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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仇之议

元嘉元年,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会稽剡县人黄初的妻子赵氏醉酒将儿媳王氏打死,刘义隆即皇帝位,大赦天下,得以免于死罪,但按照法律,还要将其流放到两千里外,以防止孙子黄称为母亲报仇。这里需要交代一下,移乡避仇是古代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如果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执行赦令,又防止仇杀,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但赵氏杀人的情况显然比较特殊,她杀死的是自己的儿媳,需要防备的是孙子的复仇。对此,刘义庆上表议曰:

案《周礼》,父母之仇,避之海外,虽遇市朝,斗不反兵。盖以莫大之冤,理不可夺,含戚枕戈,义许必报。至于亲戚为戮,骨肉相残,故道乖常宪,记无定准,求之法外,裁以人情。且礼有过失之宥,律无仇祖之文。况赵之纵暴,本由于酒,论心即实,事尽荒耄。岂得以荒耄之王母,等行路之深仇。臣谓此孙忍愧衔悲,不违子义,共天同域,无亏孝道。

刘义庆所据《周礼》云云,实际上是杂糅了《周礼》与《礼记》的相关内容。《周礼·地官司徒下》:“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礼记·檀弓上》:“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孔子认为,父母之仇不共戴天,有此仇恨的人,应该枕着盾牌睡在草垫上,不出来做官,随时带着兵刃,无论在集市还是官府,只要遇到仇人,就拿出武器报仇。而就国家层面而言,则需要采取措施以调解冤仇,杀人父母的,要他躲到海外去。发展到后来,就是上面说到的移乡避仇之律。刘义庆看到赵氏杀媳一案的特殊性,即骨肉相残,不同于一般杀人,且赵氏系酒后昏聩失手打死儿媳,法律之外,更要裁以人情,认为黄称对其年迈的祖母赵氏,应该克制自己的悲伤,不至有“行路之深仇”,因此主张赵氏不应流放。

在当时的礼、法环境下,我们能够看出,刘义庆的处置意见是通达而合理的。明人姜南评价说:“汉晋六朝有避仇之律,此议甚当。”(《蓉塘诗话》卷一“刘义庆议避雠”条)此事亦见于《宋书》卷五十五《傅隆传》,傅隆时任司徒左长史,亦有详论,与刘义庆观点一致。后来这件事的处理也采纳了二人的意见。 7sDhzzDYgkj4a27SHvua/Q7tXNXREDHp6+MIoOhrFux1Od15BJZvREbm8G1Iqn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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