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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亲生母子的服丧规范分析

在传统中国家庭中,有“母亲”之名者,除了上一节所讨论的生母,许多母亲与儿子并无血缘关系,但彼此却须依母子关系所要求的人伦规范相待。本节所要讨论的便是这些没有生身关系的母子依据何种理由缔结母子名分;于丧服制度中又被安排在什么位置;比于亲生母子,在礼法上的亲疏关系有何不同。在进行讨论之前,同样先将《仪礼·丧服》中非亲生母子的服丧规范作一整理,如下所列:

(1)“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妻(父卒,齐衰三年。父在,齐衰期)若子。”

(2)“继母如母(父卒,齐衰三年;父在,齐衰期)。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3)“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齐衰杖期),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

(4)“慈母如母(父卒,齐衰三年;父在,士阶层齐衰期,大夫阶层大功九月)。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

(5)“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

(6)“士为庶母(缌麻三月)。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

(7)“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大功九月)。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与子没有生身关系的家内女性,或因配父,或由父命,或以母名称谓而受子之制服。其服丧轻重,与亲生母子相较,最重亦是齐衰三年,最轻无服,似乎没有太大分别,理由何在?以下为了便于讨论,将母亲身份按嫡庶分别,依次讨论子为继母、嫡母、所后母服,以及子为慈母、庶母慈己者、庶母服;分析制服的依据以及服制变化的理由,以了解父系家庭如何安排没有血缘关系的母子名分。

(一)子为继母、嫡母、所后母服

继母与继子并没有生身血缘关系,然而礼制却规范“继母如母”,父卒为继母服齐衰三年。如此重服似易引人生疑,故传文进一步解释:“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郑玄注曰:“因,犹亲也。” 贾公彦疏云:“继母配父,即是牉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夫妻方有牉合之义, 故继母必为父亲的继嫡妻。“继母如母”以配父之故,其身份等同于嫡母而当受人子最大的尊重,可见母子关系的成立深受母亲与父亲关系的影响。继母身份同于嫡母,以下先解释嫡母在家内的地位。

父为家中之至尊,嫡母便是亚尊,嫡母是家内众母中身份地位最尊贵者。嫡母即是父的嫡妻,与父亲有牉合之义,作为一家的主妇,与夫共奉粢盛,助奠宗庙,其尊卑荣辱与夫一体相随。上一节曾讨论嫡母为长子服三年,嫡母为众子服期,大夫以上阶层,嫡母为众子降服;嫡母为子制服的变化,不分亲生与否,皆是母道从于父道的展现。因此即使嫡母与子没有血缘关系,仍因夫为父,妻便为母,夫之子皆为己子,而有母子关系存在;且从服丧的规范观之,嫡母为亲生子服丧,和为庶子服丧并无差别,显示礼制以为嫡母对己子、庶子皆应该以母道待之,亲爱无别。

嫡母早卒或被父所出,父亲再娶之妻即成为家庭新的嫡母,称为继母。前嫡母之子必须视继母如亲母,庶子也必须以嫡母之礼敬事之,为继母服重丧。我们在上一节曾提过庶子为生母服有特别厌降的情况,因此庶子为嫡(继)母服丧,便有高过于为其生母服的服制出现,显示就礼制而言,庶子对嫡(继)母应该比生母更加尊重。继母为嫡,所生之子也是嫡子,但不影响其他嫡子的身份地位。继母既如嫡母,其与诸子的母子关系同样是从夫而来,继母为长子服重、为众子服轻,皆从夫制服,与是否由己所生无关。

同样以嫡母身份受子服重的还有所后母。上一节曾提及子出为人后,以“尊祖敬宗”之故,为本生父母降服一等,斩齐之重则移于所后父母。《丧服·斩衰三年章》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郑玄注云:“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 因此为人后者以“家族公义”之故,改变自己所从属的家族和宗法身份,在所后家族中成为长子,肩负传承祭祀之责。出继为后之子对于所后者的亲人,必须皆如亲子一般服丧,因此对所后者之妻,便以嫡母、亲母待之,而以重服服之,所后母为长子也以齐衰三年重服尊之。

嫡母、继母、所后母,皆以配父的身份而受子重服;“配父之义”若不存,母与子是否仍以母子之道相待?我们在上一节曾讨论生母被出,子仍为之服丧;非生身关系之母子则无此制。但礼无服嫁母之文,却有继母嫁应如何服丧的规范。第(3)条:“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继母因配父而如母,改嫁则成他族之人,失配父之义,继子何以服齐衰期?后代礼学家对这段经传文字有相当歧异的解释。马融曰:“继母为己父三年丧,礼毕,嫁后夫,重成母道,故随为之服。继母不终己父三年丧,则不服也。” 以为传云“贵终”,指继母为父终服三年丧;易言之,子为嫁继母服丧的条件,端视此母是否为父服三年丧。郑玄注曰:“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 以为“贵终”是指终全母子之道,而不论嫁继母是否为己父服毕三年之丧。马、郑所主张的服丧理由虽然不同,但经文“从为之服”的“从”字皆以虚字赘文训之。魏王肃则有完全不同的解读。王肃云:“从乎继母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 将“从为之服”断为“从,为之服”,“从”字不但有意义,而且是服丧的关键条件,以为子从继母改嫁、受抚育之恩,因此为嫁继母制服。

后代礼学家的解释大致不离郑、王之说。郑说以终始母子之道立论,不设定其他的服丧条件,如此则继母始因配父而如母,然而母子之道却不随父卒他嫁而消失;王说考虑父卒之后,继母于己是否有寄育的恩情,显然以为父卒、继母他嫁即终止配父之义,而别以抚育之恩为制服理据,强调实际的恩情。刘宋崔凯以为:“齐衰三年章‘继母如母’,则当终始与母同,不得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则不成如母。” 而同时代之庾蔚之则云:“王顺经文,郑附传说。王即情易安,于传亦无碍。” 崔主郑说,庾赞王说,似乎直至六朝,为嫁继母服如何解释,依然是郑、王之说并传而行,难以定论。

嫡母、继母、所后母以“配父之义”为家中母辈最尊者,受子尊重。父卒,子为其服齐衰三年之重丧,与为亲母无异;且在大夫以上阶层,其服重于庶子为其生母之服,在嫡庶尊卑的加强下,凌驾血缘联系之上。母子关系从父而来,且尊敬过于所生,可见在礼制的规范中,母子名分及人伦相待之道深受夫妻关系及父子关系所影响,“父至尊”及“嫡庶之辨”的原则往往凌驾于血缘联系之上。可是生身之情仍有其无法取代的意义,礼制中只有亲生子可为出母服丧;另外,子为生母之党服为“属从”,母殁,子仍为母党有服; 子为嫡母、继母之党服为“徒从”,嫡、继母殁就不再服其党。 可见礼制中仍将亲生母子人伦视为比其他母子关系亲密,只是并非礼制强调的重点,若不互相仔细比较,便不易察觉。

(二)子为慈母、庶母慈己者及庶母服

子为非生身关系之父妾服丧凡三:一在《丧服·齐衰三年章》为慈母[见第(4)条],二在《丧服·小功五月章》为庶母慈己者[见第(5)条],三在《丧服·缌麻三月章》为庶母[见第(6)条]。子与父妾没有生身血缘关系,服制变化却有最重服齐衰三年,最轻无服的差距,可见礼制上其关系亲疏有其他的左右因素。为了了解子与父妾在家内的人伦关系,我们从子与庶母之间如何服丧开始分析,作为讨论其人伦关系变化的基础。

依礼,子为父妾应如何服丧?第(6)条:“士为庶母(缌麻三月)。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规定子为庶母服丧之礼仅行之于士阶层。何谓以名服?马融注曰:“以有母名,为之服缌也。” 庶母既因母名而有服,何以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贾公彦疏云:“以其降,故无服。” 大夫以上身份尊贵,不为贱妾服丧,故其子亦不为父妾服丧。而士为庶母服五服中最轻之缌麻三月,可见其人伦关系亦相当疏远。

然而父妾对君之子必须服丧。第(7)条:“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大功九月)。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郑注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大夫以上,君之子为庶母无服,庶母却须从于女君为君党服丧,为君之长子服齐衰三年,庶子服大功九月。对大夫之妾而言,除了亲生子,君之子与己,并无母子关系而皆是君党,彼虽子辈,己虽有母名,然彼之身份却尊贵于己。士妾为君之子服丧,亦远高于君之子为妾之制服。从妾与君之子的服丧规范,可见妾在礼法上地位之低贱,庶母虽有母名,却没有母辈的尊严。故严格来说,妾与君之子并没有母子关系存在。然而若是有“父命”或养育之恩,妾与君之子的人伦关系便因此变得更密切。

第(4)条《丧服·齐衰三年章》云:“慈母如母。”何谓慈母?慈母何以如母?观经传之解释,慈母子关系纯粹由“父命”而来。其条件是:有父妾无子,有妾子无母,父命二者为母子,于是,生则子奉养如亲母,父卒,子亦为慈母服丧三年,如为己之亲母。由此可知,只有父妾才能够借由“父命”成为慈母,而只有无母的庶子可以遵“父命”认父妾为慈母。若是嫡母,则所有的妾子皆是其子,不须待“父命”支配;而嫡妻之子为嫡子,父亲不可命为妾子。 可见即使是“父命”亦不得违反嫡庶贵贱的分别。郑玄《注》云:

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也。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郑玄以为慈母子关系仅发生在大夫、士阶层之妾与庶子之间。因为诸侯阶层,父卒,庶子为生母仅有大功之服,不得三年, 故父卒,子为慈母三年,必不发生于诸侯。大夫、士阶层,父卒,庶子为生母皆得伸三年;故慈母如母者,谓大夫、士阶层之妾与庶子受父命,相待如亲生母子也。慈母子关系是因父亲命为母子而缔结,子为慈母服三年重丧是因为“贵父之命”;郑玄特别假设若庶母有养育之恩而父不命为母子,则子仅得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厘清“慈母如母”不由母子养育恩情而立。慈母虽云如母,但慈母不世祭,仅止于受父命为其子者终其身奉亡慈母之祭,其后子孙皆不祭。 子为慈母之党无服。 可见慈母与庶子皆仅以一身受命为母子,子不以慈母之亲党为己之亲属,二人的母子关系随身而止,慈母不似亲母或嫡、继母可在家族中享有子孙绵长祭祀。

子为庶母服的规范还有一条“为庶母慈己者”。何谓“庶母慈己者?”第(5)条:“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小功,以慈加己也。”马融曰:“贵人者,嫡夫人也。” 郑玄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嫡妻子。” 二人皆以为此条是为嫡妻之子受庶母养育者而制。前文已说明父亲不可命嫡妻之子为妾子,然而由此条观之,庶母可以慈养嫡子,因有慈己之恩,故嫡子为其加服小功,是故,此恩系之于子,不由于父。关于子为庶母慈己者加服小功,应行于何阶层,得以慈养嫡子的庶母是否有特殊的身份限定,此制行于父在或父殁,都成为后代礼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引起最多争议的是郑玄此段注引《礼记·内则》,将“庶母慈己”比于国君、大夫养子之礼中的慈母、食母。 清胡培翚比较各家之说解释为庶母慈己条,以为:

此条之意,当以《齐衰三年章》“慈母如母”条为比附,不必以《内则》慈母食母为比附。盖此两条,皆谓大夫之子无母者。彼妾子无母使他妾养之,命为母子,则服三年,所谓贵父命也。此嫡子无母,使妾养之,不得命妾为母,而其慈养之恩不可没,故不云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而特制为小功之服。其妾子之无母,养于他妾而未命为母子者,服亦如之。是皆以其为庶母,而又有慈己之恩,故加以此服也。……若《内则》之三母,是平日养子之法,非无母而使之养,且有选于傅姆之中,不必尽为庶母者,亦与此条名实不符。

由胡培翚的解释,可知“慈母如母”与“庶母慈己”皆因子无母而为庶母所慈养,前者贵父命为母子,故为服三年;后者虽无父命但以慈养之恩不可没,特制为小功。《礼记·内则》所记为平日养子之礼,与“庶母慈己”之意实差之千里。总之,本条是以子无母,受庶母鞠养而制服,其加服本于养育之恩。子无母而受他母扶养,彼此情感亲如母子亦可想而知,然而终因未有“父命”,或生母为嫡母,故服丧远轻于“慈母如母”,换言之在礼法上亦不具备正式的母子关系。

总结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非亲生母子关系的缔结深受“配父之义”及“父命”支配。一家之内,父亲的妻子,就是儿子的母亲,得受子为母亲应服的最重丧服。换言之,嫡妻的身份保证其为嫡母的地位,而嫡母是众母中地位最尊者。因此中国父系家族在礼制上对母子关系的安排有利于嫡妻,妻因夫而贵,若嫡妻没有生育子嗣,而他妾有子,嫡妻同样可分享母亲的身份。庶母与子的人伦关系则极为淡薄,并没有母子关系存在,但“父命”同样可在特定条件下使其变成母子,同样的情境如果没有“父命”,即使恩情等同亦无法成立母子关系。因此父系家族中母子关系的建立,除了生身血缘,最大的建构力量便是来自父亲,没有生身关系却能成立母子关系者,皆是因此母配父的身份或父亲的意志而缔结,母与子必须借由父亲为桥梁来建立母子名分。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母亲的身份实附属于父亲。 EQLucO9PcFK2DrMz9a299UdvEljtqR/b7lnR6BJ5kldSrau+p6b+6ISA82mgN1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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