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184条;《公司法》第87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
本条是对如何确定承销机构所作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商事活动,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依法采用由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发行证券,但是具体由哪家证券公司承销,直接关系到发行人的发行费用、发行风险等经济利益,从发行人的角度来说,应当由发行人自主决定。
关于证券公司承销证券需要遵守的规定由《证券法》第26条、第28条、第29条作出,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承销应当适用《证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法》第87条规定了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但这与发起人自主选择证券公司并不矛盾。关于发行人和进行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具体承销方式及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