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20条、第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21条、第22条
本条规定的是公开发行证券所需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条规定属于委任性法律规范,授权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对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进行规定。
这些部门和机构分类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则,以便统一报送文件的类型、方式和格式。例如,关联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可以明确需要报送文件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