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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开发行信息的公开与保密】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关联法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49条、第50条、第51条;《证券法》第82条、第85条;《刑法》第180条

适用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证券发行前募集文件的披露和相关信息的保密。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应当依法公告,公告前不得发行证券。在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均应当保密。

具体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地点披露信息,需要参见关联法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49条至第51条的规定。如果发行人未能及时、公平地公开证券发行有关信息,或者非法泄露有关信息,其法律责任的确定方式可以参照《证券法》第82条、第85条和《刑法》第180条规定,分别确定应当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 GYhI+CgO7AsV0PNd7NvXucIwHfCsP3iL2rVcdX2hCoyPk08o2UaQe0pbxiYmG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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