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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驱动因素

1.4.1 政策因素:“互联网+金融”时代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相关重要政策。

2013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给予互联网金融正面评价,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参与广泛、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数据更为丰富和信息处理效率更高等优势。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金融方面的权威文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互联网金融首次进入决策范畴。

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党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进行规范,同时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

2014年1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2014年12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出台。股权众筹平台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2015年1月,《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

2015年1月,中国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新成立普惠金融局并将P2P网贷纳入普惠金融,意味着P2P行业“普惠金融”的性质已经被监管层认可。

2015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称之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制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5年7月,《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出台。该意见将“互联网+”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指明了互联网金融的三大发展方向: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什么是“互联网+”?“互联网+”就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进行跨界融合。“互联网+”更关注“+”后面的产业。比如在线教育就是“互联网+教育”的产物,互联网医疗就是“互联网+医疗”的产物,滴滴打车就是“互联网+交通”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其中,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动计划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划分各个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能部门。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2015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除了综合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支付账户这一数字不超过10万元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更多的额度限制。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该规定在划定了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的“媒介身份”。此外,还指出P2P平台作为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平台,无须履行担保责任,这被视为P2P行业未来去担保化的重要开端。此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首次纳入中央五年规划。该建议的第三节“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第六条“构建发展新体制”中的具体表述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

2015年11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发展消费信贷,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扩充至全国。

2015年12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该办法明确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性行为。确定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对账户进行三类分类监管,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Ⅰ类账户;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

2016年3月,《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科技司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逾40多家成员单位、行业研究机构及部分银行参与制定。该规范针对个体的网络贷款、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了单独规定。特别是对于P2P平台,该规范要求详细披露公司信息、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同时还要对借款项目、借款人、借款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

2016年3月,《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该意见要求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积极构建消费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推进消费信贷管理的模式和产品创新。另外,加大对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最终不断优化消费金融的发展环境。

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且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16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第二、三阶段,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第四阶段,2017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

2016年4月,《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工商总局等17部门印发,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分为方案制订、动员摸底、清理整治、评估总结四个阶段。

2016年4月,《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保监会印发,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整治工作要求:2016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查处整改、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结报告。

2016年4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银监会印发,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整治工作要求:2016年4月底前完成部署培训、2016年7月底前完成行业摸底排查、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结督导。

2016年4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整治安排: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制订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②无证机构支付业务整治工作2016年7月底前完成深入排查、制订方案相关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集中清理、分类处置相关工作,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结工作、完善机制相关工作。

2016年4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该方案要求,2016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排查、2016年8月底前完成职责界定、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7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总结。

2016年4月,《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由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该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防止学生陷入校园贷款陷阱,教育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2016年6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向各大征信机构下发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以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规范。

2016年7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共29条,主要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条款、管辖、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的全面规定,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着深刻意义。

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出台规范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内容包含:①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②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③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④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⑤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该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6年10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该方案要求2016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2016年11月底前实施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7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

2016年10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5部门联合公布。旨在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摸底排查工作要求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2016年10月,《关于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的公告》出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配合互联网金融规范、整顿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于2016年10月13日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和协会微信公众号举报功能。

2016年11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内容主要分为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和备案登记后管理三部分,它的出台促使P2P网贷行业趋于合规化,合规工作方向更加明朗化,同时也意味着合规工作也正式全面开启。

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贷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的意见。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2018年3月,《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指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而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须纳入金融监管;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要求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并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就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总体工作要求: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201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2020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方面提出要求,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等。

2021年1月,《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业务经营秩序,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于同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审慎监管要求,对监管指标和业务区域提出了明确规定。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第二阶段的规划,明确了创新边界和发展方向,提出“数字驱动、智慧为民、绿色低碳、公平普惠”的16字原则与8大方向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了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

1.4.2 技术因素:移动互联网时代

1.移动互联网的普及

移动互联网指移动通信与互联网的结合,即使用移动设备、利用无线通信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享受互联网服务。移动互联网技术蓬勃兴起,或者说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及带宽的普及,为移动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智能手机是最贴近每一个个体的终端,数据显示,中国智能手机的保有量已经大大超过了PC端,这就意味着通过这个硬件平台,可以覆盖更多的受众,包括更多过去传统金融行业照顾不到的个体,同时通过信息的有效采集,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能够更好地摆脱过去信息孤岛式的风控方式,信息不对称的打破也使过去单一的线性买卖方式被市场覆盖,资金需求方可以在市场里找到对自己更有利的对手交易,资金提供方也可以找到更符合自己风险偏好的对手交易,同时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为利率市场化和提高整个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让很多过去享受不了金融服务但是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群体加入市场中来。

PC时代由于受到时间、空间、接入方式等维度因素的限制,很多群体是无法加入互联网并能够随时随地享受互联网服务的。随着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普及,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家的碎片化时间越来越多。图1.4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10.29亿,较2020年12月增加4373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99.7%。

随着网络环境的日益完善、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的需求逐渐被激发。从基础的娱乐沟通、信息查询,到商务交易、网络金融,再到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移动网民的日常生活。利用手机进行金融活动,移动互联网金融突破了PC互联网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使人们能够随时随地享受优质的金融服务,其加速起航的时代已经到来。未来,移动互联网金融将更加贴近老百姓的生活。

图1.4 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及其占网民比例

2.搜索引擎

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爆炸,用户要在信息海洋里查找自己所需的信息,就如同大海捞针,搜索引擎技术恰好解决了这一难题。搜索引擎的作用是针对用户的信息需求,用最便利的方式在海量信息中找到匹配内容。

搜索引擎既能为用户提供信息便利,也有利于网站研究客户的行为趋向和行为模式,进而进行精准营销推广。搜索引擎优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SEO)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多依托电子商务网站,基于SEO优化的营销方法,能够为电子商务网站提供一站式营销解决方案,让网站迅速占据领先位置,获得品牌价值,让更多人了解网站的产品。

搜索引擎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融合是一个趋势。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利用搜索引擎进行SEO优化,可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数据,并了解用户的行为模式和需求模式,进行精准营销;另一方面,搜索引擎技术可满足用户在信息爆炸时代快速、低成本获取信息的需求,尤其随着个性化搜索引擎、情景搜索引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该功能的价值将更加凸显。

3.云计算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摆脱不开对云计算能力的依赖。阿姆布鲁斯特等最早对云计算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清晰界定。他们认为云计算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应用服务以及数据中心提供的软件与硬件服务。

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它把计算负担集中于远端服务平台,显著降低了客户端的计算负担,并免去了用户的服务器软硬件部署与维护成本,具有灵活、易用、柔性及便宜等优点。通过云计算服务功能,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对服务的规模进行设定,而不用依赖服务供应商进行调整,随时随地用任何网络设备访问。云资源拥有较大弹性,可支持多用户共同使用。并且对云资源的使用情况,可方便地进行监控与测量。云计算的推广与应用,保证了海量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云计算技术支持下,资金供需双方交易信息通过信息处理模型进行组织和标准化处理,并形成时间上的联系,产生实时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

云计算已形成三种商业模式:IBM的商业模式是卖云计算服务器,不具有对外使用的数据中心;Amazon是为任何一个想通过互联网服务(包括电子商务)的公司和个人提供计算资源的租赁;Google则为个人用户提供具有强大数据储存和信息分享的在线应用软件服务。

云计算具有提高运算效率和节约服务器资源等优势,因此国内以百度为首的互联网公司也开始开发自己的云计算商业模式,并且传统金融行业也越来越重视借助云计算技术促进自身发展。

4.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力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人工智能是对人的意识、思维信息过程的模拟。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它能像人那样去思考,也可能超过人的智能。

人工智能的发展有三个条件:算法、计算能力和商业应用。算法可以提升人工智能的精准度。互联网金融在规范化过程中,使大规模引进人工智能的技术成为可能。机器学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应用,短期来看,让智能投资顾问成为一个趋势。传统的投资顾问主要是根据知识、经验和流程,结合用户的资金规模与理财目的,为用户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但配置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智能投资顾问将金融专家的知识和经验算法化,一套系统可以同时服务于成千上万个需求各异的用户,效率更高。从长期来看,人工智能将在机器人理财顾问、征信助手、智能风控系统、防范性金融系统等四个方面深入地改造金融,并且将汇集更多信息和数据指导用户获取金融服务。人工智能可以在征信层面取得更多信息,成为制订各项计划、开发理财产品的助手,取代人力,让业务流程更加简单明了。

互联网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让数据标准化。在机器学习领域,有一个说法,就是有时候数据的作用会大于算法的作用。也就是说,当你的数据量足够大的时候,可能你的算法并不十分完善,但是也能得出很好的结论。人工智能的第一步是积累大量的数据。利用金融工具、人工智能、大数据挖掘分析、大规模计算,根据每个用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资产能力等情况制订个性化、多品类的资产配置方案。第二个阶段是将算法自动化。通过人工智能,我们对用户以往的金融消费习惯进行综合分析,能够实现金融服务自动化。比如我们做的量化投资,即利用大数据平台,采用高于人类精确度的复杂计算方式得出最适合的资产配置方案。借助这种大数据的“超高智商”不仅可以规避人为的误差,而且可以将策略组合做到极致。第三个阶段是将风险模块化。人工智能让互联网金融分为几个模块,可以让风控更严谨、更智能。通过对全面的数据(数据的广度)、强相关数据(数据的深度)、实效性数据(数据的鲜活度)进行整合分析,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客观地反映用户风险水平,让风险评估效果更精确。还可以根据提前设计好的参数及关系图谱搭建风险量化数据模型,进行风险评估。第四个阶段,就是让思想透明化。当我们把专家的投资逻辑、风控经验、对行业的理解,也包括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竞争对手、子母公司、投资者等关系,还可以包括高管与企业间的任职关系,以及行业间的逻辑关系等这些关系图谱全部列出时,互联网金融领域关于风控的隔离墙就打破了,人与人将处于一种透明的状态。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人工智能的技术在大数据、风控、标准化、预知等领域都大有可为。

1.4.3 需求: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投融资

1.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1973年,英国经济学家舒马赫在《小的是美好的》一书中写道,“相对于大而无当的扩张,不计后果的掠夺性发展,小带给我们的感觉会更加美好”。小微企业作为极具生命力的个体,在各国经济发展进程中都成为不可忽视的存在。例如,美国把小微企业称为“美国经济的脊梁”,德国更是把小微企业称为“国家经济重要支柱”。可见,中小企业即使在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始终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00人以下的美国中小企业数量共3070万家,占比达99.9%。小企业创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43.5%,在出口中占比达31.6%。小企业每年为美国新增150万个就业岗位,创造了64%的私营部门新增就业岗位。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可以说,中小企业是维系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纽带,是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催化剂。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达到1.54亿户,其中,中小企业数量突破44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90%,个体工商户约为1.03亿户。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在拉动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据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从业人数占全部企业从业人数的比例高达80%。2021年我国私营个体就业总数达到4亿人,较2012年增加了2亿多人。中小企业还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群体,贡献了50%以上的财政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

2.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离市场最近”的小微企业却不得不承受“离资本市场最远”的痛苦。小微企业自身的弱质性:产业层次低、自身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小微企业自身的局限性,使其抗风险能力弱,难以在我国当前由银行主导的融资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长久以来,资金融通困难已经对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制约。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少,缺乏抵押物,很难满足银行设置的抵押条件。调查显示,82.5%的小微企业没有自己的厂房;在有贷款的小微企业中,使用过厂房抵押的小微企业的比例为9.8%,使用过机器设备抵押的小微企业比例为6.9%,38%的小微企业主曾使用私人资产作为抵押。小微企业融资具有“小、短、急、频”的特点,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会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效应”。近年来,政府虽然实施一整套有利于企业信贷融资的政策措施,不断扶持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大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信贷融资渠道,与此同时,还从融资系统层面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媒介,比如构建了多样化的创业基金平台、企业互助担保媒介等。上述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外界资金满足了自身生产经营与扩大规模的需求。但是,上述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的窘境。但自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我国开始推进普惠金融建设。从2016至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从7.4亿元增长至15.3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9.9%;2018年,政府加大了普惠金融建设力度,并发布《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此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速增长;2018年到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从9.4亿元增长至15.3亿元,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7.6%。

3.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因其具备互联网、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打破了原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壁垒,使中小企业在获取贷款融资信息方面更为容易,通道更为顺畅。

互联网金融可以高效合理地完成分析与筛选互联网社交平台上的市场资金数据资源,能够有效地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数据搜集与分析成本。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网络化的方式来进行相关资金风险评估和数据信息处理,减少资金需求双方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概率。另外,互联网融资平台上的各类资金参与者较多,根据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后的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规模大小、风险分担、资产形态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如此可以极大地提高融资速度、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可以说,供给推动和需求拉动共同创造了互联网融资,如图1.5所示。

图1.5 互联网融资的推动

一方面,基于强大的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等能力,互联网融资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与资金所有者双方资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与此同时,凭借着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与高效性,互联网金融大幅地提升了每笔融资贷款的流程效率,减少了贷款环节,最终减少了贷款融资的总成本。因此,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上,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有着无可比拟的独特之处。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迅速涌现,传统商业银行也纷纷拓展自身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增强信息化时代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互联网金融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难度。

1.4.4 供给:居民财富收入增长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且高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伴随着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居民财富收入持续增长。由图1.6可知,2016年年底,中国个人持有可投资资产额达165万亿元人民币。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可供居民投资理财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股票和基金。这种方式投资理财周期较长且伴随较大风险,但利润率有所保障,然而股市最近几年的低迷状况也增大了投资的风险。二是外汇和期货。这两种方式投资利润率虽然很高,但风险比股票还大,而且投资门槛更高。三是黄金白银投资。这类投资如果有好的公司就能够保证收益率,严格控制止损点,回报会比较快,但这类投资市场的流动性较高,保证金交易的特点也提高了杠杆性和门槛。四是存款。2016年超过32%的中国消费者会将收入的20%以上投入储蓄,这一数字在其他国家往往不到10%。但现实情况是,目前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较低,活期存款只有0.35%,一年期定期存款也只有1.95%。除了储蓄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和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身的财务状况并不再满足于储蓄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人们希望有更放心、收益更加稳定的投资理财方式可供选择。同时,传统金融机构存在着办理业务效率低、时间长,产品种类缺少差异性等缺点。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有一个便捷的操作系统和有效的投资渠道。同时,随着金融深度和广度的提升,大众金融需求呈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传统金融的边界和市场无法充分满足用户需求。互联网企业借助平台优势,可为每一个客户提供自助化服务,将无数小额闲散资金汇集起来,对于投资理财不设门槛,不加时间、地域限制,并且支付快捷、成本低廉且可即时赎回。也正因为这些优势,互联网金融一经推出就迅速赢得了广大老百姓的青睐。

图1.6 2008—2016年中国个人持有可投资资产额及增长率变化 5YTGhkcQEpF9t6IM3ygjqKieBg7CZwL22n6wSaG29xi70RCFgrf/oefviX5aH+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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