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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关联法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53条

适用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股票发行失败,包括发行失败的判断标准和发行失败后的返还。只有采用代销的方式发行股票,才有可能发行失败;采用包销的方式发行的,不存在发行失败的问题。

如果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且投资者认购股票不足拟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七十,即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含息返还股票金额。这既是对股票发行提出的要求,也是对股票发行人的保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53条对发行失败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可见该制度的必要性。 sVNeFnNECVbdY3RvC2OfItNJnFyHCEjjEdeyYb1B/76X/uvQOeyqO5fAno2+Bi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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