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第50条、第53条、第55条、第192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15条;《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3条
本条相对于2014年《证券法》,在内容上未作修改,规定的是证券活动的活动准则,分别是守法原则和反欺诈原则。
因为本条是对于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总体原则的规定,故在实践中不能直接适用,应当优先适用《证券法》中对本条内容“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定的具体条款。在具体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本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含义是否应做广义的理解,依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应当对守法的客体作扩大解释,即应当包括规章以及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二是适用本条对欺诈、内幕交易等证券活动进行处罚时,应当关联《证券法》第50条、第53条、第55条、第192条的具体规定分别适用。最后,本条作为证券活动的总体原则性规定,必然会体现在《证券法》效力之下的诸多规章中,如《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3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