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平吾弟足下:
初十、十一日连缮两函,交折差去后,(折弁本十二日走,今改于明早再行,故将前信取回添此纸。)昨日接中丞札,饬令兄署理臬司篆务。兄即上辕力辞不获命。今晨已复谢委,定于月之十七日巳刻接印任事矣。此间在省各缺以臬司为最清苦,每年除养廉外毫无所有,而刑名幕友修金须二千四百两,其馀一切用项亦不能省,故历任皆要赔垫。况兄及系署任人员养廉只能领半,更不敷开销。然上宪既有此栽培,则缺分之肥瘠,自不能论。惟兄举债出都,如汪啸庵等处借款皆不能多延时日,且俟斟酌,再致书吾弟如何办理也。此布即颂侍安。二月十三日兄同爵顿首。
今日客纷至沓来,抽空作此,外间尚有属员候见者,不及细述一切。
【按】 同治四年,“正月达武昌,过洞庭湖,二月抵长沙……恽次山中丞(世临)檄委府君署按察使,十七日接印视事” 。府君,即指翁同爵;明清时期提刑按察使司的别称“臬司”。另据《翁同龢日记》,同治四年三月十五日,翁同龢“得五兄二月十五书,知于二月初二日抵星沙 ;十日后奉札署臬司篆,自湖北达洞庭湖,风涛汹涌”。星沙,今属长沙市长沙县。知此两函先后写于同治四年二月十三日,与同治四年二月十一日“昨日肃泐一函交折弁傅蓝田、范辉廷去后,酉刻折差自京回者,赍到腊月廿四日所发手书……”一函同时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