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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隋唐五代时期的盐业(581—960年)

隋朝(581—618年)、唐朝(618—907年)和五代(907—960年)共历380年。随着国家重新统一,唐王朝国势日强,曾达到鼎盛的阶段;但而后行政开支日渐窘迫,安史之乱后又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唐王朝国势转衰。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继秦汉之后又一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隋朝统一南北,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分裂局面,为盐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自隋文帝至唐前期所实行的宽松政策,使盐产区的面积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盐的生产方式和技术也继承前代并有所提高。随着中央王朝对盐业开发的重视,食盐产销开始了从无税制到有税制、从非专卖制向专卖制的过渡。

隋唐时期,农业、手工业、工商业的发达和商业的繁荣,推动了盐业的向前发展。据《新唐书·地理志》载,唐代有产盐之县105个,主要分为以江淮为主体的海盐产区、以河东两池为代表的池盐产区、以两川为重心的井盐产区。唐代,海盐生产后来居上,超过池盐生产而在全国盐业生产中占据了主要地位。南起岭表、北至幽州的沿海五道都有海盐出产,而以江南道的“两浙盐”和淮南道、河南道的“两淮盐”最负盛名。

两淮盐区居黄海之滨,海盐资源十分丰富。淮南盐集中出产在扬州的海陵监和楚州的盐城监,淮北盐则散布在河南道的淮北地区。其中,海陵监是唐代最大的海盐监,年产盐60万担;盐城监亦年产45万担,是当时全国的主要盐产场之一。此外,唐代疆域南端的岭南道和北端的河北道,也有海盐的生产。海盐已成为唐代最重要的食盐来源。

(一)食盐产地

唐代有45处以上盐池,主要分布在西北地区,这与当时西北地区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其次是河东、关内、陇右三道,而又以河东道河中府的两池最为著名。

唐代有42个县是海盐产地。从唐代海盐产地分布情况来看,长江以南地区共计16州26县,长江以北地区共计10州16县,前者比后者多10个县,彻底改变了以往北多南少的局面,形成了南多北少的格局。

唐代井盐产地为87处(约750多口盐井)。从分布情况来看,剑南道最多,山南道次之,陇右道和江南道较少。从数量上看,魏晋至隋代有井盐产地28处,与之相比,唐代井盐产地增加了59处。

唐代土盐产地8处,分布于河东道泽州、潞州、朔州、蔚州、大同、横野,河南道郑州管城县,山南道成州上禄县;石盐产地7处,分布于关内道五原县,陇右道廓州、沙州、肃州玉门县、西州前庭县,安西都护府龟兹镇,焉耆都督府。

(二)生产技术

隋唐五代,是食盐生产进入全面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食盐资源的广泛开发、产区的不断拓展、产量的大幅度增长,以及生产技术在前代基础上的成熟运用和推广,均从不同方面反映了生产力的进步。与此相应,生产者队伍不断形成、壮大,其生活、斗争状况也同样体现了生产关系方面的时代变化与特征。唐代盐业生产技术主要分为池盐生产技术、海盐生产技术和井盐生产技术。

1.池盐

唐代以前,池盐基本上都是天然产品,无须人工制取,靠风吹日晒自成颗粒。南北朝时,人工制取池盐技术已见雏形。唐代,池盐生产技术有了突破性的飞跃,盐工们采用并完善了垦畦营种法,又称垦畦浇晒法,改变了池盐“天然即成”的原始方法。垦畦浇晒法,就是人工垦地为畦,将卤水灌入畦内,利用日光、风力蒸发结晶。盐池生产从夏季开始,秋季养制卤水为母液,冬季盘集原盐修滩,春季成畦、整修池内生产场地。归纳起来,其生产工艺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养制卤水。卤水是生产原盐的唯一原料,而卤水的操练大体可分为三步:一是淡水经循序渐进操作,最终成为饱和卤水。淡水均由滩地、壕沟、池塘积蓄而来,再经曲线走水或人工用水斗上提、机械抽取,进入带有硝板、表层为矿硝的畎池,利用风摆浸化,水的波美度即由低到高达到10°Bé—26°Bé,此为三级水、二级水。这一过程所需时间为10—20天左右。二是二级水进入沉淀池,进而提升进入过滤池,除去不溶物、杂质沉淀,过滤、净化即成为一级卤水,所需时间约3—5天。这时候,池水晶莹剔透,银光闪闪,有条件可掺进部分卤井水。三是此水灌入结晶池后,经过太阳蒸发即结晶成原盐。根据气候优劣可采取深卤结晶或浅卤结晶的方法进行。

第二,成畦整池。运城盐池硝板储量颇丰,循环往复,不断生成,厚度大致在1—3.5米之间。它形成于盐滩表层,晒制原盐的结晶畦就建在硝板上面,硝板表面很硬,下面却不是结成一体,而是有蜂窝状的空隙,可以让卤水流入其间,从而灌有饱和卤水。每个结晶池的四角都打有斗窝,即从硝板表面打一圆形的或丁字形的洞直达硝板底层。也可以在畦边建一条1米宽的壕沟代替斗窝。

无论是斗窝还是壕沟,其作用都是在原盐晒制前通过它将饱和卤水灌进硝板,换出质量较差的卤水,俗称换肚子,使畦肚子畅通利水,以保证卤水在结晶畦内顺利生成结晶。待原盐生成后,又可以通过斗窝或壕沟,将结晶畦里残余的水顺利撤到畦肚子里去,以便于产盐。成畦一般在2—4月完成。结晶畦的整体质量,同原盐的产量、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三,出产食盐。每年原盐生产期是在5—8月,去除阴雨期,一年可晒制8—12次,每次结晶过程为一周左右,1公亩(合100平方米)一次大约可生产原盐0.6吨,年公亩可达8吨左右。通常情况下,产盐结束后,一般在农历十月至次年正月进行修滩工程。

垦畦浇晒法,在池盐生产尤其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是中国盐业原始创新的典型,是全国盐业生产的重大技术突破。在100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垦畦浇晒法不仅影响着中国海盐的生产,而且随着文化、技术的交流,影响了世界盐业的生产。

2.海盐

唐代海盐生产处于煮制阶段,主要有取卤、试卤和煎煮等工序。取卤方法又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岭表录异补遗》载:“将人力收聚咸池沙,掘地为坑,坑口稀布竹木,铺蓬簟于其上,堆沙,潮来投沙,咸卤淋在坑内,伺候潮退,以火炬照之,气冲火灭,则取卤汁。”这种方法利用海洋潮汐淋卤,不但节省劳动力,而且因为海水本身含盐,卤水的浓度也会增加。

取得卤水之后,要通过“试卤”来辨别卤水的浓淡。一般的方法是:“取石莲十枚,尝其厚薄,全浮者全收盐,半浮者半收盐,三莲以下浮者,则卤未堪,须另刺开而别聚溜。”(《太平寰宇记》卷130《淮南道》)有的地方方法又略有区别:“江淮试卤浓淡,即置饭粒于卤中,粒浮者,即是纯卤也。”(《太平御览》卷865《饮食部》)通过试卤可测定所取卤水的浓度,确定是否开煎。

在淮南一带距海略远的地方,取卤又分为刮壤、聚溜、沥卤三道工序。刮壤又称为“刺土”,即刮取海滨咸土。方法是在天气晴爽之时,用人力或牛力牵引刺力,把海滨富含盐分的泥土刮松。聚溜即是把刮松了的咸土堆积在铺垫好的茅草之上,使之成为有规距的土墩(或曰土溜)。沥卤是用海水浇灌土溜,使其中的盐分分解出来,卤水经茅席过滤后流入挖于溜侧的卤井。此后开始煎盐。

3.井盐

隋唐井盐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唐代井盐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等地,以四川为主。唐时凿井技术有了很大提高,据唐人杜光庭记述,陵州盐井在开凿时“直下五百七十尺,透两重大石,方及咸水”(《云笈七签》卷119《灵验部》)。另据《元和郡县图志》记载,唐代陵州的陵井(今四川眉山仁寿境内)已深达80丈,合今制约248.8米,富世盐井亦深达250尺,约合78米。井深的增加,使单井产量大增,仅富世盐井就月出盐3660石。

除四川以外,唐代云南的食盐生产也由利用自然盐泉发展到凿井采卤。据唐代人樊绰所著《云南志》卷7记载:“安宁城中皆石盐井,深八十尺。城外又有四井,劝百姓自煎。”同时,云南泸南(今楚雄大姚)、郎赕(今楚雄禄丰琅井)、剑川、丽江等地都已开凿盐井,采卤制盐。唐代井盐生产中,火井煮盐有所增加。《唐书·地理志》载火井县有盐,《舆地广记》卷29载“火井县……唐属邛州,有火井”,并出产食盐。

总之,这一时期的盐业生产技术,与前代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在某些方面,如垦畦浇晒法的成熟、凿井采卤法的发展等,都对后世盐业生产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隋唐五代时期盐业的发展。

(三)盐课与盐法

隋代至唐前期的盐法都很宽弛,很长时期不收专税,更不搞专卖,唐开元时才开始征一点税,这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特殊时期。

据《隋书·食货志》所记,开皇三年(583年),朝廷继开放山泽之禁后,并宣告罢除盐禁,取消盐税,“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海盐也无专税,由盐户以盐作租调上缴,故只提池井,未提海盐)。盐业自由经营,只在销售上和其他商品一起交点“市税”,制盐不纳课,这在过去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表面上说是便于平民百姓使用,其实质是更利于大商人牟利。与此同时,隋文帝还“罢酒坊”,任民酿酤。政策大大放宽,所以得到远近各地的颂扬。

中国历史上食盐的无税无管时期就从隋代开始。隋代的食盐无税政策,只在隋和唐前期的不太长的时间里实行,就中国古代来说,在盐法史上并不占重要的位置。

唐朝沿隋旧制,盐不实行专卖,也不收专税。自高祖武德初,经高宗、武后,直至玄宗开元十年(722年)以前,一个世纪多一点,情况都是如此。河东、关内池盐虽曾设盐使管理(由地方官充任),但也只是为了供给京师官司或边军用盐;有时个别地方(如剑南道最大的陵井)虽零星地征一些税,且税额前后有增,但此系地方税性质,是为以盐利自赡,不是中央统一的政策,盐户情同编户,属州县管辖。

征税制从玄宗开元十年(722年)起到肃宗乾元元年(758年)止,共实行了37年。以后即恢复专卖,唐代盐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食盐的专卖,是在安史之乱后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恢复实行的,最先行于地方。颜真卿抗击安史叛军,在河北首以食盐专卖方式筹措军饷。接着唐中央政府将这一政策推广到其所能控制的全部地区内,特设直属中央的盐铁使主管此事。

当时的首任盐铁使是颜真卿的门生第五琦,他所立的盐法是“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盐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新唐书·食货志》)。盐民停集之地称盐亭,籍隶亭户,即可免杂徭。其他人等制盐,即以盗煮判罪。盐户隶于盐铁使,盐铁使在盐产地设置的机构称作盐院,工作人员称作盐吏,统一以每斗10文钱收购盐户所产食盐,此后一斗盐由10文加为110文,即加价10倍出粜,严禁私自贩运。这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直接专卖制。

第五琦的办法是官自卖盐,这就给百姓带来很多不便:盐官见食盐一时卖不掉,即硬性摊派到现住的各户头上;下乡人员领盐,农户居住分散,供应很难普遍到位,再加上官差不比商人,只收现钱或绢帛,不赊欠、不换购,农民买不到盐,或缺少钱帛,只好长期淡食。长此以往,人民怨声载道。第五琦于肃宗乾元元年(758年)接手管盐,第三年即被罢官,继由刘晏充盐铁使。

刘晏整顿盐政,首先在于选择贤能,知人善任,而不是单纯地强调省官省费。刘晏对场产的大力整理,也抓住了治盐之根本。唐时盐业生产较前代有所发展,产区分布很广,可分池盐、井盐、海盐三大区域。池盐区以历史悠久的河东解县、安邑两池最为著名,当时已不愁旱涝的畦晒之法,为池盐生产技术的一大改进。

刘晏主持盐法采取就场专卖的新制度,国家只掌握头道批发,小批发和零售放给商人去做,这样就革除了过去官运官销时的种种弊病,而畅顺了食盐在城乡的流通。《资治通鉴》卷226载:“(刘晏)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止。”原先盐在运销过程中,“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刘晏奏请朝廷明令:罢州县率税,除加榷盐钱,禁堰埭邀利。也就是盐只在产地寓税于价,国家只收取统一的“产税”,而禁止运输过程中各地乱加“过税”,这样就解除了贩运公盐的商人的额外负担,降低了运盐成本,有利于食盐的正常流通。百姓无复税之累,“盐法之善无过于此”。

刘晏布置缉私有方,在这方面设置专门的机构,谓之巡院。刘晏就场粜盐于商人,任其所止,就便运销,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各地之间尚没有后世那样的“引界”之分,因此不存在越界犯私的问题。但是刘晏对场灶的漏私、商人的夹私,均有设法查缉。据《新唐书·食货志》载:“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

刘晏死后,宪宗元和元年(806年),李巽上任盐铁使,“锐于为治,持下以法,察无遗私,吏不敢少绐”(《新唐书·李巽传》)。他命各州留州钱造盐仓、贮盐,若遇盐价贵,则减价出粜(以220文为常平标准,如市价高于此,便减10文),以便贫民公私不缺。刘晏所创、后潜默多时的常平盐,又稍见恢复。因循权置借以邀利的堰埭,李巽尽罢之22个,以利食盐的正常流通。李巽所收盐利,有时年超过刘晏的最高额600万缗,所增之数达127万余缗。《旧唐书·食货志》载,唐代榷盐“惟刘晏得其术,而巽次之”。

唐前期因袭隋制,设盐监不多,且盐监为司农寺直属机构,所管只是官府产业。至武则天时已开始对盐征税,后一度“卖水”,即由官府出售盐卤,提供给百姓煎煮的办法,体现了官府对资源的垄断。到长安二年(702年),依旧采取征收盐税的政策。

食盐流通自古受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和习俗的影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池盐、海盐两类主要食盐划界行销,并由度支、盐铁二使分掌,除此之外,其他各类盐也有具体的行销区域。

五代食盐实行官营专卖,以权禁制为保障。南方十国中,产盐国多实行专卖制度,而且多沿唐制设立盐铁使或榷盐使。非产盐国则仰仗他国或通过贸易获得食盐,并建立了“盐博斛斗”“盐博绢绵”的博征之制。 7Fny3mZGWNY20MdBoXS//3d/b5p2Kgu99Ev6MeKAc5PBzyascwfIGItwVsvAJg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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