朝末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相继爆发,使社会处于空前动荡的状态。针对此形势,清政府于1901年起推行“新政”改革,“振兴实业”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于是,各地开始创办工艺局与习艺所,并推行工艺教育、创建工艺学堂等。如,张之洞于1896年、1898年相继在南京、湖北开设江南储才学堂和湖北工艺学堂;1901年,李兴锐设立由粗工厂、细工厂和学工厂组成的工艺院 ;1903年,袁世凯在天津创办北洋工艺局,并且先后创办了实习工场、考工厂、工业学堂、教育品制造所等 。学堂的创办将手工艺的传承、传播、发展逐渐推至高潮。为更好地推动手工艺品的传播,清政府派遣官员携带传统手工艺品在各国工艺赛会上进行陈列展示。此次经历大大开阔了国人的眼界,意识到了中西方在工艺技术上的差距,也由此引发了关于工艺发展的一些思考。

总而言之,这一时期西方物资大量涌入国内等境况,加速了自然经济的瓦解,阻碍了手工业的发展。但在“实业救国”思潮逐步形成的背景下,手工艺文化保护意识也随之初露端倪。

二、日本:保护意识的觉醒推动政策的实施

江户时代(1603—1867)是德川幕府统治日本的年代。为了抵制西方文化对幕藩体制的冲击,幕府采用闭关锁国的政策,不惜断绝对外贸易,这大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1853年7月黑船事件的发生,让日本签署了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即《日美亲善条约》。在民族危机严重的背景下,日本展开倒幕运动,推翻了幕府统治,正式进入明治时代(1868—1912),这一时期对日本具有划时代意义。以追赶西方发达国家的步伐为目的,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开展明治维新运动,制定了“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富国强兵”三大政策,学习和引进西方的工业技术、文化思想、教育体系等,形成了“全盘西化”的局面。秉承向西方学习理念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许多颠覆传统文化的状况,这对传统手工制造业以及依托于传统手工业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如“废刀令”的出台使以制作武具为生的手工艺人逐渐没落。针对存在的矛盾,日本国家政策由“全盘西化”转向“和魂洋才”。“和魂洋才”不仅成为日本人在现代化发展中自觉遵循的信条,也对日本传统文化保护意识的觉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日本对传统文化保护意识的彻底觉醒缘于一场政治运动。为了巩固天皇的统治地位,明治政府颁布了神佛分离令,由此引发了大规模的“废佛毁释”运动。这场浪潮席卷了所有与佛教相关的书籍、文物,造成了日本文化遗产的极大损失。鉴于此种情况,明治天皇于1871年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方》,针对寺院内文物、传统手工艺品进行保护。为尽快融入西方近代化进程,日本出口了大量的传统工艺品以推广自己的传统文化,先后参加了巴黎万国博览会与维也纳万国博览会,选送漆器、陶器、丝织等工艺品参展,此次经历让日本传统工艺广为人知,也掀起了保护、振兴传统工艺的热潮。 随后,日本政府于1880年6月颁布了《古社寺保存基金》,并于1888年设立临时全国宝物调查局,对重要美术品进行相关认定与记录。与此同时,还成立了不少与工艺相关的团体。如,1885年成立大日本织物协会,1887年为培养工艺家成立日本美术协会(原“龙池会”),1891 年成立日本漆工会,1892年成立日本陶艺协会。这些举措都推进了对手工艺的保护。1890年10月,日本政府为提高工艺家的社会地位,设立了以保护美术工艺家和奖励艺术品创作为目的的“帝室技艺员”制度。 1894—1895年,甲午战争的胜利让日本民族意识高涨,更加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1897年6月25日,日本政府又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这项政策不仅要求补修急需维护的建筑,而且对社寺内的古物制定了明确的保护政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典型意义的物品应“具有特别保护价值”。

简而言之,在遭受外国列强的侵略下,日本试图通过以学习西方技术与文化思想的方式来缓解自身的危机,但由于受全面西化的影响,国家传统文化濒临危境。之后“和魂洋才”思想的提出、“废佛毁释”运动的爆发,在无形之中促发了日本传统文化保护意识的觉醒,进而推动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施行。

三、中日比较:保护意识的开始萌芽与彻底觉醒之异

从上述的梳理可见,中日两国在遭受了西方列强的入侵后,为巩固自身的地位都争先恐后地学习西方技术,前者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者则以此为契机,最终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由于政治环境等方面的相异,两国对手工艺保护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如表1-1所示,中国和日本于1840年至1911年间都曾颁布过与手工艺保护相关的政策。中国将手工艺作为改善国情、减轻国债、挽救清朝统治危机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与之相反,同时期的日本在学习西方理念时,注意到了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对西洋文化采取“和魂洋才”的态度,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先后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方》《古社寺保存法》两部法律,明确了对寺院内文物、建筑等对象的保护。由此可见,中日两国在手工艺保护方面的起步具有明显的差异。相形之下,中国对手工艺保护意识的建立远落后于日本。

表1-1 1840年至1911年中日两国关于手工艺文化保护政策颁布情况

第二节 1912年至1945年: 保护思想的初步形成与日趋成熟

对于中日两国来说,1912年和1945年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此历史时期内两国都经历了多次重大战役。其间,由于两国对传统文化重视程度有异,工艺文化保护思想也表现出了落差。

一、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保护思想初步形成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民国政府开始对清末所实施的传统工艺复兴政策进行不同程度的改进。1912年11月1日至12月5日,工商部组织召开历时35天的全国临时工商会议,强调“知识以交换而逾进,利益以讨论而周知,实业由是振兴,商务因之发进,国家前途有厚望焉” ;孙中山指出“亟当振兴实业,改良商货,方于国计民生,有所裨益” 。在此次会议中,许多代表从各角度提出与传统工艺保护、振兴相关的建议,之后加以实施。如,普遍设立不同类型的工艺传习机构;提倡使用国货,通过举办国货展览会、参加博览会来宣传具有中国特色的手工艺品;在中小学中推行手工艺教育,增加手工艺课程。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很快波及中国各大城市及农村,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向中国输入大量货品,导致中国手工业的发展停滞不前。1930 年,国民政府为制止因文物保护理念、措施的缺失所引发的国家文物外流带来的损失,特颁布第一部文物法规《古物保存法》,对文物保存机构、种类及范围等进行指定,这为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奠定了基础。1935年,国民政府为加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发起“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突出手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1936年,国民建设运动委员总会举办了近代以来第一次以“手工艺”为主题的展览会,将手工艺品推广至全世界,促进了民族工业发展。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给中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手工业也开始走向衰败。而担负抗日救国重任的中国共产党,在面对经济和生活都遭受重创的情况下,提出“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方针,开展大生产运动,解决了物资需求,同时也使手工艺业得以保存。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中国的手工艺发展历程较为波折,主要通过举办工商会议、展览会及实施相关条例等措施保护和振兴传统手工艺,现代意义上的保护思想初步形成。

二、日本:保护思想日趋成熟

日本经过历时45年的明治时代,正式步入大正时期,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跻身列强。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后,日本利用战争所获得的巨额赔款加速了经济的发展。

从大正二年(1913)至昭和十四年(1939)的27年间,由日本政府牵头、以工艺作品为主题的展览一直定期举行。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日本国内形势混乱,经济萧条,文物纷纷外流。为缓解战争带来的影响,同时为促进国势的强盛,日本开始开拓土地、修建铁路、设立水电站、兴办工厂,这些人为因素致使史迹、天然纪念物遭受破坏,也促使大正八年(1919)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的颁布。

昭和初年(1926),日本国民对手工艺重要性认识的缺乏,以及认为手工艺已过时等想法的出现,致使具有民族特色的手工艺产品日渐式微。针对此现状,为激起并唤醒日本社会与民众对于传统文化的热情与关注,被誉为“民艺之父”的柳宗悦发动了“民艺运动”,并构筑了融会佛教思想的民艺美学理论。柳宗悦指出:“传统的力量给予我们的文化以固有的性质……如果没有传统,无论什么国家也不能保有独立的文化。” “民艺运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近代以来日本崇尚西方审美观念的趋势,使人们重新注意到传统手工艺的魅力。

之后,日本采取了一系列的工艺文化保护举措。如,日本商工省于1928年在仙台成立国立工艺指导所,并于1934年正式成立日本民艺协会;1929年,日本政府在《古社寺保护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宝保存法》,“国宝”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寺院建筑及天然纪念物等;1933年,日本政府为遏止大量美术品流落国外,制定了《重要美术品保护法》。通过以上措施,日本传统手工艺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维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总的来说,一战结束后,为避免文物外流对国家造成损失,日本颁布了三部与手工艺保护相关的法律。同时,日本为提高民众的手工艺保护意识及对手工艺文化的关注,建立民族文化自信,开展了影响深远的“民艺运动”。这些举措都彰显出该时期日本手工艺保护工作进入快速推进阶段。

三、中日比较:保护思想的初步形成与日趋成熟之异

如表1-2所示,这一时期两国为制止文物外流情况的出现都采取了保护政策措施。中国在动荡不堪的局势下,首次颁布古物保护政策,使国家文物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此外,还通过设立工艺所、在教学中加入手工艺课程、参加博览会等方式,促使手工艺文化保护思想初步形成。相对而言,日本较之以往更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为抑制宝物流失等情况,日本不仅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手工艺相关保护政策、措施,并发起一场由知识分子柳宗悦所主导的自下而上的“民艺运动”,使日本社会及民众认识到保护本民族文化和发扬东方文化的重要性。可以说,在手工艺文化保护的认识、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日本远超前于中国。

表1-2 1912年至1945年中日两国关于手工艺文化保护政策颁布情况

第三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末:保护体系加快建设与逐步完善

中日两国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社会形势发生转变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之势,手工艺文化保护体系建设也呈现出各自的特征。

一、中国:保护体系加快建设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历史的新纪元。由于战乱的影响,国民经济亟须重建,在此情势下,中国将对外扩展性强的手工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以出口大量的传统手工艺品来换取外汇以发展国民经济。1953年12月,文化部与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举办了全国民间美术工艺品展览会,邀请了各地手工艺者到北京参观并进行座谈,此次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体现出国家对传统手工艺品的重视,也推动了传统手工艺的发展。1954年6月至11月,中国又分别在莫斯科、布拉格等地举办中国民间美术工艺品展览会,以宣传和推广中国的传统手工艺。

此后,国家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恢复和发展手工艺的方针政策,并建立了相关机构。如,1956年,毛泽东在《加快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文中提出“保护、发展和提高”工艺美术的方针;1954年成立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1956年设立工艺美术局;1958年设立手工艺局。上述方针和举措都对保护和发展传统手工艺起到重要作用。在政府的积极支持下,濒临危境的手工艺很快得到了恢复。通过手工业合作社等方式,分散在各地的手工艺者被召集起来,技艺精湛的手工艺人被授予“老艺人”称号,手工艺人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提出,为培养手工业新生力量,提倡师傅带徒弟,同时鼓励手工业工人带子女进厂、进社学艺。本着手工艺发展的需要,政府召集一批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手艺人,建立工艺美术研究所,制定手工艺科学研究制度,并将手艺人送往艺术院校进行交流学习,以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手工艺教育也受到空前重视并得以发展。

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手工艺行业蒙受损失,限制了手工艺业的发展。直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出台,文物保护工作才回到了正轨。该法之后历经了数次修订。针对文化遗产不断消亡和毁坏的现象,中国于1985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建立了负责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机构。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该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措施、“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认证制度等做出了规定。然而,上述几部法律还仅停留在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这为中国手工艺文化保护提供了新的关注点,即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上述表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手工艺发展及其保护工作虽历经曲折,但通过一系列的方针政策的实施,特别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颁布,加强了对手工艺文化的保护,加快了建设中国手工艺文化保护体系的步伐。

二、日本:保护体系逐步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在物质、精神两方面都陷入了虚脱状态,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在这种混乱的局势下,人们迫于生活压力,忽视了对国宝的保护,导致一些珍贵的文物外流。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在美国的扶植下,经济快速恢复并开始向高度工业化发展,工业生产高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各种粗制滥造的工业产品涌入市场,造成日本国民对西方文化的热衷,传统手工艺品一度被忽视,逐渐边缘化。 1949年,日本法隆寺金堂失火事件再次唤起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也加快了《文化财保护法》的立法进程。昭和二十五年(1950),日本政府在《国宝保存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重要美术品保护法》三部法规的基础上,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首次提出“无形文化财”的理念。经过1950年到1996年间的四次大的修订,法规不断得到完善,保护对象得到扩充,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性建造物群”“文化财的保存技术”与“埋葬文化财”七大类。为配合“文化财”保护工作的实施,日本创设“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制度、文化厅、“文化财的保存技术”、“文化财登录”制度等。

由于经济大幅度增长,城镇比例失衡,日本传统手工艺品遭到冲击。为缓解这种情况,日本“造乡运动”领军人物——千叶大学的宫崎清教授在福岛县大沼郡三岛町发起“生活工艺运动”,动员广大居民开展发挥自身特色的手工制作,并设立生活工艺研究所,以保护当地的风俗文化。 这是一次全面挖掘和保护民间工艺文化的运动,为1974年5月《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的颁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日本的传统工艺产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此后,1979年开展的“一村一品”运动,为营造社区文化特色以及传统手工艺的开发和保护起到一定作用。

总体而言,日本手工艺文化保护政策在多次修改中不断走向完善,呈现出体系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并通过“造乡运动”“一村一品”等活动,有效提高了民众对手工艺文化的认知度,促进了手工艺文化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中日比较:保护体系的加快建设与逐步完善之异

如表1-3所示,这一时期中日两国先后颁布了多项保护政策,足以体现各自对手工艺文化的重视。由于两国国情不同,其手工艺文化保护目的、对象有所差异。从保护目的来看,日本主要是为了补救战争所导致的文物大面积流失、城镇比例失衡的情况。而中国从1956年至1961年所颁布的政策都与国家经济发展相挂钩,传统手工艺作为国家换取外汇的一种方式而凸显出来。直至改革开放后,国家首次提出传统手工艺文化保护相关政策,这促使手工艺文化保护工作以新的面貌进入人们视野,不再掺杂任何政治因素。

表1-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末中日两国关于手工艺文化保护政策颁布情况

从保护对象上来看,日本于1950年制定《文化财保护法》,开创性地提出“无形文化财”理念,标志其从侧重物质文化遗产转向对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两方面的保护,保护体系逐步完善。而中国由于手工艺文化保护政策制定较晚,保护对象仍局限于物质文化遗产,但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确立,中国也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保护体系加快建设步伐。值得肯定的是,中日两国所制定的相关政策都对手工艺文化保护产生了促进作用和深远影响。

第四节 21世纪以来:保护政策的凸显特色与推进合作

伴随着21世纪的到来,传统文化受到进一步关注,中日两国的手工艺文化保护也面临新的机遇与突破。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两国在相关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呈现出了不同倾向。

一、中国:保护政策不断凸显“中国特色”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地位。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传统手工艺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之中,我国也加快了立法保护进程的步伐。2004年,中国与国际接轨,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公约义务,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工作方针,引导和带动国家级和省、市、县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为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中国还积极开展文化遗产普及活动,如设立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以有效保护本国文化为目的,文化部于2008年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命名,以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之才。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手工艺文化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阶段。为充分考虑地方广泛性和文化多样性、资源差异性,实行差别化政策措施,各省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目前,国家、省、市、县每一级都基本建立起一套一以贯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2011年10月,党的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提出建设“文化强国”长远战略。建设文化强国,离不开对优秀手工艺文化的传承与弘扬。2017年,响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的要求,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该计划以提升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推进传统工艺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明确了振兴传统工艺的总体要求,提出了贯彻实施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坚定文化自信的一个部分写进报告中。为认真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的建议,各部门与各地区不断加强对传统工艺的全面督导等工作,并为解决传统工艺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方案,如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组织传统工艺展览等。

总之,中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中华文化发展繁荣的历史机遇下,顺应社会发展、呼应时代需求,积极探索新时代传统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新路,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和振兴计划,以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可以说,21世纪以来,中国的手工艺文化保护相关制度经历了从草创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也是不断凸显“中国特色”的过程。

二、日本:保护政策致力于推进国际合作

在21世纪,日本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步伐从来没有停下,保护对象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拓展,国际影响力也不断增强。2001年,日本颁布《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明确了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理念、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措施。2004年,日本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第五次修订,增设“文化景观”这一新的种类,并扩充文化遗产登录制度等,使其更具全面性。近年来,各国对于“文化软实力”日趋重视,日本也将文化遗产作为国家软实力的一部分,通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展开有关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等方式,提升日本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2006年6月,日本颁布《推进海外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合作法》,通过制定基本理念、基本对策和事项,明确了国家责任和义务,促成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合作,并为保护受到严重破坏的著名世界文化遗产发挥积极作用。同年,为有效推进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日本举办了文化遗产国际合作协会的成立大会,以加强与文化遗产调查研究、保存相关的各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2007年,日本发布《推进海外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明确各国的任务、需要重视的方向以及注意的事项。各国也开展了很多国际合作项目,有效实施文化遗产国际合作活动。如,自2007年以来,中、韩、日三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紧密合作,在韩国成立了“东亚文化遗产保护学会”,并定期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期待能推动东亚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修复技术的交流与进步。2014年,日本依据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文化遗产国际协作政策的具体实施状况,对上述基本方针进行修正,并颁布了新的《推进海外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此次修正也是基于未来大约五年的预测而制定的,以期通过国际合作的形式增进国际理解,活用本国技术与经验,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概而言之,进入21世纪后,日本再次对《文化财保护法》中的保护对象进行扩充,并颁布及制定多部法律与方针,以及展开有关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等,以提高自身的国际影响力,推广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三、中日比较:保护政策的凸显特色与推进合作之异

自21世纪以来,中日两国都对手工艺保护工作愈加重视。从表1-4可见,两者在手工艺保护上呈现出了不同的倾向性。中国从国家层面不断扩大和开发手工艺文化保护种类,并基于对文化意义的深刻把握,依据民族特色、地方性,分类实施了一系列更加积极主动的政策措施,为民族文化发展提供动力。毋庸置疑,中国手工艺文化保护历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而日本立足国际层面,一方面顺应时代发展不断对保护对象及实施措施等进行完善,另一方面发扬自身通过多年调查、研究及实践等积累下来的先进的保存修复技术,致力于开展国际合作与提供国际援助,在为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做出贡献的过程中,积极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意义深远。

表1-4 21世纪中日两国关于手工艺文化保护政策颁布情况

第五节 结 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中、日两国手工艺文化保护历史的发展脉络以及政策颁布情况的梳理和分析,展现出植根于不同的社会政治背景的手工艺文化保护的特点。1840年至1911年,中国为偿还国债,挽救衰败的国势,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手工艺保护意识初步萌芽;而日本在西方理念对传统文化冲击之下,认识到传统手工艺文化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引发了手工艺文化保护意识的觉醒。1912年至1945年,中国为发展民生,以教育、举办展览会等路径发展手工艺,促成对手工艺的保护,保护思想初步形成;同时期的日本在动荡的世界形势下,为重建民众对于手工艺文化的认知,发起“民艺运动”,在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大力配合下,保护思想日趋成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末,中国为发展国民经济,高度重视手工艺发展,手工艺文化保护体系也在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实施中,加快建设步伐;为抑制战后文物外流带来的危害,日本依据手工艺文化保护政策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保护体系日渐完善。21世纪以来,中国在国家和社会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期待日益提高的背景下,接轨国际,相关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力图实现手工艺文化的“活态”保护,保护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呈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理念;而日本利用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保护经验,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制定并实施相关保护政策,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达成国际合作。

总的来说,日本近代以来就注重手工艺文化的保护,并在政府与民众的共同努力下,立足于民族固有的文化特质,在手工艺文化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而且,通过上百年的法律和制度的演变,日本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和制度,其在传统手工艺保护实际操作层面上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国际影响力也持续增强。相较之下,我国政府对保护工作重视较晚,基础相对薄弱,法律建设较为滞后。20世纪前期,我国所颁布的手工艺保护政策,多是基于功利性的考虑,以加快经济建设为目的被动地实施,手工艺文化保护事业发展缓慢。直至20世纪中后期,我国才相继颁布多部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在新的国际形势和文化强国战略背景下,我国通过与世界接轨等方式,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在进入快车道的同时,内涵也日渐丰富,并抢救和保护了一大批珍贵的手工艺文化遗产。 VA4oNiptM47YLSDeDnrIP0Gdl8WO3ifS9BA0tc4NVtDAIJVVB1E9De05wotXfV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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