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书中所列诸通家书,原稿并没有自然分别每通家书的起止,多数家书是根据其上下文连续内容,或笺纸间的骑缝印鉴而置为一通;或据其整体内容、时间而归为一通;或分列两处,另加按语考证。故本书中所列诸通家书,与实际数量或有出入。
2.家书以收件人的长幼为序;同一人之下多通书札者,以书札时间为序;其时间相同的,则以原稿前后为序。
3.每通以家书最后日期作为小标题,并在其后增加公元纪年,以圆括号标注其后。
4.原稿中补充说明的夹行小字,移入正文相应位置,并加圆括号,以示区别。表示自谦的小字如“男”、“兄”、“走”等,改用正文字号。表示尊称而换行另起的文字,如“国恩”、“祖德”、“祖母”等,整理时不再换行,而是根据其内容正常排列。
5.原稿虫蛀或残缺处的文字,约略可计数者,以“□”表示;不可计数者,以“……”表示。另有个别不能辨认之字亦用“□”表示。
6.原稿部分信札装订间有前后错乱,据其内容列入相应函件,并于按语中略作说明。
7.根据《中国近现代稀见史料丛刊》的体例要求,家书释文以简体横排,除涉及人名、地名和其他等特殊情况,不宜一律改作简化字,其他尽量使用通行的简化字。如“淛”作“浙”,“珤”作“宝”,“舖”作“铺”,“呌”作“叫”,“邨”作“村”,“窻”作“窗”,“刦”作“劫”等。
8.为保持原稿的本来面貌,家书中数字或日期写法照录,如“廿”、“廿二”、“卅”等,不改作“二十”、“二十二”、“三十”等。
9.为便于读者查阅,每通家书下均加按语考证其写作时间。故而相关家书按语内容略有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