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证券法》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5条、第182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二
本条规定的是公开发行债券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
本条相较于2014年《证券法》修改较少。首先,本条规定了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等。其次,本条规定了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接着,本条删除了“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内容,体现了在公司债券的发行中投资者看重的不是资产评估报告而是信用评级报告这一事实,更加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实际情况。此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条规定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指的是主管企业债券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适用本条时,应当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概念有所了解,结合本法第9条、第15条,明确“公开发行”的含义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本条第1款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可见,为了适应监管需要,本条授权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10条则规定了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并在第182条对保荐人违法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此外,还可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等进行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