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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电子合同及签名的真实性认定
——某某振兴公司诉马某祥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92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某振兴公司

被告:马某祥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6日,马某祥向某银行天津分行提交了贷款申请,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天津分行向其提供借款18800元。2018年6月26日,某银行天津分行依约向马某祥发放了借款,马某祥未依约还款。2018年11月23日,某某振兴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向某银行天津分行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了马某祥所欠款项,但马某祥未偿还代偿款项,某某振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马某祥支付代偿借款本金18800元、利息463.55元;(2)马某祥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以19263.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马某祥支付律师费800元;(4)马某祥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马某祥不承认其签署了《借款合同》,认为电子签名不是他本人签名。

【案件焦点】

当事人不认可电子合同及签名,法院如何认定其真实性、有效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祥与某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某某振兴公司与某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银行天津分行依约发放了借款,马某祥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还本付息。马某祥虽对借款一事不予认可,但其承认因个人原因退学,学校不退还其学费,故没有还款,印证了该笔借款由其本人使用的事实。某某振兴公司作为保证人在马某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代马某祥偿还了在某银行天津分行的借款本金、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某某振兴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即与马某祥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马某祥应负有向某某振兴公司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故本院对某某振兴公司要求马某祥支付代偿本金18800元及利息463.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马某祥没有及时向某某振兴公司偿还代偿款项,给某某振兴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因此,某某振兴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其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外,还应当包括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对某某振兴公司要求马某祥自其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代偿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某振兴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一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某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振兴公司偿还代偿借款本金18800元、利息463.55元并支付利息(以19263.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某某振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电子合同是基于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应用程序进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生成并签订的一种新型合同。近年来,因电子合同具有的便捷性、快捷性使其备受推崇,以此引发的电子合同纠纷也大量出现。相当多的合同当事人(被告)表示没有签署过涉案电子合同,理由为合同中的电子签章不是其本人的。本案中,被告虽对借款一事不予认可,但其承认因个人原因退学,学校不退还其学费,故没有还款,印证了该笔借款由其本人使用的事实,使法官形成了内心确信。但是,抛开本案的特殊情形,由于电子签名无法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其真实性,因此法院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同一性)、可靠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是审理该类合同纠纷的关键点,亦是就国家颁布电子签名法后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向公众予以充分释明的必然要求。

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纸质合同的显著特点表现在合同签订过程、存储介质、签名方式等方面。法院需要通过以下方面对电子合同进行严格审查。

一、严格审查电子合同的签署平台

因目前电子合同的签订大多基于手机APP 或者小程序等签署平台进行操作,就合同供应者而言,不仅需要审查其民事主体资格,更需要审查其提供的签订电子合同的APP软件名称或者其他应用小程序的开发是否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专属使用的证明,以此来确保合同签署平台的可靠性。

二、严格审查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

传统纸质合同的签署过程主要通过确定合同文本记载的各项内容来还原合同双方签署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电子合同的签署网络和签署平台不再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处于同一时空,这就必然要求对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审查更为严苛。故进一步就需详细审查签署平台的签订流程,即电子合同生成的具体过程。针对签订合同的客户而言审查其是否通过本人手机操作,是否自愿将个人信息上传认证(姓名、电话、公民身份号码)以此判断签署电子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针对电子合同提供者就需要详细阐明签署平台如何运行,证明双方在每一步流程中需要做何操作并达成了何种合意,而相应的流程可以通过其技术后台进行分解操作,还原合同签署过程的详细界面。

三、严格审查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审查较传统纸质合同特殊的原因在于依附的介质不同,其依附于网络平台存在的不稳定性就决定了电子合同被篡改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篡改的痕迹很难被发现。故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需要在其生成、存储、传递电子数据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方面进行审查。

事实上,一份电子合同最终签署成立并认定生效涉及的不单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包括诸多第三方,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即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为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证明的活动,包括签名人身份的真实性认证、电子签名过程的可靠性认证和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认证三个部分,涉及数据电文的生成、传递、接受、保存、提取、鉴定各环节。

就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而言,一旦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前书面授权或通过签署平台电子授权同意对其个人信息(通常包括姓名、手机号和公民身份号码)进行认证并通过认证,CA机构向其颁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即数字证书后,该当事人就像在网络世界中获得了身份证一样具备了签署电子合同的能力,电子签名亦具有了专属性。

而电子合同存证、查验技术服务平台,亦能满足保证电子合同的原件形式要求。哈希值检验方法是特征值检验方法的一种,是一个能有效解决电子数据真实性保障问题的信息工具,其就像电子数据的“指纹”一样,不同的电子数据所对应的特征值也有所不同,故可通过对比同一电子数据前后两组特征值的方式来判断该数据在取得特征值的两个时点间是否存在更改。通过这一技术保证电子合同有效表现所载内容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完整未被篡改,在实操中,通过比对初始的哈希数据指纹是否一致可以鉴别电子合同是否为原始电子文件。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哈希值检验方法的程序规范,对于应何时进行哈希值检验,以及哪些电子合同中的数据应当进行哈希值检验等程序问题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邢娅莉 范志云 NMQUXbAwJljD/STPEHi1CJYROsQPoJJa8QlBzIvHkQXe/5rdtq6SBcIDjE1yew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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