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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科举,也就是设科取士的意思。封建朝廷按照不同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规定不同的考核内容,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目,使地主阶级文人根据各人不同的文化程度和志趣,分别选择一项科目,进行考试,并通过考试而进入仕途。

关于唐代的取士各科,《新唐书·选举志》有一个概括的叙述,这一段文字也是为历来论唐代科举者所经常援引的:

唐制,取士各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新唐书》的这一段话,虽然多为人所援引,但其叙述的逻辑很不清楚。譬如,它首先说取士之科大要有三,这应当说的是取士的科目,那么这三个科目是什么呢?没有回答。接下去说的却是应试者的来源,说应试者由学馆荐送的称做生徒,由州县荐送的称做乡贡。这两种,合起来叫“岁举之常选”,就是说每年定期举行的考试。“岁举之常选”与所谓“天子自诏”的制举是相对而言的;与常选不同,制举科的考试项目与考试时间都不固定。这样说来,制举与常选是并列的两种,并非如《新唐书》所说的那样“大要有三”。至于常选中,有从秀才到童子凡十二科,其中明经又再分为七科;制科,据唐宋人的记载,则有多至八九十科的。因此《新唐书·选举志》所说的唐代的取士之科大要三,可以说无从着落。从上下文意推测,《新唐书·选举志》说的“大要有三”可能指的是生徒、乡贡和制举,但这三者实际上不是同一类别,因而也是不能相比而言的。

清人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对《新唐书·选举志》上述的一段话也有过类似的分析,他说:

《新·选举志》:唐制,取士大要有三……愚谓虽大要有三,其实惟二,以其地言,学馆、州县异,以其人言,生徒、乡贡异,然皆是科目,皆是岁举常选,与制举非常相对。(卷八一《取士大要有三》)

王氏接着又论述各科的具体情况说:

其实若秀才则为尤异之科,不常举。若俊士与进士,实同名异。若道举,仅玄宗一朝行之,旋废。若律、书、算学,虽常行,不见贵。其余各科不待言。大约终唐世为常选之最盛者,不过明经、进士两科而已。(同上)

王鸣盛从大处着眼,指出《新唐书·选举志》的不够确切之处,显示出清朝汉学家思考问题确较前人为精密。他所归纳的各科兴废的大概和地位的轻重,有些虽不尽符合于实际,但大致是可信的。

如果进一步观察,《新唐书·选举志》所说的各科,还有使人可怀疑之处。今列表如下:

常选中的一史、三史是与明经并列的,而明经中又有史科,这其间的关系怎样?没有说明。同样是礼,开元礼是常科,三礼又属于明经,实际情况恐非如此。根据现在所见唐人的记载,如《唐六典》、《通典》,则将常选分为六科,即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都较《新唐书》为明白简括。

通常所说的唐代科举项目,主要是指进士、明经和制举,尤其是进士科,更为人所称道,唐人所谓“国家取士,远法前代,进士之科,得人为盛” ,宋人说:“某尝谓李唐设科举以网罗天下英雄豪杰,三百年间,号为得人者,莫盛于进士。” 关于进士、明经、制举,本书各有专章论述 ,为叙述方便起见,这里拟大致依《新唐书·选举志》所列的次序,介绍秀才等科的情况。 QNJ7O90ajvmgaJOyxgrQQ8mc3I7nuw1jPuOUHW3gnhXGTbL2aVKB5dYLjHPiHX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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