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2020年3月与南安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后,张某在南安建筑公司位于滨河区的项目从事建筑工作。2021年12月,该项目工地施工结束后,南安建筑公司从项目工地撤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已变更,李某强成为公司实际经营人。2022年1月,张某接到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要求对张某进行用工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定岗定薪并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终止。就本案来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项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同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并不是劳动者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人或股东签订的,因此,公司以上人员的变更,均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当然,除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人或股东变更登记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如甲乙公司合并成为丙集团公司后,原属于乙公司的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丙集团公司接受承继。对此,《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中,南安建筑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经营人后,张某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公司提出通过重新考核定岗定薪、另订劳动合同等要求,属于变相不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张某有权拒绝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