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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26条、第127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条

适用精解

本条是对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规定。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发行价格的确定关系到发行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三方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股票发行后在市场上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我国股票都是采取溢价发行的,这就是说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金额确定。溢价发行股票的,在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中,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利益往往是相互冲突对立的,发行人都想将价格定高一些,而承销的证券公司总想把价格压低一些,其结果往往由双方根据发行公司的自身素质(包括行业前景、盈利水平、市场竞争地位等)、同类公司的市盈率水平、主承销证券公司的信誉和经验以及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等条件讨价还价而形成。这样的价格机制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形成的价格比较公平,既能满足发行人的需要,也符合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就是溢价发行。但溢价发行也应当遵守《公司法》第126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即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如可以采取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 XPALpTZW22yCPA1zZMJwNQHkHC68BGtqgsZCxvUGVvyaiSivs1hfoSqLMIYmgz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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