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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词及研究内容概说

军阀话语所反映的对象,是“军政关系”即有关国家军政体制及其结构关系的实况。作为抽象意义的关键词,与“军政关系”相对应的英文概念是Civil-Military Relations。亨廷顿、菲纳等英美西方学者以此为题,著有多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专著,研究并介绍了古今多种“军政关系”的实在形态。 [1]

有关“军政关系”及Civil-Military Relations的同义概念,在汉字圈内亦存在多种表达方式。三宅正树、纐纈厚等学者以及一些大型日文工具书以汉字“政军关系”加以表述。 三宅正树解释:“一个国家要以某种形式保有与警察意义相区别的‘军’的场合,就一定要出现政府与‘军’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对‘军’这样的实体,如不加以控制而放任的话,就一定会出现‘军’介入政治,使政治按照‘军’的意愿而动的倾向。也就是说,军队对于政治的介入倾向,是本身具有的倾向。”三宅指出其政治含义:“文官政府为了不沦为军队的政府,就一定会控制军队。……做得不好,相反就会容易地由军队控制政府。”

对于Civil-Military relations日本学界还有几种值得重视的汉字译法。早稻田大学政治科的三浦裕史教授译为“民军关系”。 而资深军制学家藤田嗣雄写作于20世纪30年代的《欧美军制研究》,使用了“文武两权的关系”等说法,指出美国建立了“兵权从属于文权,文权优先”的军政体制。 新近的研究家小针司等亦以汉字“民军关系”加以表述。

在海峡两岸,则多使用“文武关系”概念。台湾学者洪陆训、郑晓时、吕芳上等称之为“文武关系”。其中,洪陆训的多部论著具有代表性。洪曾留学美国,深受美国政治学、军事学的影响。他提出的定义:“‘文武关系’的意义是指:武装力量的组织和成员与社会的组织和成员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于武装力量与社会二者之间,在组织整体、领导者、精英团体和成员,四种不同层次上的关系。在此意义上,文武关系中的‘文’(Civil),不仅是指狭义上的文官或文人政府,而且是指广义上的平民或民间社会。”

在大陆学界,近年杨天宏、罗志田等运用“文武关系”概念,以分析20年代北伐前后中国政治的重大变化。 王奇生分析国民党的党、军、政几种权力关系之际,也使用了“文人与武人”概念进行叙述分析。 就中国海峡两岸学界来说,使用“文武关系”概念自有其深刻的政治文化基础。前近代中国官制文、武两分,直接影响了对于这种政治现象的表述。

上述几种用语不同的概念虽然内涵相近,却各有专指。比较言之,“文武关系”涵盖面较宽,可表述文武职官序列以及观念文化等诸方面内容。“政军关系”及“民军关系”等语,依据汉字的在先为重的传统观念,军事力量被置于次一级位置似非首要考察对象。而本文试图以军人、军事力量为主体,考察其与国家体制的关系,包括军事与政治关系的全面研究,故“军政关系”一词最能概括本文所关注的课题内容。

“军政关系”一语内涵丰富,它能够连结跨学科的观察角度,表现体系化的词汇逻辑,完整反映社会政治的多层面的性格特征。就国家体制模式而言,“军政关系”的研究需要首先考察“文官控制”及“文权优越”等政制形态问题。如果实施限制军人政治权力的“差别主义”原则,国家整体模式属于“文官控制”,综合而言即是“文治”型军政关系;反之,社会的“军人至上”与权力系统由“武官控制”,即是“武治”型国家,其典型即为军国主义的军政关系。

如果对于军人与其他公民政治权力地位进行比较分析,则有“差别主义”可以表现其意境。关于军人与其他公民行使法律所规定个人政治权力有所差别的描述,在民国军阀时期已经受到关注,当时多用“军治”、“文治”等概念加以描述。笔者注意到在30年代日本学界的中野登美雄提出的“差别主义”与平等主义的一对概念,他的说法是:“所谓差别主义,是对于军人参政权利的否定。” 其后在战后有松下芳男、高桥正卫等日本学者继续使用了“差别主义”概念,以分析日本近代政军关系及国家体制问题。80年代末,在中国大陆笔者曾率先翻译并运用了这一概念。

按笔者所考,差别主义是一个产生于日本的汉字概念,在英文中尚未见到直接对称的词汇。但在比较西语的“文官控制”(Civilian control)等概念之际,可用短语Restricted civil rights accorded military personnel加以表述。差别主义之反面为平等主义,则可表述为Full civil rights accorded military personnel。 参考中野登美雄、松下芳男和高桥正卫等日本学者在20世纪的用法与解释,可知差别主义在大陆学界迄今虽然运用较少,却十分适宜于认识与分析近代中国军政关系及军阀现象的语义表述。差别主义应该和军政关系、军阀等概念一样,作为分析认识近代中国社会政治问题的关键词之一。

在社会学与政治学角度,日本学者多注重英国菲纳、美国简诺维兹、亨廷顿等战后学者的军政关系理论。 台湾学者张朋园、洪陆训等在这方面也有较多的论述,吕芳上则强调:“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出来的‘军事社会学’(Military sociology),或称为‘文武关系学’(Civil military relations)。” 这些研究在介绍西方学术理论方面,无疑作出了新的贡献。需要注意的是,在阙失战前学术论著介绍之际,突出菲纳、亨廷顿等军政关系理论,容易给人以该理论体系只属于战后新学科的印象。所以笔者强调,该领域的概念与理论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需要随着有关军政关系与军阀研究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其学术史的不断梳理,充分吸收而不能忽略战前研究成果。

问题还在于,无论何种研究场合,均有学者质疑从军政关系角度考察军阀问题的研究方式,或否定、或忽略“文治”的历史存在及其研究视角的运用价值。最为明确的一种论述,是不承认文与武的区分方法:“至于以‘武治’作为军阀定义的标准也值得商讨。‘文治’和‘武治’是两种不同的统治方式,任何统治者都是文武兼资而不会单纯用一种方式的。” 这样的论断重视从“统治方式”即策略手段的观察角度,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从全局的史实范围考察,国家体制、包括结构与政策上的文武关系的区分不仅是存在的,且是制约统治方式、决定施政策略的主导因素,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军国主义国家所推行的“武治”政策,与“政党政治”等文治国家的军事政策相比较,必然具有体制属性的基本差异。单纯以“策略方式”定义“武治”问题,必然是忽略国家政体的建构区分,淡化军阀话语内在之思想成分。这正是传统军阀研究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当今学界存在的忽略军政关系的研究意义,包括忽略其战前既有成果的现象,以及否定军政关系与“军阀”话语之间学术联系的认识判断,确实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这些现象不仅说明了学界需要梳理该课题的学术研究历史过程,也显示了军政关系、包括其中军阀等若干关键词的界定、与多元角度研究所连带之多样化的分析方法,都需要进行新的考察与讨论。

军阀概念为本书研究的问题焦点。因其使用范围宽,释义分歧大,是本书研究的难点所在。首先是关于“军阀”概念的学术性质评估,早在50年代,日本军制史经典作家松下芳男提出:“军阀一语不是学术的用语。” 中国历史学家来新夏亦在其新著中指出:“‘军阀’这一称谓从其产生和使用情况看,只是用作贬义的政治性通俗名称,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学概念,因此,要对它作科学的界定,殊属不易。”

这样一个运用广泛却歧见深刻的术语,在中国主要是指民国时期的北洋军人或北洋军人集团。评判军阀标准、概念界定的因素大体包含有拥有私兵、对抗中央、割据地方、勾结帝国主义、实行武治、实行封建剥削残害民众等几大说法,近年有学者增加了采用西方兵制,以中体西用为思想指导等定性标准。自20世纪20年代由自由知识界与推行北伐的革命党人率先评判,随着论者不断增加其指标亦不断增长,综合而成为目前大陆学界采用的大略相同却不尽一致的评判要素。

在另一个汉字国家日本所运用的军阀概念,按日文工具书及多数论者的常用解释,主要是指军方利用其特殊地位,违背差别主义的法制规则,操控国家政治的不法军人或军人集团。 其典型是指明治维新后由萨、长藩阀演变出来的大正、昭和时期控制国家政权、一直延续到战败投降之际的军事实力集团。日本学界的军阀评判的单一性,同中国所用的带有北伐革命动员色彩的多元性概念区别较大,但也同样关联于政党与军部集团的政治斗争。日本“军阀”话语的描述内容与考察基点,为中国军阀定义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模式。

准确把握民国军阀的内涵,不仅要研究“军阀定义”,也需要研究“定义”,即定义“军阀”之方法。百年来的军阀论著,其定义歧见纷呈,多为“是什么”的直言判断,缺少“怎么样”及“为什么”的客观描述。且受束于传统文治主义,多取否定性的思维定式。“有军即阀”的绝对化观念,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加之政党北伐革命史观之作用超出国共两党党史研究领域,具有多方位的影响力。当前研究之要,是反思传统文武关系观念的绝对化倾向,超越政党北伐史观并改进研究方法,以正确把握军阀话语中的军事与政治历史。军阀概念定义不是单纯的逻辑判断,而是对其关涉对象之客观叙事。本书关键词“军阀”试界定如下:

民国时期所谓军阀,实指近代社会政治转型时期军政关系失衡条件之下,逾越法制规则与文化道义的军事人物或其权势集团,表现干权弄政、割据地方、拥兵好战诸多特征。总而言之,军阀是对于坏军头干坏事的批判性用语,是同推进社会发展的健康的军事力量相对立的形象称谓。

军阀概念释义分歧,其辨析需要解决存在于社会运用和学术研究中的、军人政治参与的合法或非法的评判问题。按夸克的结论:“合法性与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是大部分字典在定义合法性之时必会提及的第一要素,在那里,合法性被定义为‘符合法律的东西’。” 夸克又指出了法律之外的多重角度的评判依据:“合法性问题,虽然是政治中的核心问题,但却并非为某一学科的排他特性。……它试图解决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而解决的办法即在于同时证明政治权力与服从性。同时证明权力与服从的合法性,这是合法性的第一要旨。而统治权力及其衍生物——政治义务,正有赖于这种双重目的的论证。”

同法律的“合法性”标准直接关联的是道义的评判标准。此点可以通过传统政治文化的考察得出结论。古代中国既拥有发达的刚性的法规体系,更有柔性而明确的道义规则。可以说是由“法”与“道”的两个侧面,共同合成了“合法性”认同的判断尺度。而道义原则经常受到更多的强调,如“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即令战争环境,替天行道,即可名正言顺,伐罪吊民。“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诡也。”

加拿大学者陈志让评判北洋军阀干政,综合运用了传统的“法”与“道”的分析尺度:“中国的政治传统是政治文化的传统,一切政治势力在政治生活中所采取的行动以‘有道无道’作为判断的标准。当然中国政治传统中也有‘合法不合法’的观念,但‘国法’是‘王道’的结晶。所谓的‘道’主要是儒家的道,辅之以法家的法。传统的标准——有道无道;现代的标准——合法违法。这两个标准不一定完全相同,这是中国有了宪法以后的第一个大问题。所有的法都要用道德来保护,孤立的法是极其危殆的法。加之以中国的宪法并非完整的宪法,其中没有详细规定的事,仍然而且不可避免地用‘有道’‘无道’来判断。”

在现代社会的军政关系分析领域,如何评判武力与政权合法性关系是常见问题。菲纳指出了评判尺度中法律依据与道义公理的区别与联系:“单凭武力统治天下,或以武力威慑是不足的;此外,政府必须拥有权威(Authority),必须被广为认可,不仅是作为政府,而且是作为合法(Lawful)、正当(Rightful)的政府。” [2] 菲纳明确指出:“由此当知,权威具有不可思议的差别,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心理上,有了这一简单的约束也就使得学校的出勤与纪律得到保证。在这种意义上,‘权威乃权力之母’。权威包涵两层关系,一方面让社会了解到在某些情况下某个人或某个人群的主体具有道德上的权利要求(他人对其)服从,另一方面让社会了解到在这些情况下服从这些人物乃是道德上的责任。也就是因为这一理由,卢梭的话对于想要进行统治的军队而言,就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最强大的政权也不可能永远统治,除非他能将力量转化为公理,将忠诚转化为责任。’” [3]

依据上述分析逻辑而返观史实,可知军阀话语的贬义因素,植根于传统文治和现实社会对于军阀的“法”与“德”的质疑与批判。故对于军政关系及军阀研究中的关键词的界定工作,目前首先是需要从学术上处理概念的情感与史观因素。而法制规则与社会道义两大尺度的平衡运用,是对于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和运用的认识前提。 7k5KptGAV8BdYQVVscG/Bnn0f/V4waJAS2dPkcLZ+dpDbrV0XIct5c0suwmEAR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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