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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关联法规

《证券法》第19条、第41条、第160条、第161条、第169条、第170条、第188条、第221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6条、第5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第81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8条

适用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本条较2014年《证券法》有较大修改。首先,将“股票”修改为“证券”,扩大了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买卖的对象;其次,本条将“资产评估报告”删除,缩小了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再次,将“上市公司”扩展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使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对象扩大,规制的范围更加完善;最后,本条第2款中增加了相应内容,将限制买卖证券的时间提前至实际开展工作之日,延长了禁止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买卖证券的期限。上述修改使得规范更加严格、科学,并能对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买卖特定证券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适用本条,应当先明确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本法第160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相关主体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由有关机构进行核准,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则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等。值得关注的是,如何理解本条中“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的“等”的具体范围,即除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包括哪些文件,如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是否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还有待其他有权机构作出进一步解释。

《证券法》第19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8条均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法第41条则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6条、第56条亦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主体,结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予以相应处罚,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关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为限制期,在此期限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设此限制的原因在于为上市公司服务的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有机会掌握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无法知悉的重要信息。如上述机构和人员在限制期内从事相关股票交易,不仅会造成利益冲突,对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来说也有失公平。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业规定、勤勉尽责地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对广大投资者负责,不得违规在限制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谋取不当利益。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此类案件一经发现,必将严肃查处,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HMcGq5OF28jZI8q+qE0vTKIbJboglax5WrMnGK3O0Wf2EAEB7SPzaOqShb9Ni4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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