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岗村村民杜某在镇上一家玩具加工厂工作,工作内容是毛绒玩具的加工和制作。工厂采取计件工资制,劳动者没有基本工资,按照工艺繁简程度的不同,加工每件玩具的报酬不等。2019年7月,工厂订单突增,杜某每天需加班3个小时左右方可完成工厂要求的进度。次月,结算工资时,工厂并没有按照口头承诺计算加班费,仅按照交工成品件数发放工资,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杜某到劳动主管部门反映咨询,采取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怎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工时间与工资计算标准?
计件工资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含有激励意义的工资分配方式,被很多企业采用,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均可采用计件或计量方式作为工资计算的依据。
《劳动法》第48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无论是采取计件工资还是非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应当明确约定用工时间和工资计算标准。采用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工时间内以完成一定数量劳动成果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同时,劳动者在未完成计件要求,或者是因企业生产计划调整造成的工作量减少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另外,在用工时间上,《劳动法》第36条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计件工资制度仅是工资分配方式不同,并非特殊的用工方式。采用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益。按照《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同样享受以上工时制度。对于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劳动者,也应当发放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