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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诡案,顾名思义就是诡异的案件。

怎么个诡异法?消失的尸体、游走的头颅、隐身人强奸、擦洗不掉的“尸迹”……如果套用推理小说的行话就是“不可能犯罪”。

案诡,破案手法更诡。做梦破案、测字破案、马王爷显灵破案、黑旋风指引埋尸地点破案……桩桩件件,迷雾重重;阴森森鬼怪妖狐横行地,凄惨惨魑魅魍魉肆虐场;覆盆下几多沉冤处,公堂上凭谁来烛奸?“事虽暗昧,必有其间,要非审思研察,不能得也。”

我从小就爱读《子不语》《阅微草堂笔记》,因而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笔记小说中那些言之凿凿、真实发生过的“诡案”,真的存在过吗?

后来读了《福尔摩斯探案集》“斑点带子案”“巴斯克维尔的猎犬案”“魔鬼之足案”,忽有所悟。如果福尔摩斯没有破获,不都可以归类为“诡案”么,不是都只能用“妖鬼”或“灵异”做解吗?

再后来读了虽被归入“公案小说”,实则是古代官员对自己所经办的各类案件作真实记录的《蓝公案》(《鹿洲公案》),从“幽魂对质”“猪血有灵”等篇章,了解到了所谓“诡案”的种种真相。

很多年以后,当我看了横沟正史的《金田一探案集》、高罗佩的《大唐狄公案》、京极夏彦和三津田信三的那些讲述“世上没有不可思议的事,只存在可能存在之物,只发生可能发生之事”的小说,更加确信—古代笔记中那些真实发生过的“诡案”,大多是可以做出科学的、合乎逻辑的解答的。

由此可见,我们需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为什么古代社会出现了这么多的“诡案”和“诡异的破案”。

经过多年对古代笔记的阅读和思考,笔者总结出这样一句话—

“民装鬼以骗官,官扮神以愚民。”

简单地说,就是在科学不昌的年代,有的罪犯会利用迷信,故意在案情中加入闹鬼的因素,从而扰乱视线,逃避刑罚;也有的官员利用迷信,故意在审案时安排托儿或制造假象,让百姓哗以为神,震慑罪犯。

还有的是官民互愚,你把案子装成鬼怪所为,我就把审案地点摆到城隍庙去;你请人夜半在官署墙外学鬼哭,我就请人三更在庙里摇神像……每一个人都在演戏,直到谁演不下去了为止。有时候演到最后,两边都忘了最初是为什么要粉墨登场,就是入戏太深,收不住了,非得一方把一方骗倒为止—真跟《封神榜》里的仙魔斗法一般,至于真凶是谁,案件的人证和物证是否可靠,谁管它?

这样的过程,古人美其名曰“斗智”,纪晓岚就说“有智出其上者,突起而胜之”。其实不然,在我看来,更准确的说法是“斗愚”,应该改成“有愚出其上者,突起而胜之”。

最后的结果,往往可笑又可悲,审判者依旧昏昏,被审者未必昭昭,既没有赢家,也没有输家。

当然,青天也是有的,苏无名、周新、况钟、明晟、蓝鼎元……所用的办案方法,无非是“细勘详鞫,揆情度理”八个字而已。只可惜相较庞大的官僚队伍而言,这样的人实在是太少太少了。何况民众不答应,总觉得一个好官如果没有“神”的加持,就算是明察秋毫,还是未免成色不足。

于是,不管是否出自本意,依然要编撰些“日审阳,夜断阴”的离奇故事,将其过度包装一番,眼见得他成为“非人”,心里才踏实。

长此以往,那些在断案中理性严谨的思维、客观公正的态度,和断案者一起,被刷上漆粉,摆上神坛,享受着小民的香火、供品和跪拜,进而却失去了所有在现实中的活性。

谁能说只有砍伐才是毁坏呢?谁又能说毁坏才是抹杀呢?或许正是因为对这一现象的不满,我从8年前在《北京晚报》上连载“叙诡笔记”专栏的那一刻起,就在选材上偏重对于古代“诡案”的破解,这些破解有的对,有的错,有的有理有据,有的穿凿附会……”但究余本心,是希望打碎神像,还其本来,让读者了解,在古老的中国,那些被百怪千玄之录、万民称颂之声重重遮蔽下的真相。把属于人的还给人。

呼延云
2023年2月 nBIoS0SY+XRXQfHlne1Bcf6oyL1DvOSFb9r7m0F9JXJcuyFqI4AkGEkF0sD767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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