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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情况备案】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关联法规

《证券法》第26条、第31条

适用精解

本条是对股票发行情况备案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情况时,至少要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审查股票发行结果。第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审查股票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适用本条时,首先,应当明确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发行股票必须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以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进行,《证券法》第26条规定了代销和包销两种承销方式的区别。其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时应当备案,那么就必须先知道这个期限是多长,根据《证券法》第31条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所以,发行人得与证券公司在此法定期限内约定证券承销的期限,并于到期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T5hq/iaYOAy4WknjPSVUBqIBQdOGHX6rFU6CKZnPfemwPdmKfWSpNFGzEemN2e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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