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6条、第34条至第4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12
本条是关于发行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的制度,内容未作修改,维持了2014年《证券法》的原有规定。
本条属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发行股票的信息提前披露制度,体现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发行人首次申请发行股票的监督。在适用本条时,应当主要参照2020年与新《证券法》同时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其第34条到第48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程序、条件和具体要求。而在具体实践中,也需要适当参照各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具体股票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