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华在镇上一家食品加工厂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收纳工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并运送至工厂外指定地点。入职当天,工厂与王某华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仅约定了用工期限、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工厂人事部门负责人口头承诺王某华的月工资为2500元,并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费。王某华工作两个月后,工厂便以进入生产淡季、工作内容减少为由,口头通知王某华次月工资按照2000元发放。由于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报酬,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劳动合同包含哪些必备内容呢?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内容方为合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也就是说,以上9项基本条款有缺失的劳动合同既不合规,也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对欠缺必备基本条款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这些必备的合同条款内容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当然,这些约定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为无效条款。
就本案来说,因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报酬,王某华可按照口头约定的工资向企业主张权利。若王某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求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