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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法发行证券的责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关联法规

《证券法》第93条

适用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违法发行债券的法律后果。相比于2014年《证券法》有以下三处修改:首先,本条将原条文中的“核准”都改成了“注册”;其次,在原条文的“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增加了“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态从连带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最后,增加了在法定情形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的规定。

本条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处理措施。其具体违反规定的类型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参见以下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93条规定了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证券发行过程的不同环节中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或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其后果也不相同。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证券上市交易前发现的,会要求暂缓或者暂停发行甚至撤销注册;在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证券尚未发行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发行;证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权威案例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核心观点: 上市公司为达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属于违法发行证券。

裁判摘要: 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属于违法发行证券,应受相关证券法律规制;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在此种情况下还要受刑事法律规制,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案例评释: 本案是创业板欺诈退市的第一案,不仅在资本市场上具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在法律适用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本案中涉及的财务造假行为是资本市场的痼疾,需要严厉打击。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中,要注意区分在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的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其次,追究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行为,要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最后,要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在办理的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了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了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9mGy3Xa+WemPiIh9eS8yUA+WoSlRjhAGrcH/0lA68qwc2uwTJcXsqk9aKSGnUh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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