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发展早期,由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人们对产品的需求主要处在应用其基本使用功能的层次,对于产品价格比较敏感。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产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文化需求开始逐渐显现。从理论研究来看,早期的产品定价理论很少论及文化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有些学者开始慢慢关注文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但整体而言,此类研究相对较少,且侧重于跨国文化的比较。比如,侯赛因等(Hussein et al.,2017)学者以美国在华跨国公司为例,考察了国家间文化差异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之间的关系。
另外,营销学研究中逐渐涉及文化营销的概念,将文化因素纳入企业营销的各个环节,对文化营销的概念及其内涵、发挥作用的机制等进行了探讨,如李德庆(2015)认为文化营销具有差异化功能、品牌提升作用和沟通作用,通过文化营销能使产品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能提升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消费者的忠诚度,还能与消费者进行更好的沟通。此外,有关文化产品定价问题的研究近年来也逐渐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文化产品与一般产品相比,有很多相似之处。大部分市场营销学的图书作者认为一般产品定价的很多方法也适用于文化产品定价。他们将影响文化产品定价的因素主要分为5个方面:企业定价目标、文化产品成本、市场竞争程度、购买者偏好和政府政策法规。李庭新和李书(2005)研究了文化产品的价值构成。他们将文化产品的价值分为3个部分:主体价值、载体价值和转化价值。主体价值是指文化产品生产过程直接投入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主体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隐含在文化产品内的知识价值;另一部分是包含在文化产品内的文化价值,即使用者在思想、艺术和审美等精神方面获得的价值。载体价值是指文化产品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转化价值是指文化产品在生产、使用的过程中从生产者、生产设备中获得的转移价值。王志标(2008)对影响文化产品定价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具体从文化产品的供求、生产花费的时间、历史沉积时间、奇巧性、成本与消费水平、消费者偏好、政府管制、垄断、知名度与品牌等9个方面进行论述,他认为“从生产者角度来看,文化产品的供给往往是缺乏弹性的,文化产品定价有时更易受到历史沉积时间、奇巧性和消费者偏好这几种因素的影响”。但红燕、蒋强(2011)从文化产品的特性着手,探讨了文化产品定价机制,总结了文化产品的八大特性:创意性、衍生性、价值的非消耗性、可复制性、传播快速性、成本结构特殊性、对消费者偏好的依赖性、市场的集群性。他们认为文化企业在制订定价策略时,应首先考虑自身的战略目标和生存位置,以此来设定定价目标,再根据自己的目标细分市场,准确把握根据消费者需求确定的成本价格、竞争对手价格、消费者认同价格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找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定价策略。秦霖和邱菀华(2005)通过对文化产品的价值实现形式和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探讨,结合文化产品自身的特性,认为文化产品价格并非由某个因素单独决定,而是由效用、成本、垄断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综合决定的。在现实交易中,文化产品价格表现为在上下限之间波动,上限就是效益价格,以文化产品使用者获得的最小效益为限;下限就是费用价格,以文化产品生产者获得的最小盈利为限,成本和效用共同决定文化产品的价格区间。
这些研究通过经验分析或者实证分析的方法,发现或者验证了文化因素和产品价格之间存在相关性,使得我们能够直观地或者感性地形成以下认知:文化因素会对产品价格产生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一些特定途径(如消费者偏好)来实现。虽有一些文献提到文化因素的融入,能够使得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使得企业在市场上相对处于支配地位(如不少研究文献中提到通过产品文化的打造,星巴克咖啡的售价得以比其他品牌高出20%甚至更多),但整体而言基本没有研究文献涉及“产品的文化定价权”这一重要概念,也没有研究文献深入探讨企业如何去获取产品的文化定价权,更没有研究文献从国家层面探讨产品的文化定价权的战略问题。
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对文化因素影响产品定价的途径、机制和过程并未进行深入的分析,没有形成关于“产品的文化定价权”的完整理论体系和框架。为此,本书将针对产品的文化定价权展开讨论,研究文化因素对产品定价的影响机制,将文化因素纳入产品定价的理论和实践路径,探讨产品的文化定价权的形成机理,首次尝试对“产品的文化定价权”进行系统研究。