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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铸刑鼎及其与礼乐的冲突

西周文明是典型的礼乐文明,以礼乐治国,刑罚只是辅助手段。而到春秋时代,不少诸侯国出现铸刑书现象,法令开始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对西周的礼乐文明形成很大冲击。春秋时代关于铸刑器的记载有两次,即郑国子产铸刑器、晋国赵简子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这是东周法律思潮发展的标志性事件。杜预注《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云:“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一事件引来很多反对的声音。晋国的贵族叔向给子产写了一封信,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先王治国,靠的不是法律,而是“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即主要采用仁义道德的柔性方式,对民众进行引导和教化,这样民众自然就会服从上级,这是最理想的状况。而如果制定和公布明确的法律条文,一切唯条文是依,人民就会只遵从条文,而不再对当政者本人恭敬顺从,甚至还会放弃传统的礼制,“将弃礼而征于书”,只斤斤计较于法律如何规定,对律条锱铢必较,甚至钻法律空子。失去礼制的约束,就会出现尊卑失度、长幼失序的状况,最后导致狱讼繁多、贿赂并行,败坏风俗和民心,这在叔向等保守贵族看来当然就是国家大乱了。叔向认为只有到衰世末世的时候,法律、刑罚才会大量出现,所谓“国将亡,必多制”,并举例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公布刑书会让郑国败亡。叔向对《诗经》中所描绘的“仪刑文王,万邦作孚”的美好图景十分向往,认为只要像文王时代那样进行礼治,根本就不需动用刑辟。另一贵族士文伯甚至认为铸刑鼎用到了火,预言郑国将有火灾,以此来反对刑书。子产复信表示感谢叔向的好意,却坚持自己的做法。

2016年出版的《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中收录有《子产》篇,其中也涉及子产制定法律的史实:

子产既由善用圣,班好物俊之行,乃聿(肄)三邦之令,以为郑令、野令,道之以教,乃迹天地、逆顺、强柔,以咸全御;聿(肄)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行以尊令裕仪,以释亡教不辜,此谓张美弃恶。

“三邦”之令与刑,应当即指夏、商、周的法律。而子产的立法有令、刑两大类,两类又因国、野而有别。此事与子产铸刑书相互呼应。

在子产铸刑书23年后,也就是公元前513年,晋国也铸造了刑鼎。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顷公十三年(前513)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公之于众。孔子时年39岁,他听说了这件事之后,评论道: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孔子认为,晋国只要恪守唐叔所创立的法度来治理人民就足够了,没必要改作新法,当年晋文公之所以能够成为诸侯盟主,就是因为重新修起了唐叔的法度,现在放弃旧法度,而改作刑鼎,那么人民的目光便都集中在刑鼎身上,对整个国家的贵贱尊卑的秩序便都弃之不顾了。而所铸的范宣子的刑法是“晋国之乱制”,根本不能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晋国的大夫蔡史墨对此事进行了批评,认为参与这件事的中行氏身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并预言范氏与中行氏最终灭亡的命运。

前后不过二十余年出现两次铸刑鼎事件,说明它们的出现不是偶然的。那么,这两次事件的意义在何处呢?有人认为其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形成和颁布,但若从中国历史发展变迁的角度来看,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春秋时代是历史大变迁的时代,是以礼乐为基础的西周等级社会体系逐渐崩解的时代。在礼乐文明的支配下,社会按照严格的等级秩序运作,各种法律制度和原则都隐藏于礼之中,法不过是礼治的附属物,并没有独立存在,刑罚只是实施礼治的辅助手段。法律的公布并不自春秋始。为了使刑罚起到恐吓与震慑作用,定期公布刑书在西周时似乎已成定制。《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但这也只是礼乐制度的一部分,与铸刑书公布法律为民众的最高行为准则性质不同。“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是当时公认的先王之制,就是不预先公布非常明确的罪与刑相对应的刑事法条,而是靠原则性的礼法或者先王“遗训”来约束人民,因时制宜地用各种刑罚来灵活机动地制裁犯法者,这就是晋人杜预注解《左传》本句所谓“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其目的正如唐人孔颖达注解所谓“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这一传统体制,实质上是贵族专擅司法体制。而且,由于当时认为礼制是先王所制定的,必须一直坚守,而不能破坏,符合它就能保证国泰民安,背离它就会导致败亡。无论是子产铸刑书,还是荀寅、赵鞅铸刑鼎,都被判定为不合先王的礼法。

从根本上说,铸刑书这一事件虽小,体现的却是整个礼乐制度的瓦解与法治思想的兴起。礼乐制度适用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社会,而法治思想则与以选贤举能为基础的官僚社会相适应。礼乐思想是柔性统治,其处理的是作为父子、兄弟、甥舅的王与诸侯的关系以及诸侯国之间的关系,强调相互之间的和谐共处而不是强力和控制,贵族是遵行礼法的榜样,社会的和谐秩序要靠遵行礼法的贵族对庶民进行教化和引导,民众需要对贵族有足够的尊重和服从。而在官僚社会中,国家的基础不再是血缘,君主高居于上,利用官僚系统统治全国,君主要想有效控制和驱使臣民,就必须要有一套统一严格的法令才行。春秋时期,周王室权威崩颓,诸侯之间不再像以前那样有血缘的温情而彬彬有礼,而是相互争财争地,原有的礼乐政治秩序迅速瓦解。各诸侯国为了自己的强大,纷纷变乱旧章,订立刑制,不再以先王的“礼治”之道为尚,以加强社会控制能力、提高社会运作效率为目标,体现了一种更加务实、更加合于时宜的政治追求。而孔子和叔向继续强调原有的礼乐文化秩序,是对旧有传统合理成分的继承,体现的是一种文化的温情。 Dvf/vVHgvbJQ/PqMKXgJtuJ7NyfqhtVvQ6mHtNbagq95D++nhM9pRzCD3bDENv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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