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7条
本条是对公开发行法定证券的保荐制度及保荐人职责和资格认定的规定。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桥梁,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
本法条从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荐人的职责及保荐人的资格认定三个方面对保荐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适用时应当注意的关联法规是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修订通过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的是保荐人的注册制度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可以参见《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另外还需注意,证券保荐制度在不同上市板块对保荐人的规定是否有所不同,若不同,则须依据具体的上市管理办法适用本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某擅自发行股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
核心观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
裁判摘要: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案例评释: 该案是刑事案件,该案中,被告人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股票、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在刑法领域明晰了违法发行证券的责任。相对应地,《证券法》第15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明确了债券发行人所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结合其他各条完善了债券发行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在该案中,尤其要注意《证券法》第12条第2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债券发行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