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父系家族以丧服制度来划定亲属范围及亲疏关系,母子关系的规范也在其中。天下没有无母之人,对于母子关系的认定,最单纯最朴素的依据,应该即是生物现象的“生”。然而丧服制度中的母子关系,并非都是亲生母子,因此制服的依据除了血缘,还有其他的判准原则。母子关系置于家庭组织的场域及历史文化的脉络中,作为人伦体系的一环,其相待之道受家庭与文化制度的影响,尤其受到父亲意志的左右。为了有条理地讨论各种不同的母子关系如何制服,笔者以生育为准,分为亲生与非亲生,分别讨论。以下便从亲生母子之间的服丧进行分析。
在进入讨论之前,首先将《仪礼·丧服》中,亲生母子间的服丧规范整理如下,以方便讨论:
(1)“父卒则为母。”(服齐衰三年)
(2)“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3)“母为长子(服齐衰三年)。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4)“为众子。”(服齐衰不杖期)
(5)“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服大功九月)。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父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6)“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7)“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服缌麻三月)。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
(8)“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服齐衰不杖期)。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9)“出妻之子为母(服齐衰杖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
(10)“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11)“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齐衰不杖期),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
上列数条所规范的对象皆是至亲母子,而因家庭结构的改变、父亲爵位的高低和儿子宗法身份的不同,在丧期与服制上产生不同的变化。子为生母服丧最重齐衰三年,最轻甚至无服,其间的差异可谓巨大;母为子服丧也受彼此的身份影响,并非一成不变。可见母子天然血缘之亲并非制服的唯一依据,虽皆所生,借由丧服所表现的亲疏关系却不相同。以下试讨论丧服规范所见影响亲生母子之间制服的因素,以了解父系礼法如何界定母子关系,借由礼法表现出何种样貌的母子人伦。
(一)母子之间服丧的基本形态
(1)、(2)、(3)、(4)条是规范母子之间服丧的基本形态。除了“母为长子”条仅限于大宗,其他规范的对象包括所有家庭的嫡生母子,以及士阶层以下家庭之庶生母子。
父母与子女“生则相欢,死则相哀,此之谓骨肉之亲也”。 父母并列“亲亲”之首,子为父母当服最重之丧,但丧服礼制中,为父母服丧之轻重却不相等。子为父服斩衰三年,为母,则父在服齐衰杖期,父卒始伸为三年,且犹不得服斩衰。理由何在?《丧服》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礼记·丧服四制》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也。” 一家之内,父、母、子三者结合成父子、母子、夫妻三种人伦关系,父不独尊于子,为夫则尊于妻,而母只为子所尊,故曰父为“至尊”,母为“私尊”。妻卒,夫为妻服齐衰期, 子从父服期年而释服,不敢继以重服令父触景伤情。而父卒为母虽伸三年,但以家无二尊,仍在服制轻重上予以差别,以明“父至尊”之义。故子为母服,降杀一等,又以“父卒”“父在”决定为母服丧之久暂,表现出父、母、子三人在家庭中的尊卑差序,其背后的精神是以父亲为家中的至尊。从亲属关系而言,父与母皆是子的至亲尊长,从宗法身份来看,二者却有尊卑之别,礼法上,“尊父”“父命”等原则成为安排母子关系的主要依据,对子而言,母亲的尊重程度被压抑在父亲之下。
母为子服丧,即使对象同样是亲生的儿子,为长子服与众子服却轻重有别。长子因将继承家统,为先祖之正体,受“尊祖敬宗”的原则影响,父亲为之服斩衰三年。父所不降,母亦不敢降,故母亲亦为长子服三年;但母于子有“私尊”之义,母为子服不得重于子为母服,故以齐衰取代斩衰为服制。父母为长子以外的“众子”服齐衰期之丧。“众子”,据郑注解释为:“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 母为长子以下之子,不论己子、妾子皆服齐衰期,所谓“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显然对妻子而言,“母亲”的名分是跟随丈夫而来,妾子也必须尊父之妻为嫡母,由此可见,血缘并非母子关系的唯一依据。而嫡生母子关系中,母亲对于长子因为“尊祖敬宗”的精神,必须给予特别尊重,也突显了血缘之外的文化因素对母子关系的影响。
(二)妾母子之服丧
(5)、(6)、(7)、(8)条讨论父亲的爵位为大夫以上,妾母子之间如何服丧。在《仪礼·丧服》的规范中,庶子为生母服丧的规范比较复杂,除了受父亲的存殁影响,由于生母为妾,复受“嫡庶之辨”影响,地位卑贱,受服更轻;此外,父亲爵位的高低以及庶子的宗法身份也左右庶子为生母服丧的轻重。第(6)条,言公子父在为己母,郑注云:
公子,君之庶子也。……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缘。”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
公子父在为己母之服丧,不在五服之中。因为诸侯身份尊贵,与妾的地位相隔悬殊,诸侯不为庶妾服丧;父不服,子亦不敢服,子仅能以三年之丧中练祭的服饰来表达追思生母之情,比于“父在,为母期”差别远矣。第(5)条依郑玄的解释,“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 君卒,庶子为母仅有大功之服,因为君的身份特别尊贵,虽卒,犹有余尊之厌,故子仍然不能为母伸三年之服。大夫庶子父在,也是由于父亲的地位尊隆,故由齐衰期年再降一等,仅服大功九月;若大夫庶子父卒,依郑玄的说法,庶子可为己母服三年。 《仪礼·丧服》经传未别列士庶子为生母服之文,郑玄以为“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贾疏云:“士卑无厌故也。” 故可知士庶子父在,为母服齐衰期,父殁为母三年,与常人无异。这几条是专门针对贵族统治阶层而设,父亲的爵位越高,身份愈尊贵,儿子为庶生母服丧就必须更受父亲压抑而愈轻;到士的阶层,因士、庶地位相差无几,故依常人之礼。
庶子为生母服还有一条特别的规定,庶子的宗法身份若是“为父后”,成为家族的继承人,便与至尊为一体,生母虽然是儿子的“私亲”,儿子也仅为生母服缌麻三月。庶子因承继祖祢,提高在家族中的身份,也提高其在社会上的地位。于礼,庶生母却没有随之获得尊重,反而强调其地位卑贱须更受厌降。礼制的目的,恐怕正是防止“母以子贵”,害怕卑贱之女以贵子而骤然提升地位。马融以为:“承父之体,四时祭祀,不敢申私亲服,废尊者之祭,故服缌也。” 从为父后者主持家族祭祀的职责来说明,认为不废家族祖先的祭祀是降服的理由。不论是“尊父”或“尊祖敬宗”,所代表的皆是尊重父系的原则。此条统言“庶子为父后”,未分别父亲身份的贵贱,即表示“尊祖”与“尊父”之精神,是所有父系家庭皆必须遵行的原则。
庶子为后还有另一种情况——出继为他人之后。庶子出为人后,若按照出后为本生家族降一等而制服,则大夫阶层为所生母服小功五月,士阶层服齐衰期;若等同于庶子为父后,则为所生母一律服缌麻三月。
妾在家庭中地位卑贱,庶子为生母服受到特别多的限制,庶生母为己子服,于礼反而可遂服期。贾公彦《疏》云:
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于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申,遂而服期也。
父母为众子服丧,原本应服齐衰期,但受身份尊卑的影响而有降杀。诸侯为众子无服,大夫则为众子服大功。儿子的生母若为父亲之妻,以“体君”之故,一身荣辱随夫升降,为他人服丧亦从夫而增减。故诸侯、大夫之妻为众子服亦降杀,遂有服大功甚至无服的情况。而诸侯、大夫之妾,身份卑贱,不得体君,故不须从君厌降,反而得遂母子之情,妾为己子服齐衰期;由此遂出现生母为儿子服丧重于子为母服的情形,背离了母子伦常原有的尊卑次序。
庶子为生母服丧的变化,主要受制于父亲身份之尊卑,及庶子在家族中宗法身份变化之影响。妾母因身份卑微,更加强尊父重宗之义,因此父亲身份越尊,子从于父,为妾母服丧则越轻;而妾不体君,不随君厌降,服制中反而出现母为子服丧重于子为母服的情形。显示父、母、子三者组成的伦常尊卑,在庶生母子之间便不再一定是母尊于子。至于士阶层,因身份在贵族中属卑贱,子不再因为父亲的身份厌降母服,为母服丧得与常人无异。
若庶子为父传重,则与父一体同尊,不论其父的爵位高低、身份贵贱,庶子为生母服皆仅得缌麻。由此可知,重宗与尊父,是安排家内秩序的主要依据。此外“嫡庶之辨”也是礼制的重要精神,妻、妾因为与父亲的关系不同而有嫡、庶之别,在礼法上的尊卑有很大的差别。嫡生母为家中亚尊,受父至尊压抑,子为其服丧有三年与期年之别;且因与夫一体尊卑,出现降服亲生子的情况,但不失母尊子卑之义。而妾母庶子的母子关系,不但较嫡生母子更受父系礼制抑制,且从服制轻重来看,反而出现子尊于母的现象,可见礼制中的母子人伦未必皆是母尊于子。贵嫡贱庶,妾在礼法上的地位卑贱,更受家族公义的压抑,以亲生母亲的身份不能受子之重服,却必须为子服重。
(三)母被父出或子出为人后
(9)、(10)、(11)条是母子有一方离开家庭,家庭组成成员产生变化时,母子之间服丧的变制。母子关系在礼法中的位阶既低于父子关系,已出适的妇人在夫家又是从于丈夫来界定人伦关系,那么夫妻离绝,对母子关系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传统中国的离婚规范中,有所谓的“七去”,规范男方“出妻”的条件。《大戴礼记·本命篇》云: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观“七去”的内容,蕴含的是对“妇道”的要求:妇人必须孝顺翁姑、为父系家庭生儿育女、佐助祭祀,举止要贞静和顺,以维持父系家族人伦的和乐。婚姻关系维持与否的要件不在于夫妻情感,而是以维护父系家族的整体利益为考量。“七去”中有些条目缺乏明确的标准,妻子往往动辄得咎。东汉鲍永以妻子在母亲面前叱狗而出妻; 南齐刘 因妻子在壁上凿孔时,不慎将壁土洒落在母亲身上,引起母亲不悦而出妻。 [1] 这两个例子恰好可以看出,女性为母的身份,在其子嗣长成主家后,相当尊贵有威严。但在此之前,妇人在夫家的地位则十分没有保障。
汉律中是否有“七出”之条今不可考。 妇人以犯“七去”而出者,于史传中随处可见,学者已有详论。 然而某些例子也显示,妇人有这七种行为之一仍未见被出,学者研究认为:“‘七出’原本于礼,可行可不行,虽然于礼可出,未必即应出也。” 而亦有在“七去”条件之外出妻的事例,“要之,凡其行为有碍伦常礼法者,皆得以为出妻之由,‘七出’不过是其较具体化者而已” 。依礼可出而未出,礼不言出而出之,决定的主动权皆掌握在男方家庭。另一方面,虽然于礼法无据,汉魏时期亦多有妇人主动弃夫而去者,可见实际上妇人尚有一定的自主权。然而女子弃夫多由家贫,于伦常礼法较无关联;丈夫出妻则强调礼法观念,确立夫权。二者有本质上的差异。 至迟于唐律中,已将“七出”定为夫妻离绝的要件,成为正式的法律规定,同时于法律中对妻妾擅离其夫者加以惩罚,禁绝了女性主动的离绝。 因此礼法上,将夫妻离绝的权利单方面赋予男方,虽有“七去”之条规范出妻的理由,但何种行为及轻重程度即是犯了“七去”却十分不明确,男方家庭可自由引用判断,对妇女十分不利。
礼法上,妇人的出处命运操之于人,母若为父所出,即成为他族之人,所有夫族成员皆不再为此女性服丧,但此女之亲生子犹可为母亲服齐衰期之丧,盖“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母子至亲无绝道” 。以母子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不可断绝而制服。汉晋之间关于子为出母服丧的争论多围绕于此出母是否为亲生母亲,如郑玄答赵商问“子为出继母服”; 徐邈答刘闰之问“庶子服出嫡母”,皆一再强调,出母非其生母则子不服丧。 礼经言“出妻之子”是否包含妾子为其出母,实有可疑之处。元代礼学家敖继公云:“若妾子之为其出母,或有不然者,非达礼也。” 认为凡是生母被出,不分嫡庶,子皆得服齐衰期。然而儿子因为母亲已绝族之故,原本应为母系亲属服丧者,子皆不再服丧。
子为出母服虽然是基于母子血缘而制服,却还有一条限制凌驾于血缘之上。如果子的身份是“为父后”,继祖祢之正体,代表了一家的尊严,那么对于得罪于父、而成为他族之人的出母便不得服丧。母子血缘原本无可断绝,然而,礼制的规范显然将“尊祖敬宗”的原则置于“母子至亲”之上。
“尊祖敬宗”的精神亦彰显在子出为人后的服丧中。《仪礼·丧服》中描述的立后情况是以大宗收族,不得无后,故族人选同宗支子后大宗。 贾疏云:“支子,第二以下庶子也。” 礼制规定大宗若无子必须立后,而同宗第二以下庶子有后大宗的资格。支子过继大宗为后,便成为大宗之嫡嗣,承受了宗庙之重,需以尊服服之。所以子出继为人后,齐斩之重皆移于所后之父母,为所后之家族服丧若子。而且既为大宗之后,本生父母反成为小宗,大宗以尊降其小宗,有降服之义。故为人后者以“尊祖敬宗”的精神,降服本生父母,显示所谓的“家族公义”重于血缘“私情”。秦汉以降,小宗无子亦立后, “尊祖敬宗”的精神随着立后制度的普遍施行而深入每一个父系家庭。
第(11)条规范,子出为人后为本生父母服制相同,可能因为生父于子已无至尊之义,故不再以父尊厌降生母之服。此处子为本生父母皆服齐衰期,应是指父亲与嫡(生)母。若是庶子出为人后、为所生母制服,可能应配合其原来为庶生母的服丧变化,再依据出后为本生家庭制服降一等的原则;或者比照庶子为父后,一律为庶生母服缌麻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