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强于2016年7月与华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9年9月1日重新订立劳务合同,2021年12月,经双方结算,华强公司共欠苏某强劳务费9万元,公司承诺在2022年1月底前结清欠付劳务费,但到期后,公司仍未付清劳务费。2022年3月,苏某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本次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2022年6月,苏某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强公司支付劳务费,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苏某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苏某强与华强公司先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意义有很大的区别,二者在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充分了解合同的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选择与自身工作或劳务特点一致的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所签订的书面合同。劳动合同在格式上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管理和隶属性。劳动者不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不仅需要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还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休假、产假等各项法定权益。
劳务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一般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劳务合同的签订者之间是平等的,不具有管理属性,双方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对简单。
除以上区别外,二者在权利受损时的救济途径方面也有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时,按照《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并在法定期间内才可到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