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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盐业(220—589年)

东汉亡后,是三国(220—280年)、两晋(265—420年)、南北朝(420—589年)时期。迄于公元589年隋灭陈统一全国,这一时期共计370年。在这三个多世纪里,中国基本上处于分裂割据、南北对峙的状态。

西晋时期,实行盐业专卖制度,《晋令》载:“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期,主吏二岁刑。”(《太平御览》卷865《饮食部·盐》引《晋令》)东晋立国江南后,沿袭西晋的盐制。直到南朝时期,对盐业控制逐渐放松,实行征税制。《陈书·世祖本纪》载,陈文帝天嘉二年(561年)十二月,大臣虞荔、孔奂“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及榷酤之科,从之,诏并施行”。但其他地区的官私煮盐业有较大幅度的发展,“滨海广斥,盐田相望”(《太平寰宇记》卷95引《吴郡记》),田盐业生产盛极一时。在制盐方面,魏有海盐、河东解池盐、武威池盐、酒泉池盐。《三国志·魏志·卫觊传》载:“夫盐,国之大宝也。”

吴国的海盐业和冶铸业也很发达。浙江是吴国海盐的著名产地,江苏常熟产量也不少。食盐的生产和销售由司盐校尉专门负责,这一点与魏、蜀相同。从当时一些记载看,吴的海盐产量相当可观,且用途极广。如大将朱桓死后,孙权曾赐他盐5000斛,以供丧事费用。可见,食盐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已行使货币的职能。

北魏境内出产海盐,还有大大小小的盐池及放水溉田后池内干结的盐,盐产量极大。《北史·李孝伯传》载,盐的品种有白盐、黑盐、胡盐、戎盐、赤盐、驳盐、臭盐、马齿盐等,分别用作食盐或药用盐。北魏产盐地中最著名的是河东郡的盐池。

据《魏书·地理志》记载,东魏初很重视海盐的生产,朝廷在沧、瀛、幽、青四州(今河北、山东)的沿海地区设盐官,傍海煮盐。沧州有盐灶1484口,瀛州452口,幽州180口、青州546口,每年可产盐20.97余万斛。民间盐户向政府缴纳一定税金后,也可以煮盐出卖。海盐的生产,对东魏北齐经济极有裨益。扩大海盐生产后,仅盐业一项的收入,就能保证朝廷军费和日常开支了。有时用盐税、绸绢折卖粮食,可使仓库充实,一旦有水旱灾情,即能随时赈济。

据《晋书·地理志》记载,东晋南朝时,南兖州的盐城(今属江苏)有盐亭123所,时人以鱼盐为业,乐不耕种。吴郡的海盐(今属浙江),滨海广斥,盐田相望。据晋代常璩《华阳国志·巴志》记载:“临江县枳东四百里,接朐忍。有盐官,在监、涂二溪,—郡所养;豪门亦家有盐井。”由此可见,汉代或汉代之前,云南井盐资源亦十分丰富。

(一)食盐产地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分裂割据的时期。公元220年,汉献帝禅位,曹丕称帝,建立魏国,天下出现分裂割据的局面。至公元589年,隋朝灭陈,统一全国,分裂割据的时间长达370年。对于这个时期食盐产地的记载较为分散,《三国志》《晋书》《宋书》《南齐书》《梁书》《南史》《北史》《魏书》等正史都有所涉及。

魏晋南北朝时期,食盐的种类有海盐、池盐、井盐和岩盐。孙吴时期,对海盐生产十分重视,不仅在西汉海盐产地重新恢复盐官,年收食盐以为军国之用,还在广州的东莞增置司盐都尉,用以统辖南海的食盐生产。

东晋时期,海盐生产的基地主要是浙东诸郡县。晋代顾夷《吴郡记》载:“已分海滨,盐田相望,吴煮为盐,即此典之。”

南朝时,长江北岸南衮州的盐城沿海一带,盐亭星罗棋布,百姓从事食盐生产者甚多。南朝阮昇之《南衮州记》记载:“上有南衮州盐亭一百二十三所。县人以鱼、盐为业,略不耕种,擅利巨海,用致饶沃。公私商运,充实四远,舳舻往来,恒以千计。”

东魏时期,据《魏书·食货志》载,濒临渤海湾的沧、瀛、幽、青四州傍海煮盐,共设盐灶2662口,年产食盐约209702斛。

魏晋南北朝时期,海盐产地计19处。

这一时期的池盐产地,以河东解池最为著名。自曹魏至北周末年,河东解池一直是割据中原的小王朝十分关注的食盐产区,当权者不仅在此设置盐官,而且常驻军队以控制盐池。产量盛时,每年盐利可折合绢30万匹(《魏书·长孙道生附长孙稚传》)。曹魏明帝时(227—239年),甘肃亦开始生产池盐。《三国志·魏书·徐邈传》中有“河右少雨,常苦乏谷;邈上修武威、酒泉盐池,以收虏谷”的记载。魏晋南北朝时期,池盐产地计26处。

巴蜀地区的井盐,在魏晋时期也有所发展。东起朐忍(今重庆云阳),西至临邛(今四川成都邛崃),北到汶山(今四川阿坝茂县),南至越巂(今四川凉山西昌),都分布有井盐产地,据考证主要有临江、朐忍、汉发、南充国、成都、临邛、广都、什邡、郪县、牛郫、江阳、汉安、新乐、定笮、连然、南广、青蛉、晋宁、安汉、涪陵、北井、巫县、狼山、台登、卑水、梓潼等26处,比汉代又有所增长。魏晋南北朝时期,井盐产地计28处;土盐生产分布于仇池、汶山、广平3郡,产地计3处;石盐产地分布于西域地区于阗国昆仑山、高昌国高昌南、龟兹国都城等,产地计6处。

(二)生产技术

三国时期,巴蜀地区的井盐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益州记》称:“官有两灶二十八镬,一日一夜,收盐四石,(色)如霜雪也。”(《太平寰宇记》卷85“陵州·贵平县”条引《益州记》)东汉画像砖《煮盐图》中一灶5锅,此时则为一灶14镬,其煮盐炉灶有了明显的改进。

煮盐炉灶的改进,与使用的天然气燃料有关。西晋张华《博物志》载:“临邛火井一所,纵广五尺,深二三丈,井在县南百里。昔时人以竹木投以取火。诸葛丞相往视之,后火转盛。执盆盖井上,煮之得盐。入以家火即灭,迄今不复燃矣。”《北堂书钞》卷146“盐·斛成二斗”条注称:“《蜀郡志·传》云,有盐井,深数丈,汲水煮之,一斛水得二斗盐也。”天然气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盐的产量,使一斛水从家火煮之成盐二三斗达到成盐四五斗,增加约一倍,有力地促进了盐业生产技术的提高。

天然气,火力相对持久、稳定,利用它来煮盐,不仅可以节约卤水资源、提高卤水的出盐率,而且还可以直接提高食盐的产量约一倍,因此,蜀汉时期利用井火煮盐,是中国井盐生产史上极为重要的事件。当时,井火煮盐主要是在成都附近一带推行,而在稍偏远的“蛮荒之地”,井盐生产技术仍很原始。四川盐源县,原名定笮,自古以产盐著称。《汉书·地理志》载:“定笮,出盐。”《华阳国志》卷3《蜀志》载:“县在郡西,渡泸水。宾刚徼、白摩沙夷,有盐池,积薪,以齐水灌而后焚之,成盐。”这说明,落后的食盐生产技术仍然占一定比例。

海盐方面,南朝淮北地区的基层单位称“亭”,北朝称“灶”。《魏书·食货志》载:“计终岁合收盐二十万九千七百二斛四升。”如果平均计算,每灶年产食盐约78.67斛,日产约0.22斛。汉时,井盐每灶5锅,平均每锅日产0.14斛。以此推测,东魏、北齐时,仍当以柴草为燃料,一灶一锅,其火力较为集中,每灶日产食盐量基本上仍与汉代水平相当。

据郦道元《水经·涑水注》载,河东安邑盐池在魏末齐初时“池水东西七十里,南北十七里,紫色澄渟,潭而不流,水出石盐,自然印成,朝取夕复,终无减损,惟山水暴至,雨澍潢潦奔泆,则盐池用耗,故公私共堨水径,防其淫滥,故谓之盐水,亦谓之为堨水也”,“池西又有一池,谓之女盐泽,东西二十五里,南北二十里……土俗裂水沃麻,分灌川野,畦水耗竭,土自成盐,即所谓咸鹾也,而味苦,号曰盐田”。无论安邑盐池(主盐池)还是猗氏盐池(女盐泽),其成盐都是如同王廙《洛都赋》所说,“不劳煮沷,成之自然”。但是,主盐池“公私共堨水径”,女盐泽“分灌川野,畦水耗竭,土自成盐”,都需要人力维护。“盐田”的出现,反映出池盐生产技术方面的进步。

(三)盐课与盐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南方,只有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政权实行过食盐的专卖制度,大部分时间里由于势力强大的豪族集团的阻碍,朝廷无法顺利地推行食盐专卖政策,而只能像东汉那样对食盐征税。这是中央集权制衰落的情况下出现的必然结果。北方情况比要南方好些,由政府控制食盐的时间要多些。

三国鼎立五六十年,兵祸连年,但食盐实行专卖,因为军国所需实赖盐利,不实行专卖不行。其中曹魏为先导,蜀汉、孙吴亦踵行之。晋易魏,仍主专卖。自从东汉税而不榷以来,食盐专卖制度在这段时间里算是再度得到推行的机会了。当时卫觊镇守关中,这位家在河东安邑、和盐打过交道的明白人,向曹操的谋士荀彧写信说:“夫盐,国之大宝也。自乱来放散,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值益市犁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勤耕积粟,以丰殖关中。远民闻之,必日夜竞还。又使司隶校尉留治关中以为之主。则诸将日削,官民日盛。此强本弱敌之利也。”曹操采纳了这个建议,始遣谒者仆射监盐官、司隶校尉治弘农,在关中实行。这是恢复食盐专卖的开始。

蜀汉盛产井盐。刘备既定益州,即“置盐府校尉,较盐铁之利”,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盐之处设置官员。这些地区所产之盐除当地自用外,也补充了蜀汉政权实行食盐专卖的货源。

东吴有丰富的海盐资源,孙氏也同魏蜀一样实行食盐专卖。在今浙江海盐、江苏常熟、广东东莞等地,孙吴设有管理食盐产销的机构,盐官也称司盐校尉、司盐都尉。

三国盐法大抵如此,都趋重于实行专卖。在盐官设置上,魏蜀吴的制度是相仿的。

西晋统一后,循曹魏旧制,继续实行食盐专卖。《晋令》载:“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主吏二岁刑。”这就是食盐专卖的明证。据《晋书》所记,当时杜预为度支尚书,管财政,乃“较盐运,制课调,内以利国,外以救边”,朝廷以杜预明于筹略,凡其所奏皆采纳。食盐专卖制度的规划整理出自杜氏之手,自泰始初迄永兴末40年间,专卖制度无所变更。连三国之时,食盐专卖一共又实行了百余年。

永嘉南渡,东晋统治者强调“盐者,国之重利”,仍欲依西晋之旧例,维护食盐专卖的原则,故而有禁占川泽的法令。但贵族豪门“不遵王宪”,封略山湖、侵占川泽者到处都有,连打鱼采薪也要“保为家利”,加以垄断,更何况川泽之利中的最大者——煮盐卖盐。因此食盐由官府专卖只是一厢情愿,专卖政策无形中已经废弛,实际上是退而征税而已。

梁末侯景之乱后,腐朽的豪门士族受到了一次扫荡,过去障固山泽的大盐铁主死了不少。这时,继起的陈朝国土缩小,内乱未平,财政非常困难。就在阻力减少和亏空增大的情况下,虞荔、孔奂等在陈文帝天嘉二年(561年),“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及榷酤之科”。陈朝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决定征收海盐税,控制食盐的买卖。这种税数额很大,不同于先前一般的收税,而是属于专卖税的性质。也就是说海盐开始收归政府专卖了,当时是和酒类专卖相提并论,一起订立条例的。实行海盐专卖的陈朝只二十几年就为隋所灭。在南朝的160余年中,盐政实行专卖的历史很短,基本上还是实行征税制。

北魏前期,河东盐收归官管的时间较早。所谓“旧立官司,以收税利”,就是制盐由民(盐户),官收其税,销盐由官,或由商销而税之。盐税(专卖税)很重,盐利大部分入官,商民不能逃税自销。盐的生产是经特许的,官府设有禁私的法令。这应属专卖的性质,而非仿南朝实行征税制。

北魏之后,东西魏争夺河东盐池。西魏据河东时,仍由盐池都将统管河东盐利。北周食盐主要由官府掌控,“凡盬盐、形盐(池盐、井盐),每地为之禁,百姓取之皆税焉”。盐禁下的“税”不是一般的税,而是专卖税,食盐政策是实行民制官销或在重税下商销的专卖制。这种制度一直沿袭到隋初实行食盐无税制之时为止。 PAP5mhirHqmy6n6/EGlxU1Xr8WWgSDrAezr+pNIQLJ7d0G0ri9vQQRmwP9Z1y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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