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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交易方式】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42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第2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二

适用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证券交易方式。

相比于2014年《证券法》,本条内容未作修改。所谓集中交易,主要是指证券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来实现成交的方式,在集中竞价的交易环境下,交易价格通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而形成,证券交易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实现成交,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都可以采用集中交易,集中交易是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最典型的交易方式。此外,该条还规定了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可以采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指的就是非集中交易的方式。

结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此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一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第2条明确界定了集中交易方式的范围,“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所谓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所谓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所谓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所谓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所谓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的交易制度。 jzgT7uMVNAy7dLWUbyJo7bX7N3t4Xu0/NT/9BCPZG5p31yvIYhSzkQ99PxfNTY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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