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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联法规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

适用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即从事证券活动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从事证券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也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在关联其他法条时,与《证券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的可以参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 L0/UUuUOLdORsgGtJ+b2c7XxajkUAm24G31gbh72f+FaElUn+UqFZPhkavGX+C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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