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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分业经营】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8条

适用精解

本条相对于2014年《证券法》,在内容上未作修改,规定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在适用本条时,可以与《保险法》第8条关联理解,即分业经营原则广泛存在于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等领域中,另外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在具体适用中,除了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分业经营是现代国家金融业发展的显著成果之一,其目的是构筑金融防火墙,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同时可以加强监管,保证效率。 cPfw0bbuZH91Q7tXGtkuRXlNOm2iN8uaPFUial7tGPyl22/FaEeVEyF8Vceaf8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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