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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分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依照前两款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关联法规

《证券法》第9条、第15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1条、第32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二

适用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证券发行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分工。

本条相较于2014年《证券法》变动不大。首先,本条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注册,并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其次,本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等为审核机构,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审核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等要点。最后,本条规定了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的各项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表明国务院可以规定除证券交易所之外的机构负责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审核,如全国股转系统。

适用本条时,应当结合本法第9条规定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其取代了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核准制,公司债券也因此进入“注册制”时代,即由市场取代监管者对证券投资风险进行评判,购买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其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应当结合本法第22条、第24条适用。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亦有相关规定,其提出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及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等。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结合本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

最后,为营造公正透明的证券市场,本条第3款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接受其馈赠或私下接触,也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等。 XKqh6Mi+ztpsBeTFuv9D+uhC4sOzjWTT4gGMLiIlGaD9Wz4Es7qwQoJLfrw5k5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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