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访谈中46个家庭多样化的家庭结构向我揭示了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这样的分类模式的不足之处,我需要找到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来解释这种多元化。在这一过程中,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一书给了我很大的启发。阎云翔所提供的研究中国家庭新的理论模式强调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首先,过去在许多社会里仅仅作为一种生产与再生产的社会制度的家庭,如今逐渐演变为私人生活的中心以及个人的避风港。其次,在家庭成为私人圣地的同时,家庭内部的个体成员也开始了自己独立的私人生活,因此,私人生活一词便具有了家庭与个人的双重含义。”(2006:11)在这样一种理论指导下,阎云翔在考察中国家庭与私人生活过程中采取个人中心的民族志方法,得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主题:(1)作为独立主体的个人的出现与发展;(2)国家在私人生活的转型以及个人主体性形成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2006:19—20) 。这两个主题打开了对中国家庭研究的新思路:在理论上,这一思路可以打破有关家庭是经济合作单位的局限,也可以突破核心-主干-联合这样的分类体系,而是站在个体的角度来思考家庭的变迁;在方法上,这一思路打破了分析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的局限,以个体为中心,展开对家庭的分析,启发我重新思考个体、家庭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
个体的崛起、个体化、个人主义等词汇就这样进入到了我的研究视野中,与我之前对于家族主义在中国衰弱的印象契合起来。
家族主义(Familism)这个词在英文词典中是没有的,是葛学溥(Daniel.H.Kulp)在研究中国华南的乡村生活时创造的一个新词。他认为,家族主义是一种社会制度,所有的行为、标准、思想、观念都产生于或围绕着基于血缘聚居团体利益的社会制度。家族是所有价值判断的基础和标准,一切有利于家族的事务、行为,都会采纳、推行,而反之,就会被视为禁忌,加以修正和限制。村落所有的其他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社会控制、宗教信仰、亲属制度都是围绕家族主义这一核心的[1925(2006)] 。
后来的很多学者在对比中西方家庭体系和家庭制度不同时,都注意到了家族主义这样一种结构机制的存在。贝克(Baker)认为,在西方,家庭作为一个组织其存在主要是为了个体能被抚养长大和成为一个社会成员进入世界创造良好的环境。而在传统中国环境中,与其说家庭能够存在是为了支持个人,还不如说个人存在是为了延续家庭(Baker,1979:26)。伊斯曼(Eastman)认为中西方抚育孩子的目的是不同的。在西方,父母抚育孩子是为了使孩子成为一个独立的、自我实现的成人……在中国,儿童作为个体被珍视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命运会展示他们独一无二的潜能,而是他们,尤其是儿子,将会有助于田地工作的价值。儿子将会延续家庭的姓、养父母老、操办后事。所以,家族主义“familism”对中国人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一种评价所有的观念和行为是否有利于家庭福利的体系(Eastman,1988:16)。桑顿认为(在中国)家庭被看作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个体的利益被放在大家庭的利益之后。老人得到充分的尊重,他们的权威凌驾于年轻的家庭成员之上(Thornton,1994:2)。家族至上的价值观念就是家族主义。所谓家族至上,就是家族利益高于其他利益,重于其他利益,亲族联系重于其他一切联系。以家族至上作为导引家族成员思想、感情和行为的最高准则,作为最高的价值尺度,就是家族至上的价值观(杨知勇,2000)。这一系列的文章都说明,一般认为中国的家庭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当两者相冲突的时候,以家庭利益为重。而这一原则之所以能够在中国执行,是因为中国盛行“家族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家族主义是中国人的中心价值(刘创楚、杨庆堃,1989:179)。在西方体系下,人们不会将家庭看作是一个终身可以依靠的组织;而对中国人来说,家庭是一个世代延续的形式(刘创楚、杨庆堃,1989:46)。
也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来阐述家庭主义:在当今世界上,从家庭和个人关系的角度上来说有两种代表性的文化:“人本位”和“家本位”。所谓“人本位”是说在个人和家庭的比较中更重视个人,强调个人的生存、个人的利益、个人的意志、个人的发展、主张人的个性和独立性,以家庭服从个人。在西方社会,大多是“人本位”。“家本位”不同,它在个人和家庭的比较中更重视家庭,强调家庭的利益、家庭的生存、家庭的意志和家庭的发展,以个人服从家庭(潘允康2002:377—378)。
潘允康把家庭本位与农业经济联系起来,而把人本位与工业化联系起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以往落后的小农经济是以家庭为基本的生产单位,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团体。在生产力低下的小农社会,依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维持生产的,要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生产,个人对于家庭的依赖性强,要服从家庭的利益与安排,“家本位”是适宜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大工业的社会化生产代替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它需要自由的劳动力,需要高度的社会流动,人们淡化了家庭和乡土观念,确立“人本位”的价值取向。换句话说,在一般的规律中,工业化水平越高,经济越发达,越容易实行“人本位”,反之则是“家本位”。了解中国和美国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就知道为什么美国更容易是“人本位”,而中国则是“家本位”的(潘允康2002:378)。
当然,这里的家庭主义和家本位中的家,指的都是“父系、父居、父权”的家。那么这个家是什么时候开始变化的?Jack M.Potter在1979年“文革”后到广东省东莞县增设大队做过三次实地调查。他的结论是三十五年的社会主义集体生活并没有改变旧社会保留下来的基本的亲属关系结构。父系继承制,从夫居制的家庭,以及妇女外婚制,都从宗族村原本照样搬到集体单位。大队的户口登记簿几乎与旧族谱一模一样,土地改革期间,土地按人口分配,可是土地使用权仍由男性家长掌握,家庭成员的收入(工分)仍归家庭的家长所掌握(王松兴,1991)。可见,在改革开放前,家庭主义和夫权制还是维系中国社会的基本亲属关系制度。
个体化的理论与现代性的理论紧密相关。对西方社会而言,无论是在实践还是理论层面,个体化都不是近期出现的。西方社会从乡村向工业的转型,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个体化的过程(Weber,1968),不同的学者对于个体化的表现形式和所起的作用有不同的观点,但都认可这一转变的重要性。滕尼斯强调个体作为一个理性选择主体的存在(Tonnies,1957);涂尔干认为随着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分化,分离的个体才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Durkheim,1984);梅因认为契约主义的兴起割裂了个人与家庭、社区之间的密切联系,人们被引入一种以陌生人之间的个人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Henry Maine)。
有关西方个体化的理论历史,霍华德(Howard)做了非常详尽的介绍和分析(2007),而个体化本身是一个非常多元的概念,学者的理解和运用也是不同的。在当代,个体化理论的主要代表者是鲍曼、吉登斯和贝克(Howard,2007),这三位有关个体化的阐述有共性的地方,也有差异。
对鲍曼来说,个体化是放在结构中来讨论的。简括地说,“个体化”指的是人们身份从“承受者”到“责任者”的转型,和使行动者承担完成任务的责任,并对他们行为的后果(也就是说副作用)负责。换句话说,个体化存在于自治——根据法律上的权利——的建立之中,而不管事实上的自治是否已经很好地建立起来(鲍曼,2002:49)。
吉登斯所讲的个体化在我看来更像是一种可以灵活变动的结构,吉登斯反复提到了解放政治(Emancipatory politics)与生活政治(Life politics),他认为个体化的进程与生活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选择、自我实现是个体化的核心内容(Giddens,1991)。
贝克认为个体化概念描述的是有关社会制度以及个体和社会关系的一个结构性的、社会学的转变,所以他强调个体化是“制度性的个人主义”( Institutionalized Individualism ),个体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没有确定的集体身份,如阶级等可以“自然地”“不加思考”地嵌入,而是必须通过选择和决定来体现出某一身份,“过自己的生活”。简言之,个体化正在成为第二波现代性社会自身的一个社会架构(Beck & Beck-Gernsheim,2001)。
鲍曼、吉登斯、贝克的特定个体化议题可以被视为对流行的个体化的新自由模型的批判和发展。新自由主义经济建立起一个自给自足的个人形象。它认为个人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个人可以从自身出发找到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断提高这种能力(Beck & Beck-Gernsheim,2001)。通过关注个体与社会、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新自由理论以不同的方式强调对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和发展。作为新自由理论的反对者,贝克及其他学者近来的个体化理论强调了一种紧张关系,即一方面是个体对自身独特个性、选择和自由要求的增加,另一方面是这些个体对社会制度的复杂且不可避免的依赖。
现代化本身也不是不变的,它目前已经从第一波现代性进入到第二波现代性。在第一波现代性时,社会是一个线性的结构系统,是反射性的,是在确定的知识体系下,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反映;而在第二波现代性时,社会是一个非线性的、开放的系统,是一个奉献社会,它是自反性的。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说到的在“自反性现代性”或者“第二现代性”中的个体化与以往的个体化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没有温床可以“再嵌入”了——在任何层面上都再也没有了。……对于脱嵌的个体来讲,在他们行走的道路尽头没有重新可以嵌入的前景(贝克,2003)。
将社会成员塑造成个体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但这种塑造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它是日复一日的再塑造的活动。贝克认为,现代化导致一种三重的“个体化”:脱离,即从历史的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脱离(解放的维度);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去魅的维度);以及重新植入——在这里它的意义完全走向相反的东西——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贝克,2003:156)。
阎云翔总结个体化命题中的三个主要观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第一个是吉登斯说的“去传统化”(detraditionalization),或贝克所指的脱嵌(disembedment)。个体日益从外在的社会约束中脱离出来,这些约束包括整体的文化传统和其中包含的一些特殊范畴,例如家庭、血缘关系和阶级地位。所以,社会变得更加分化和多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和社会群体就不再发挥作用;如果它们能成为个体可资利用的资源,传统和社会群体就仍然重要。在我看来,主要的不同在于,个体不再相信他们应该为保持传统(例如维系家庭血脉)而奋斗;相反,个体选择一些传统来为他们自己的生活服务。
第二个特点是鲍曼所指的“强迫的和义务的自主”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Bauman 2000:32)。这个意思是现代社会结构强迫人们成为积极主动和自己做主的个体,对自己的问题负全责,发展一种自反性的自我(参见Giddens 1991)。这是通过诸如教育体系、劳动力市场和国家监管等一系列社会制度来实现的。通过排除人们寻求传统、家庭或社区之保护的选择,现代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影响事实上在不断增加。这是个体化命题与新自由主义个体化理论分道扬镳之所在。
第三个特点是“通过从众来创造自己的生活”(Beck and Beck Gernsheim 2002:151),意思是倡导选择、自由和个性并不必然会使个体变得与众不同。相反,对社会制度的依赖决定了当代的个体不能自由地寻求并构建独特的自我,男男女女必须根据某些指南和规则来设计自己的生命轨迹,因此他们最终得到的反而是相当一致的生活。这个论点也符合关于现代社会缺乏真正个性的早期观察,例如,在美国社会个体从“有主见的人”到“受人支配的人”的转变(参见Riesman 1989)(阎云翔,2012:328—329)
如果说第一次现代化,让个体从原有的体系中解脱出来,嵌入到新的体系中去的话,那么第二次的个体化的真正含义是:个体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已经无法重新嵌入到某个体系中,而是只能依靠个体的判断和选择,来决定自己的命运。简言之,个体化正在成为第二现代社会自身的一个社会架构。
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体化与个人主义并不等同。贝克明确指出,个体化不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精神分析学家使用的一个术语来描述变成自主个体的过程,而个体化是描述社会机制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在结构上和社会学意义上的转变的一个概念(Beck & Beck-Gernsheim,2001:203)。这一区分是很重要的,可以解释个体化的结果不是个体不再依赖他人,而是变得更加重视和个体关系的互动。正是因为个体从体系中出来了,因此在具体的决策中,个体需要和他人协商、妥协,或者争取他人的支持,才能达到目的(Beck & Beck Gernsheim,2001:204)。也正是因为在这一层面上产生个体化,因此,个体化并不一定产生一个“自私的社会”。个体化的文化一方面培养了关注自我的文化,但是另一方面也的确培养了他们自己的利他主义的道德标准。作为一个个体并不排除对别人的关心。实际上,生活在一个高度个体化的文化里,意味着管理和组织你的日常生活时你必须拥有社会理性,能够联系他人懂得奉献自己。在旧的价值体系中,个体往往必须服从集体的模式。……考虑自己同时为别人而活在形式上曾经被认为是矛盾的,但却揭示出他们内在的本质联系(Beck & Beck Gernsheim,2001)。
家庭,作为集体的一种单位,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同样被不断重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在个体化的进程中发生了改变,这一过程既发生在西方世界,也发生在已经进入到全球化体系中的中国。
个体化理论最为吸引我的地方有三点:第一,个体化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强调在全球化和本土化的互动中,每一个地方都一定会形成不同的过程和特征,这就为描述和分析“中国特色”打下了基础;其次,个体化是以个人为基点的宏观描述,一方面关注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强调个人微观的日常生活,微观与宏观的完美结合使得这样的理论特别有力量;第三,很多西欧社会的个体化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几乎我们每时每刻都会遇到、感觉到这种个体化的体验、选择和无助。
贝克在《“自我”中国》的前言“个体化的种类”中强调中国同样在发生个体化,在中国个人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并不是像欧洲那样发生在制度上得到保障的架构中,并基于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之上,而这些权利正是在欧洲第一次现代性期间通过政治斗争所争取到的。相反,中国个体化进程与众不同的恰恰在于一个事实,即,这些目标仍然是斗争的目的,而斗争的结果却尚无定论。
贝克认为,个体化通过多种方式把人们从传统角色和传统束缚下解放出来,如个体摆脱了基于地位的阶级;妇女摆脱了家务束缚和照顾丈夫的“地位命运”;旧有的工作常规和工作纪律形式正在衰退,取而代之的是灵活的工作时间(贝克,2011:235—236)。这些变化在中国并没有完全实现。
贝克强调被解放出来的个体开始依赖劳动力市场,并进而依赖教育、消费及福利国家的管理和支持之类的东西……个体摆脱了传统信念和传统支持关系,却又陷入了劳动力市场的束缚。虽然出现了新的束缚,但个体化的文化却催生了个体自我控制的信念——一种“为自我而活”的愿望(贝克,2011:236)。这些变化同时在中国正在发生。
中国的个体化之所以与众不同,在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都是不同的。在中国传统社会,只有作为道德主体和伦常关系载体的人,并没有作为权利主体和社会组织基本单元的个人(金观涛、刘青峰,2010)。在西方,individual一词指涉个人并作为政治术语的显现始于17世纪。个人成为自然权利的最终主体,个人拥有权利和表达的权利,就成为西方个人观念的核心。所以,西方个人观念也可概括为将人视为“自我代表的个人”(金观涛、刘青峰,2010:156)。个人观念的普及导致个人主义的兴起,所谓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是一种认为个人比社会更重要的思潮。
中国的个人观念的起源显然和这些西方国家是很不同的,个人以及个人主义都是舶来词,有一个被消化和再创造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金观涛和刘青峰有非常精彩的分析,总结起来,他们认为:“1900至1915年主导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是中西二分的二元论。‘个人’、‘社会’和‘权利’等观念,都是在这种中西方二分二元论的意义结构中被接受的,他们只在公共领域有效,而不能进入家族、家庭等原由儒家意识形态规范的领域。这就造成了个人观念在引进中国之初,与西方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个人观念有结构性的差异。在西方,个人作为权利主体是在公共领域和私领域普遍成立的。但在中国,个人权利主要是在个人参与公共事务(如参与政治、经济、教育等活动)时才有效。在处理私人关系时,特别是家族内部事务,个人权利观念与儒家伦理出现矛盾,儿子对父亲并不能讲个人权利,在亲戚和朋友之间谈个人权利亦是十分可笑的事。”(金观涛、刘青峰,2010:161)
“新文化运动中,随着中西二分的二元论被抛弃,全面批判儒家伦理,使得本来主要在公共领域有效的个人观念一下子进入家族(家庭)和私人领域,个人观念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都确立了其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个人观念开始和西方一致。“1919年后对西方个人观念的重构,是由两种相互矛盾的动力所推动:一方面,新知识分子颠覆了儒家伦理是家族和个人事务的最终根据这一传统,他们认同个人是先于家庭和社会的存在,在这方面接近西方自由主义。但另一方面,既然个人独立已成为现代常识,那么激进派新知识分子就会用这一现代常识来考察包括个人权利在内的所有新观念的意义”。结果由于经济条件的不同很难保障权利的平等,考察的过程中,认定个人权利是有阶级性的,“这样一来,社会契约论便丧失了基础”。“新文化运动以后,当代中国的个人观念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个人观念,我们称它为一种‘常识的个人观’。……与西方个人观念最大的不同在于:权利不再是个人观念不可或缺的核心,或者说个人不是用权利主体来界定的。”(金观涛、刘青峰,2010:168—173)
正是由于这种基础不同,在改革开放后,缺乏个人权利和隐私内容的常识个人观念被接受,但它们只是在工具意义上被中国人接受的,而不是从个人自主性这一最终价值推出的。
有意思的是,公共领域压制了个人权利,但是在私人领域,主要是在家庭中,也许恰恰是从个人自主性出发的,从个人权利的强调出发。
中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个体化的角度来看,我们经历了两种转型:首先是把个人从家庭中脱嵌出来,再嵌入到集体体系中,在农村是公社、小队等体系,而在城市是单位。其次,是把个人从集体中脱嵌出来,这次社会不再强迫个体进入某个体系,而是让个体选择如何生活。与上文所说意义接近的个体化实际上是从第二个转型开始的,也就是说从改革开放开始的,因为在上一阶段的再嵌入是目标明显的,几乎没有个体的选择;而在第二个转型中,个体选择才有了意义。因为本文关注城市的个体化,所以,主要以城市的情况来加以解释。
我们来回顾一下个人在集体化时代的生活。毛泽东时代,政治全能主义把个人从家庭里拉出来,投入到集体中,让个人为整个国家的社会理念而奋斗,因此,对个人而言,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制度几乎都是铁板一块的。集体制度不仅给个人提供了“铁饭碗”,而且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保障:国家补助的住房、教育、医疗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单位制度传承了很多原来家庭的功能。对于那些在单位生活的人们来说,“以厂为家”“以单位为家”的口号一定不会陌生(李汉林,2004:59)。单位,似乎和家具有同构性的特征。首要的一点,单位的边界和家一样,也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次,在单位中人们可以比较容易地观察到,单位和家一样,也是一个功能多元化的事业组织和社群。……再次,人们在单位中也可以观察到家庭这种“父为子纲”的影子(李汉林,2004)。在吃大锅饭的时代,个人没有什么选择,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担忧。
从个体来讲,一个个体在城市出生大约半年以后,就开始跟随母亲到单位的托儿所或街道幼儿园“上班”;到了上学年龄,就到指定的学校上学,学校不收钱或收非常少的钱,然后一直到初中毕业;能够往上读的就往上读,读不上去的,就通过国家分配,进了单位后,一切的事情都有单位在背后撑着。结婚的时候,单位开单身证明才能结婚;生孩子的时候,单位会有补贴,还会有专门的人来看望你,你的孩子进单位或街道办的托儿所;你碰到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向单位反映,包括你的配偶和别人“好”上了,单位也会帮你处理……总而言之,你的生活和单位紧密相关,能不能进一个好的单位对个体人生的“幸福”来讲几乎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斯坦福大学社会学家魏昂德(Andrew Walder)将这种福利体制下个体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种“组织化的依赖性”(参见Walder 1986)。
随着改革开放,单位系统开始逐步瓦解,计划经济条件下存在的“组织化的依赖性”近乎荡然无存,对个体的稳定和福利也随之变得不确定了。
不再有大锅饭可以吃,改革开放的一个核心词是松绑,给企业松绑,给个人松绑。所谓的给个人松绑实际上就是让个人成为个人,人生的每一步都变成了可以选择的。
当前的规则是,个体的人生在未成年之前由父母选择、决定,成年后由自己选择决定。一个个体的出生不再像以前一样是父母到了一定的年龄自然而然结婚生子的过程,而是父母通过事业和家庭平衡的考量后的一个选择结果;出生后,进哪一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都是父母衡量了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后的决定,虽然,中国理论上按照区域决定就学,实际上,在大城市,择校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读文科、理科还是高中毕业就工作,读哪个大学,本地还是外地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父母经过现实的考量后的决定。成年后,要不要结婚,要不要生孩子,要不要工作,在哪里工作……对放牛娃而言是必然的人生环节,在今天,每一个环节都可以选择要或不要,这样做或那样做,而每一个选择都会把人生引向一个不可知的方向。
贝克强调的个体化对个体而言的一个巨大转变是“过自己的生活”,而这一点越来越成为今天中国年轻人的信条。“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几乎成为每个人的口头禅,甚至,这一句话还有好几种流行改法:1.穿别人的鞋,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追吧!2.穿自己的鞋,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西欧社会中的个体化在今日中国同样也成为了一种熟悉的场景。
在社会的快速转型中,中国的私人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主义虽还未举起旗帜,但是已经切切实实地影响到了中国人的生活,尤其在家庭领域更为明显。阎云翔教授在中国东北农村的研究证明了在年轻一代中个体化的进程导致对独立自主的个体强调,从而影响了家庭的结构;而我在上海的家庭研究中,同样清晰地看到了个人的崛起,并且在年轻一代中已经形成了个体家庭。
从家族主义到个体家庭的转变,也许正是中国家庭从传统到现代的真正转变。如果说以前的家庭是通过家庭利益来组织的,那么今天的中国城市家庭更多的是通过个体利益之间的协调来组织的。家庭的结构、流动都是内部个体利益协商的结果,而不再是个体为了家庭利益妥协的结果。甚至具体的家庭概念都很难再承担孔迈隆所谓的“合作单位(a corporate Unit)”意义,家庭成员对家庭的认同、家庭关系的处理、家庭的经济管理等都出现以个体为单位的考虑,而不再有统一的家庭概念、统一的家庭协调,尤其是对年轻夫妇而言。对家庭存在的目的而言,家庭不再是个体的目的,而成为了个体追求自身发展的途径和平台。对家庭的认同而言,个体不再努力形成一个认同,而是保持各自独立的家庭认同。
但是,中国的个体化和西欧或美国又是存在很大差异的。西欧的个体化建立在福利国家、个人主义和民主文化,而这三点我们都没有或者直到今天都不健全。
首先,福利国家的保障体系保证了个体可以不依赖于家庭或其他人能够生活,并对个体的生老病死都提供了比较完整的保障。贝克强调制度性的个体化是发生在个人已经成为个体,国家曾经提供了社会福利系统,但是现在却在逐渐减少对个体的福利保障的语境中的。但在中国,在个人还没有完全成为个体的时候,国家福利就快速消减,中国的福利保障体系并没有那么发达,个体在某个生命阶段必须依赖他人生活,即使在城市里,成年人能够做到经济上的独立,但是依然很难做到全方位的独立,如育儿需要家人支持,养老需要子女帮助。
其次,个人主义是西方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与个人主义紧密不可分,因此,西方的个体其人格相对独立并追求平等。而中国式家庭主义或集体主义,个体的利益和需求都被集体或家庭的利益需求所决定,虽然这一体系目前正在快速转变,但是其影响依然存在。
再次,民主文化使得个体化有一个宽松的更为广阔的选择领域,并且,个体化本身就是通过民主来实现的。而中国经济体制先于并大大快于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日渐显现,这对中国个体化的进程和方向都有重要影响。某些方面的局限使得个体化在理念上就已经存在一定的障碍。中国的个体从家庭中脱嵌,从集体中脱嵌都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自愿过程,其中有政治运动、国家命令的成分。
以上三个方面将会极大地影响中国个体化的进程,除此之外,中国社会转型之快也将会影响个体化。西方经历了第一波现代性,在个人已经成为个人的基础上进入了第二波现代性,个体化成为一种社会结构。而中国第一波现代性就和西方的不同,在短短的几十年中,我们又进入了第二波现代性,对个体而言,某些个体一直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依然把集体主义看作是人生信条;某些个体进入到第一波现代性中,按照认定的目标前进;而有些个体已经进入到第二波中,面对知识的不确定性,面对风险社会的来临,个体化已经成为了他们眼中的世界。
可以说,在中国,个体化还不是一种社会结构,但是它正在成为一种社会结构,在这一过程中,全球化与中国本土化的纠结自然会继续胶着,“中国特色”是一个需要我们不断观察和总结的概念。阎云翔认为中国的个体化是一种“缺失个人主义的国家管理下的个体化”(State managed individualization without individualism,Yan,2009),而我认为现在断言中国的个体化是如何的还为时尚早,个体化的进程还在继续中,并且依然处于和传统博弈的过程中,远未定型。我想做的就是剖开这一历史节点的横截面,把个体化进程中的一瞬间从家庭的角度展示出来,以便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