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当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可见,简易计税方法是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它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些人听到“简易”两字,就会认为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税收优惠,肯定要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更节税,事实真的如此吗?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例1-5】 某项业务取得的开票收入是51.5万元(含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则应纳税额是多少?
应纳税额=51.5÷(1+3%)×3%=1.5(万元)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需要独立核算,与该项目有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计入成本。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其他项目发生的上述资产是不可以混为一谈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只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3%或5%)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如果客户对税率有要求,就不能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企业在合同签订前需要与对方就税率进行提前沟通,避免后续可能的纠纷。
2.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
(1)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某些特殊业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例如,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混凝土),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等等。
3.计税差异
简易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下价税分离计算中使用的是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使用的是征收率。
(2)一般计税方法下用销售额计算的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用销售额计算的是应纳税额。
如果单纯从税率和征收率来看,通常认为简易计税方法可能会对企业更有利。但是经过综合分析、测算,可得出结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企业更有利。
1.不得不考虑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流转税,其最大的特点是:上家的销项税额是下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综合来看,整个环节总共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固定的。
一般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而简易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因此,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就是进项税额。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目的在于节税。但不是任何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节税,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通盘考虑,准确估算未来36个月内究竟有多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例1-6】 某建筑企业涉及的业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一般计税方法按9%的税率计税。请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角度为该企业提供建议。假设该企业的合同金额都是含税的。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合同金额÷(1+9%)×9% -进项税额
=8.26%×合同金额-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合同金额÷(1+3%)×3%
=2.91%×合同金额
(3)两种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
2.91%×合同金额=8.26%×合同金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合同金额=5.35%
一般计税方法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
①当进项税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5.35%时,两种方法都可以选择;
②当进项税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5.35%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③当进项税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5.35%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例1-7】 某项工程造价(不含税)为1 000万元,甲供材料的价值为4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2万元),由于甲供材料的500万元不需要支付给施工单位,因此该工程的销售额为600万元(不含税)。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成本约为销售额的50%,即300万元。为了计算方便,暂不考虑分包情况,也不考虑其他采购项对增值税的影响。根据规定,该工程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该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更为划算?
(1)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售额×9%-当期进项税额,即600×9%-300×13%=15(万元)。
(2)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售额×3%,即600×3%=18(万元)。
可见,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比一般计税方法多缴纳3(18-15)万元的增值税。另外,通过测算可以得出,只有当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成本小于销售额的46%时,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才划算。
对于有大额固定资产购入、在建工程的企业,特别是对于服务类的中小型企业,房产、重要仪器及设备的价值都是非常高的,企业通常都有巨额的进项税额,此类企业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更有优势。因此,一般纳税人如果预计在36个月内进项税额较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此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往往小于简易计税方法,甚至应纳税额可能会出现负数,形成留抵税额。例如:公共运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由于该行业纳税人在车辆采购、加油及维修等方面都能取得较多进项税额,由此在某段时期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可能会小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1-8】 某企业“营改增”后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截至2022年4月已满36个月,可以重新选择计税方法。考虑到近期需要更换一批设备,能够取得较多进项税额,该企业就对2022年4月—2025年3月的增值税税负和利润水平进行了分析测算,以决定是否继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36个月内各项数据的总额进行测算,忽略分月计算收入和进项税额等对最终应纳税额的影响)。
第一,预计营业收入总额为1.122 7亿元(含税)。
第二,准备购置100套设备,合计金额3 000万元(不含税),预计发生各项费用4 000万元(不含税),适用税率均为13%,且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从增值税税负情况看
①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11 227÷(1+3%)×3%=32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327×10%=32.7(万元)
增值税及附加合计=327+32.7=359.7(万元)
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并能尽量保证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初期完成设备采购计划,则计算如下:
进项税额=(3 000+4 000)×13%=910(万元)
销项税额=11 227÷(1+9%)×9%=927(万元)
应交增值税=927-910=1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7×10%=1.7(万元)
增值税及附加合计=17+1.7=18.7(万元)
可见,从增值税税负情况分析,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小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两者差额=327-17=310(万元)。加上附加税费,两者差额=359.7-18.7=341(万元)。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更合适。
(2)从利润水平看
①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不含税收入总额=11 227÷(1+3%)=10 900(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总额=3 000×(1+13%)=3 39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36个月的折旧额=3 390÷10×3=1 017(万元)。
各项费用=4 000×(1+13%)=4 52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359.7万元。
利润=10 900-1 017-4 520-359.7=5 003.3(万元)(未考虑人工成本及其他不变的成本费用)
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不含税收入总额=11 227÷(1+9%)=10 300(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总额为3 00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36个月的折旧额为900万元。
各项费用为4 00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7万元。
利润=10 300-900-4 000-1.7=5 398.3(万元)(未考虑人工成本及其他不变的成本费用)
可见,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利润水平高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利润水平,两者差额=5 398.3-5 003.3=395(万元)。
(3)小结
综上,无论从增值税税负情况还是利润水平来看,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优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更轻,利润水平更高。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分析的是企业未来36个月有购置资产的情形,之后是否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重新测算。
2.通过测算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除了考虑进项税额,企业还需要进行具体测算,从而确定选择采用哪一种计税方法。
【例1-9】 某企业属于销售冷冻商品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拥有大量冷库进行存储,由于有的客户没有及时提货,就会借助企业冷库进行存放,因此企业会根据储存天数收取仓库使用费。2022年企业销售商品2 000万元(适用税率为13%,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仓库使用费200万元。新来的财务人员建议将仓储服务独立出来,收取的仓库使用费作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请从税务角度分析该方案是否可行。
(1)如果仓储服务未独立出来,该企业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应交增值税=(2 000+200)×13%-150=136(万元)。
(2)如果把仓储服务独立出来,销售商品应交增值税=2 000×13%-150=110(万元),仓储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200×3%=6(万元),两者合计应交增值税=110+6=116(万元)。
可见,将仓储服务独立出来可以节税20(136-116)万元,该方案可行。
对于产品附加值低、微利的企业而言,一般计税方法下反而实际增值税税负更轻。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所以在能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微利商品或提供微利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应交增值税可能会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
此外,由于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许多有抵扣进项税额需求的企业可能选择放弃和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受限。所以,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标但符合相关条件,在综合考虑各项情况后,也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简易计税方法具有征收率低、不需要核算进项税额、账务处理相对简单等优势,但如果从增值税税负、利润水平及下游客户需求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分析,可以发现简易计税方法并不一定是对企业最有利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