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7年9月在一家工厂打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2年。2019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工厂要求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同时以王某的工作能力接近熟工水平为由,再次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考评合格后可按照熟工工作能力调整工资。王某同意,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试用期1个月。但在二次试用期届满后,工厂以王某未满足熟工考评条件、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王某前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疑问,劳动合同中应该如何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岗位需要进行考核的期限,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求职要求进行认知判断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被现在的企业普遍适用于人事管理制度中。但是有一些企业存在滥用试用期、延长试用期、多次约定试用期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就本案来说,王某第一次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2年,那么按照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合同时,工厂再次与王某约定试用期,违反了该规定,试用期的约定条款无效。但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在王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下,工厂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