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至第16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一至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12条、第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创业板首发并上市业务办理》四(一)(二)
本条规定的是公司发行新股时需要报送审查的文件。随着证券发行由核准制改革为注册制,本条也作出了相应修改,发行人无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文件,应当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此外,招股说明书可以由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替代;且不再强行要求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如果实行承销的,才需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
本条规定属于对发行新股程序事项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对这一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在实务中,这些关联法律法规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针对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期先于招股说明书而造成的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中国证监会的指引指出,招股说明书应当包括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的预告信息;如果必要,还需要补充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季度财务报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出具专项声明,以保证审计截止日后公司财务情况信息的充分真实披露等。
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以指引的形式为在科创板、创业板等上市的公司分别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报送文件目录。公开发行新股规定的主旨在于明确公司发行新股的资格和条件,并规定了审核标准,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充分披露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的信息,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而不是代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