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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非一般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某银行大丰支行诉广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29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

被告(上诉人):杨某1 杨某2 谭某荣

被告:广某公司 潘某香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4日,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贷款人)与被告广某公司(借款人暨抵押人)、上诉人杨某1(保证人)、潘某香(保证人)、上诉人杨某2(保证人)、上诉人谭某荣(保证人)签订《企业最高额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不超过柒佰万元,7000000.00……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保证担保……抵押人同意以位于大丰市开发区科技孵化园、房地产权证书(编号)为大丰房权证大中字第2009××××号厂房,位于大丰市开发区科技孵化园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为大土(开)国用(2009)第004号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贷款人在就该担保物实现债权前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予抗辩……”2012年8月7日,被告广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及土地他项权证。2012年8月7日,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按约将500万元贷款发放至约定账户,被告广某公司向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利率为6.75‰,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7月4日。2014年12月8日,被告广某公司结算了2014年9月20日前的利息,后期利息未能按约偿还。2015年4月3日,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15年4月23日,大丰法院作出(2015)大商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后经法院执行,将位于某科技孵化园1幢、2幢房屋及位于某科技孵化园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获得拍卖款5040000元。2017年11月1日,扣除各项款项后被告广某公司尚欠原告欠款本金914809.95元、利息1832241.5元。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以挂号信方式分别向上诉人杨某1、杨某2、谭某荣及原审被告潘某香邮寄了《催收通知书》。其中,收信人为杨某2的因拒收退回,收信人为谭某荣的因地址不详退回。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8年8月7日。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广某公司作为债务人为案涉债务提供了物的担保,因合同中未对实现债权的顺序进行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某银行大丰支行应当优先就广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原告某银行大丰支行在未知抵押物是否可以全部清偿案涉债务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该行为是对自身拥有的诉权的合理使用,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知,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期间,在此期间债权人需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即会导致保证人免责。本案中,债权人某银行大丰支行在保证期间内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积极行使,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最后,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是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它作为一个整体对案涉债权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债权人向担保合同中的任何一部分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其效力应自然及于整个担保合同的其他部分。债权人某银行大丰支行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首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行为,其效力应及于其他保证人,应视为向其他保证人亦主张了债权。综上,原告某银行大丰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故案涉债权并未过保证期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广某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大丰支行借款本金914809.95元及利息1832241.5元,并承付借款本金914809.95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杨某1、杨某2、潘某香、谭某荣对被告广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某1、杨某2、谭某荣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杨某1、杨某2、谭某荣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贷款人在就该担保物实现债权前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予抗辩。该约定表明,被上诉人在实现担保物权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实现担保物权为前提。由此,本案的保证期间应从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开始计算。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3日向大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债务提前到期。故本案的保证期间应当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上诉人虽于2017年4月17日向各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但已过保证期间。由此,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杨某1、杨某2、谭某荣及原审被告潘某香的保证责任免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债权未过保证期间,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杨某1、杨某2、谭某荣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维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被告广某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大丰支行借款本金914809.95元及利息1832241.5元,并承付借款本金914809.95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被告杨某1、杨某2、潘某香、谭某荣对被告广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某银行大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在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前,担保物权的实现需经一般诉讼程序实现,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首次在特别程序一编中确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至此实现担保物权突破一般诉讼程序,可适用非诉程序得以实现。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作了详细规定。

在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原告某银行在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首先选择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以实现债权,然而实现担保物权获得的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后,再次选择一般程序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偿还剩余债务,但因其未能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涉及一个问题: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特别程序,也可以选择一般程序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关义务,该类案件的特别程序是否系一般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并非一般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首先,法律未明确立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一般程序的前置程序;其次,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只有符合条件的物权案件才可以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如果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认定为一般程序的前置程序,则会增加审核程序,浪费资源,其与特别程序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设立目的背道而驰。特别程序仅赋予当事人一个选择权,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也可以选择担保物权案件一般诉讼程序。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朱丹丹 YUfMKzQFdTocGa/QkRqOQP1RRgVwrfA6NRL0ReQSpMkUG4CkOJN4oix45aZCq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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