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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银行能否对借款人轻微的违约行为主张解除合同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刘素某、唐炜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民终28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被告(被上诉人):刘素某、唐炜某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8日,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刘素某、唐炜某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刘素某、唐炜某所购买的清远市新城三号区某大厦C座×梯××号房屋为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第一套房产,借款人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37万元,贷款用途为支付该房屋购房款,贷款期限20年,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20%,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合同还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并宣布刘素某、唐炜某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到期。

合同签订后,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依约向刘素某、唐炜某发放了贷款,但刘素某、唐炜某从2019年2月起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并连续逾期3期,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素某、唐炜某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对刘素某、唐炜某提供抵押的清远市新城三号区某大厦C座×梯××号房屋就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刘素某、唐炜某在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起诉后,已还清了所有的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

【案件焦点】

1.刘素某、唐炜某是否已承担了违约责任;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应否解除并由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刘素某、唐炜某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刘素某、唐炜某虽有连续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但事后已全部偿还了相应的逾期贷款,表明了刘素某、唐炜某有还本付息的意愿且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亦在刘素某、唐炜某账户中扣除了相应的逾期罚息,即刘素某、唐炜某已为其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无证据显示刘素某、唐炜某存在丧失还款能力或有恶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且清远市新城三号区某大厦C座×梯××号房屋属于刘素某、唐炜某重大生活资料,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的权利应有适当的谦抑,在不影响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合同目的实现及刘素某、唐炜某已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主张解除《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及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因刘素某、唐炜某逾期还贷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但诉讼过程中,刘素某、唐炜某已经还清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到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对自己的违约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一审、二审中亦对此予以确认,故在刘素某、唐炜某已经承担其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即支付罚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解除《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已成为现阶段一种流行的购房方式,解决了购房人需要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的困难,银行亦可以此收取利息,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按揭贷款期限往往少则几年,多则30年,借款人在贷款后的经济状况并非一成不变,由于疾病、短时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可能会出现逾期还贷情况,而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条款往往非常严苛,如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银行不管借款人事后还清逾期贷款及支付罚息的行为,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未免过于苛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刘素某、唐炜某向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申请的贷款期限长达20年,贷款所购买的清远市新城三号区某大厦C座×梯××号房屋是其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第一套房产,如银行一味追求解除合同,将使刘素某、唐炜某家庭陷入困境。银行进行按揭贷款是以收取利息为目的,通常贷款合同已约定房屋作为抵押物,银行完全具有收回贷款本息的保障,而且刘素某、唐炜某在违约后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其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违约程度显著轻微,未影响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必然解除。

法律虽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守约方应全盘考虑订立合同的初衷和目的,如违约行为显著轻微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守约方应谨慎考虑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共同维护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全盘考虑,精准把握立法原意和司法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写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胡容容 LNoU3QM0Fzt3+lZVoSSU75G0RM6qsSOE19jC3Y2a8O85faSYdwhMGDlghMWNai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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