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的生命仪式中,最能表现人际关系及身份的莫过于丧服制度,而《仪礼·丧服》经传则是对此制度记载最详备的典籍。《仪礼·丧服》经传的内容分成三部分:一是《经》,说明丧服、丧期和适用对象。二是《传》,多在经文条目后,以问答方式阐明经文制服的用意,或进一步明确解说丧服的适用对象。三是《记》,在全篇之末,作为补充前两者之缺漏。《丧服》经传似非成于一人一时之作,部分传文之后又再别引“传曰”,学者认为“是作传者,引旧传证成己意” 。记文中也有《传》为其作解,“则是作传者又在作记者之后明矣” 。此皆可见《丧服》经传传衍的痕迹;丧服制度是在长久的实行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学者研究先秦社会的丧服礼俗,不尽与《仪礼·丧服》篇记载相同, 然而观《礼记》中《檀弓》、《曾子问》、《丧服小记》、《服问》、《三年问》和《丧服四制》等篇,孔门讨论丧服制度的态度,已将其视为一项行之久远的成规,可推论这项制度必在孔子之前已大体成形,但可能并非当时社会上多数人遵行的风俗,只是儒者对其格外重视,因而详加考究,阐释更明,且极力推行。
郑玄《目录》阐释丧服礼的精义,云:
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也。丧必有服,所以为至痛饰也。
《仪礼·丧服》规范的对象,自天子至于庶人,皆总包在内。服丧的对象虽然不限于亲属,但以亲属为主。 丧服制度是由服制与丧期两者搭配而成。“衣服”即服制,由重到轻分别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年月”即丧期,由长到短,分别为三年、期年、九月、七月、五月、三月。而主要的搭配有五类:斩衰三年、齐衰期、大功九月、小功五月和缌麻三月,称为“五服”。 郑玄指出服制与丧期配合的基本原则是亲者隆——服制重且丧期长;疏者杀——服制轻且丧期短;而生人之所以为丧者制服,是为了以外在的服饰表现内心的哀伤之情。《白虎通》云:“丧礼必制衰麻何?以副意也。服以饰情,情貌相配,中外相应,是之谓饰。” 由此可见,丧服礼制是一套根据生者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配合丧服之轻重及丧期之久暂,以表现对死者的哀悼之情的制度。
事实上“亲疏隆杀”只是最基本的制服原则之一,丧服制度中还包含其他原则互相搭配,构成一个复杂的人伦体系。《礼记·大传》云: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
郑玄注云:“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长幼,成人及殇也。从服,若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之党服。” “亲亲”,即是依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丧服轻重。父母是与我们亲属关系最亲密者,为之服三年之丧,因此为“亲亲”之首。“尊尊”,是依身份地位的尊卑贵贱来安排丧服轻重。《礼记·丧服四制》云:“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因国君身份至为尊贵,而为之服斩衰三年,故谓君为“尊尊”之首。“名”,即名义。以世母、叔母为例,与己本是没有血亲关系的路人,因配于世父、叔父,于己乃有“世母”“叔母”之名,所以为之有服。“出入”,指依宗族之归属而定丧服轻重。例如女子在室本属于父宗,故为父服斩衰三年,出嫁后,改属夫宗,则为夫服斩衰三年,为父母则降为齐衰期,父母为其服丧也从齐衰期年降为大功九月,此即所谓“出”。若女子出嫁后被出(出妻之规范,后文再另外讨论),或夫亡无子复归本宗者,则仍服在室未嫁之本服,此即所谓“入”。“长幼”,指以年龄来安排服丧轻重。郑玄云:“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伤也。” 《释名》曰:“未二十而死曰殇。” 丧服制度中,若男女年未二十即死,为之服丧比于成人而死更轻。“从服”,即跟随某个关系人之丧服而服丧,例如夫妻互相为对方的亲属服丧。从服的情形共有六种,《礼记·大传》曰:“从服有六:有属从,有徒从,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无服而有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
关于“从服”,仅取“属从”“徒从”稍作解释,不再一一讨论。“属从”,孔颖达云:“属谓亲属,以其亲属,为其支党。” 以子为母党服丧为例,对子而言,母为至亲,而母党本为外族,以母之故而为母党服。母为其父母服齐衰期,子从母而服,乃为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属从”在六种“从服”中较为特殊,《礼记·丧服小记》云:“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凡是“属从”者,无论所从者是存是殁,从服之人皆当为其亲人有服。“属从”除了子从母以外,夫从妻,妻从夫也都是“属从”。“徒从”,孔颖达云:“徒,空也,与彼无亲,空服彼之支党。” 例如妾为女君之党、庶子为君母(嫡母)之亲等等。“徒从”则所从者亡,即不再为所从者之亲有服。
据礼学家的解释,六种服术之中,“亲亲”当为最早发展的原则。朱熹云:“夏、商而上,大概只是亲亲长长之意,到得周来,则又添得许多贵贵的礼数。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期之丧天子诸侯绝,大夫降。……此皆贵贵之义。” 胡培翚案:“孔子云:‘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贵贵即尊贤之义。古者丧期无数……但殷以前质,至周更参以贵贵之制,而五服等杀益明。” 因此至周代以下,丧服制中除了“亲亲”的原则,特别注意身份和爵位在丧服礼制的相应隆杀。此后,“亲亲”“尊尊”成为服术中最重要的原则,二者为经,其余四者为纬,如此交织成一个复杂完备的人伦体系。人们依据彼此在此体系中的位置,互相为对方服丧,因此丧服制度不仅可借以表现人际间的情分,透过服丧,更能确定彼此在整个家族、社会体系的关系与身份,具有明显的社会组织功能。
丧服制度所表现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宗法社会;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配合的关系。对于宗法制度的记载,主要见于《礼记·大传》: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合族之道”,据孔颖达《疏》谓,透过同族之人一起吃食燕饮之礼,来聚合同一宗族的人。 郑玄注云:“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自戚于君。位,谓齿列也,所以尊君别嫌也。” 国君有抟聚族人之礼,然而国君身份尊贵,族人于君皆为臣子,不可以亲戚的身份同国君班辈,排列位序,由此可见“宗主权”之至上。“庶子”一词,在礼制中有两种解释:一是相对于嫡妻所生之嫡子,则凡妾所生者乃为庶子。另一则是相对于“宗子”,其余皆为庶子。 此处之义应从于后者。庶子不祭祀宗庙,是表示尊重宗子的祭祀之权,郑注曰:“明,犹尊也。” 庶子不得为自己的长子服三年之丧,因为庶子不继祖先之正体;“长子”指一家之嫡长子。 《仪礼·丧服》中亦有相同的规范,《丧服·斩衰三年章》曰:“父为长子。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郑玄注曰:“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故知父为宗子,乃得为其长子服三年丧;父的宗法身份为庶子,就不得为自己的长子服三年。何谓“正体”?雷次宗云:“父子一体也,而长嫡独正。” 故知父子之间,只有代代皆为长子,以嫡嫡相继承者,方继祖宗之正体。“传重”,郑注云:“代己为宗庙主。” 因此在宗法制度中,宗子继承祖宗正体,身负主祭宗庙之重任,其宗法身份特别尊贵;宗子之长子也是祖先之正体,又将继承主持宗庙祭祀,因此丧服制度中,父亲特别为长子服至重之丧,给予特别的尊重。
以上特征显示,宗法制度是一个父系嫡长继承制度,特别重视嫡庶身份之辨,这些特色也反映在丧服制度中“父至尊”的地位,以及为长子及嫡孙服丧重于为众子及庶孙服等规范。
宗法制度中又有大宗、小宗之别,《礼记·大传》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绝族无移服,亲者属也。
“别子”,据郑玄的解释是指“诸侯之庶子”,或是“始来此国”的异姓大夫。 后者是始封为大夫,前者则为国君庶子,因“庶子不祭”及“不得以其戚戚君”,因此在国君之下单独成为一族之始祖。继承别子的嫡长子就是新宗族的大宗,特为族人所尊重;而其余的父系继承人,则为小宗。 继承别子(始祖)的大宗百世不迁,而继承父亲的小宗,超过五代就不再与共高祖以上之族人同宗。
宗法制度中,小宗有四,大宗一,合称“五宗”。 (参见图1“大小宗图”)孔颖达曰:“其继高祖至子五代,继曾祖至孙五代,继祖至曾孙五代,继祢至玄孙五代,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故云五代则迁。” 家族长主持历代祖先宗庙祭祀,凡属于该祖之子孙皆来会祭。小宗五世以外的族人,不再有共同祭祀祖先的活动,称为“绝族”,其丧无服,不算亲属。 而大宗祭祀始祖,以嫡长子继承,代代延续下去,百世不迁,所有的小宗皆须来祭,达到收族的作用。家族成员祭祀自己所从出之祖先,称为“尊祖”;成员听命于家族长(宗子),奉他为宗庙的主祭者,谓之“敬宗”;利用这种方式,把家族成员抟聚起来,即为“收族”。
图1 大小宗图
《礼记·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郑玄注曰:“己,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 任何一种服纪都是以(男性)生人自己做中心,由己向上推之,有父、祖、曾祖、高祖,为四世。由己向下推之,有子、孙、曾孙、玄孙,为四世。上及四世,下及四世,合己共为九世。古人称此上下一系如同大树主干的亲属结构为“一本”。 “亲益疏者,服之则轻。” 所以为父服丧,重于为祖服,是谓“上杀”;为子服丧,重于为孙服,是谓下杀;为昆弟服丧重于为从父昆弟服,是谓旁杀。
亲属结构除了“一本”还有以(男性)自己为中心的“同心圆”结构。 (参见图2“五服图”)《礼记·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四世”,谓与死者同一高祖,而己与死者则为高祖下第五代之人。“五世”“六世”之义仿此。 由己旁推之,有昆弟(同父),从父昆弟(同祖),从祖昆弟(同曾祖),族昆弟(同高祖),亦为四世。以自己为同心圆的中心,一圈一圈往外推;服内亲疏明显的界限在大功,是家族共财的极限,服丧则止于共承高祖之族兄弟。五世族人共高祖之父,临丧吊问,袒讼免冠而已,无服,是“同姓”族人的极限。 所以丧服制度中,为父系亲属服丧的范围,和小宗所聚合的族人范围一致,其中,共祖成员是近亲的界限。
图2 五服图
丧服礼制所规范的是以小宗“五世则迁”之父系宗族为主的人伦体系。必须说明的是,丧服中也有为母系亲属服丧的规范,不过其范围只限外祖父母、舅及舅之子、从母(母之姊妹)及从母之子而已;且母系亲属的服制限制在最轻的“缌麻三月”,仅有外祖父母、从母加服至小功。 子为母系亲属服丧如此的轻微,原因何在?从血缘关系来看,母亲的父母应该和父亲的父母站在同等的人伦位阶,但子为祖父母服齐衰期的丧服, 为外祖父母仅有小功; 子为父亲的兄弟服齐衰期的丧, 为母亲的兄弟则只有缌麻三月之服, 轻重差距更是明显。子为母系亲属的服制,显然与血缘关系不能相称。《仪礼·丧服》云:“外亲之服皆缌也。” 贾公彦曰:“以其异姓,故云外亲;以本非骨肉,情疏,故圣人制礼无过缌也。” 在父系制度中,子从父亲之姓氏,属于父系家族的成员,母系亲属则归属于另一个父系家族,是异姓之人,因此被归类为“外亲”,不承认其为“骨肉”。因此,父系家族透过丧服制度的调节,将母系亲属归为“外亲”,使得每个男性都以自己的父系家族为自我认同的归属。
丧服制度虽以小宗为主,但透过为百世不迁之宗子服丧以及大宗不绝的立后制度,仍彰显了宗法制度中“尊祖敬宗”的精神。《丧服·齐衰三月章》云:“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 大宗不迁,同宗的男女虽在五代之外,仍世世为大宗宗子及宗子的母亲和妻子有服,其丧期虽只有三月,服制却是仅次于斩衰之齐衰。制定较重的丧服,是为了借由尊敬宗子来彰显尊敬祖先的心意。而宗子之母、妻,统领族人之妇,故族人亦为之服丧,亦是“尊祖敬宗”的表现。
《仪礼·丧服》经传中明确提出大宗不可绝嗣的观念:“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 将宗族凝聚起来是宗子的责任,也是宗子地位的来源,宗子借由祭祀祖先、聚合族人燕享共食及分别昭穆等仪式,来达到收族的目的。 其中尤以宗庙祭祀最为重要,宗子负责宗庙祭祀,不仅享祀祖先之血食,也是“族人生命归宿的寄托”。 《礼记·曾子问》引孔子之言曰:“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 宗子的存在,保障同宗无后者死后得与祖先及族人同受祭祀,因此大宗必不能绝后嗣。宗子若无后,需以同宗支子入继,入继之子必须如同宗子的亲生子嗣一般为宗子的亲人服丧。 关于立后制度的细节,留待下文再详细讨论。
丧服制度所表现的人伦体系,以父系小宗的亲属为主要范围,以大功之亲为同居共财的界限。母系亲属在丧服制度所呈现的人际网络中被归类为“外亲”,亲属关系显得十分疏远。丧服制度中,服术以“亲亲”为最主要的原则,但周道重“尊尊”,强调以宗法身份及爵位高低来隆杀丧服,在亲疏关系之外,重视彼此在家族、社会网络中的身份尊卑,因此丧服制度所表现的人伦关系,并不是彼此直接的血缘关系,唯有放在整个宗法社会的尊卑秩序体系内,才能理解一人为另一人服某种丧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